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律指南針】商經法郄鵬恩:真題解析之抽逃出資
- [多選題]
榴風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夏某應於2016年6月1日前繳清貨幣出資100萬元。夏某認為公司剛成立,業務尚未展開,不需要這麼多現金,便在出資後通過銀行的熟人馬某將這筆錢轉入其妻的理財賬戶,用於購買基金。對此,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榴風公司可要求夏某補足出資
B.榴風公司可要求馬某承擔連帶責任
C.榴風公司的其他股東可要求夏某補足出資
D.榴風公司的債權人得知此事後可要求夏某補足出資
- [考查考點]
抽逃出資
- [關聯法條]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
- [答案詳解]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夏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抽逃出資,榴風公司及公司其他股東要求夏某補足出資應當支持,AC說法正確;
股東抽逃出資實際上是股東對公司獨立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本案中馬某對夏某的侵權行為進行了協助,認定共同侵權,B正確;
債權人主張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其債務公司無力承擔,且只能主張「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D錯誤。
[答案]ABC
- [技巧運用]
「排除法」,D項,債權人與榴風公司之間是債權債務關係,榴風公司與夏某之間是公司與股東的法律關係。夏某對公司的出資責任,債權人沒有直接的話語權。債權人向榴風公司討債未果的,也只能就未償付部分可以要求出資瑕疵的股東在未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所以D項錯誤,排除。其餘三項需結合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相關內容做判斷。
- [考點延伸]
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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