善林涉嫌非法集資,為何員工被株連?
2018年4月9日,善林金融董事長周伯雲投案自首。4月10日,經偵介入調查善林金融非法集資,控制平台員工,扣押平台相關設備及資料,之後又要求員工在家等待調查通知。由此,善林金融暴雷!
截止2018年4月24日,各區域的善林金融紛紛被立案調查,涉案的部分員工被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拘留。
據了解,善林金融有著多層級的人員結構,包括總裁、副總裁、區域經理、城市經理、營業部經理、大團經理、團隊經理、業務員、理財顧問、人事專員、行政債權、培訓師等。而當前被拘留的為以上部分職稱的員工。
善林金融暴雷之初,很多員工覺得這只是老闆的問題,與己無關,當被通知調查後,方知風險已近在眼前。明明自己也蒙在鼓裡,將自己絕大部分積蓄投入其中,血本無歸還不止,還被刑事拘留,「賠了夫人又折兵」。
為什麼老闆埋下的地雷,員工會被株連呢?
第一,員工在明知實際控制人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還提供幫助行為,也從中獲利。
第二,部分辦案人員可能對法律規定理解錯誤。
由於當前非法集資案中,平台很多是實際控制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或者雖然是合法設立,但後來是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以自然人(實際控制人及部分員工)共同犯罪犯罪論處,所以除了可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其他員工也可能在被追究責任的範圍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部分辦案人員可能對該條文的解讀存在客觀歸罪的情況,即認為只要為非法集資提供了幫助行為,如招攬客戶、管理財務、風險防控等,同時又收取了報酬或者有其他提成收益,即認為員工構成非法集資的共同犯罪。
但是,這種客觀歸罪的定向思維,是完全將員工的主觀認識置之不理的,甭管你是否知道平台發放虛假借貸標,是否知道平台其實就是龐氏詐騙。這本來就與刑法主客觀統一的定罪原則相矛盾,「不知者亦有罪」?!?!
第三,辦案人員為了破案的需要,即便有錯,事後也可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糾正」。
P2P網貸刑事案件中,涉案員工人數眾多,十幾甚至幾十上百人,如「e租寶案」、「中晉系案」。在這些涉案人數眾多的案件中,涉案人員以營業部門的人員居多,若同一級別的員工都需要審訊的話,也不可能因為其中一個說自己不知情就輕易將其放走。
即便是存在辦案「瑕疵」,也能根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情節輕微,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以免除處罰作出判決。
第四,追究更多員工的責任,更利於清退平台所吸收的資金?
筆者不敢胡亂猜測妄下結論,只是提出個疑問。因為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那是不是涉案的員工越多,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越多,最後清退的資金越多呢?
部分員工覺得自己冤,其實是因為自己不知情!
但是,涉刑後,簡單地說自己不知情,並不具有太大的說服力,儘管《刑法》規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有罪舉證的責任由辦案人員承擔。
主觀認識方面需要通過客觀表現加以佐證的。如何通過客觀論證不知情?如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媒體對P2P平台業界聲譽、規模的宣傳強化了員工對平台合法經營的信心;P2P平台為員工提供的操作手冊、平台網站給用戶的操作指引不能看出平台私設資金池、自身擔保、虛構借款標;P2P平台工作分工明確,員工所在的崗位性質及工作內容均不可能推斷出其知悉平台存在非法集資;在獲知P2P平台存在非法集資後馬上離職;員工拒絕上級主管交代的違規操作;等等。
員工如何應對涉刑風險呢?
家屬應儘快委託律師介入案件。單單就偵查階段而已,刑事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幫助犯罪嫌疑人客觀分析案件、指導其在偵查機關訊問時該如何準確到位地表達案情、讓其了解辦案機關關注的重點和入罪思路、告知其在法律上所擁有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調取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等等。在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還有一項重要工作,就是對於證據不足的無罪案件,可以就案件事實與證據發表法律意見,建議偵查機關撤銷案件並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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