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隋唐演義》導演署名糾紛案來探討不實署名是否受法律保護

《原創》文/汐溟

影視行業中,非實際創作人員在影視作品中署名的現象並不少見。有些人或是基於與出品人的投資關係、合作關係,或是基於與出品人特殊的情誼,為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實際上並未參與影視作品的創作但卻在影視作品中署名,比較典型的如導演、編劇及攝像。以導演為例,有些人並未從事創作工作,或者其從事的並不是導演的工作,但卻在影視作品中署名為導演,這種署名可能是副導演,也可能是諸如動作導演等其他類型的導演,但總會出現導演的概念。雖然影視從業者對此予以默認,但卻並不合法,其署名權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且其署名行為還會侵害實際創作人員的署名權。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創作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即享有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的意義在於表明作者與作品之間真實的創作關係,只有作者才能享有署名權,因為只有作者與作品之間才存在真實的創作關係,在這個意義上說,非作者不得享有著名權,且其署名行為會歪曲創作事實,從而侵犯真正作者的署名權。

因電視劇《隋唐演義》導演署名糾紛所引起的張華勛、張揚訴華誠文化傳播公司侵犯著作權案就典型的詮釋了這一司法精神。該案中,依據導演聘用協議的約定,張華勛為《隋唐演義》電視劇前20集的總導演,張揚為前20集導演,但華誠文化傳播公司卻在《隋唐演義》電視廣告海報上印有「武打導演劉加成」的字樣,張華勛、張揚認為自己的署名權受到侵犯,遂提起訴訟。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只有原告張華勛和張揚具有導演身份,有權要求在其創作完成的作品上為其署名為總導演、導演;同時,具有排斥無導演身份的非作者在其創作的作品上署名為導演權利。被告華誠文化傳播公司在電視連續劇《隋唐演義》的廣告招貼畫上,雖然為張華勛、張揚的導演身份作了正確的署名,但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把在該部分中不具有導演身份的武打指導劉家成署名為武打導演,隨著招貼畫的公開傳播,勢必引起公眾對二原告在導演電視連續劇《隋唐演義》過程中所付出的創造性勞動而依法享有的社會評價質疑,事實上淡化了二原告在該劇中的導演身份。這種署名不當的行為混淆了作者的創作分工,侵害了二原告在作品中的署名權。」①在影視作品的創作中,導演和動作指導不僅分工不同,工作內容不同,對作品藝術創作的貢獻也不同,在觀眾眼中的地位有較大區別。儘管為實際導演張華勛和張揚署名,但將非導演署名為導演,不但錯誤的表明了作品與作者之間的關係,而且尤為重要的是,這種行為降低了導演這一身份的「含金量」,無形中對張華勛、張揚兩位導演基於執導電視劇《隋唐演義》所應得到的社會評價造成損害。

總之,非直接實際參與影視作品創作的人員不得在影視作品中署名,影視作品創作攝製過程中所確定的職務稱謂有其固有特定內涵,不可混淆亂用,否則實為對真正作者署名權的侵犯。所以,影視作品的出品人、製作人應審慎對待作品中工作人員的署名,以免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汐溟,電影版權律師)

①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996)海知初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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