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論思考:什麼是四要件、什麼是三階層、什麼是兩階層?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犯罪或者罪名可以由四個變數來決定

一個是主體(如單位犯罪))、一個是主觀方面(如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別)、一個是客體(如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一個是客觀方面(如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

既然是這四個要素構成了一個罪名,那麼現實案件中我們應該將每個案件都分解為四個要素,然後來與罪名進行比較,如果全都符合,那麼就能定罪

但是,我們要考慮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無法預見的阻卻犯罪作用,所以在主觀方面加上一個條件:不含有無法預見的情形,在客觀方面加上一個條件:不含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情形。

所以,當一個人的行為符合某個罪名下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的要求時,我們就可以說,這個人的行為構成了某個罪

這是四要件的起源,如何發展成三階層的呢?

第一步,從四要件到四階層——要有先後順序的呼聲

我們承認四個要素是必要的,但是這四個要素是不是要有個先後順序?

先考慮有沒有殺人事實、是不是殺人,再考慮誰為這個殺人事實負責

我們應先考慮客觀再考慮主觀

如果用四要件,我們很容易拿簡單的先考慮:比如有沒有符合主體要件,有沒有符合客體要件,再考慮有沒有客觀方面,有沒有主觀方面

所以四要件就發展成四階層:

第一階層,客體

第二階層,客觀方面(排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情形)

第三階層,主體

第四階層,主觀方面(排除無法預見情形)

第二步,從四階層到三階層

有人就說,我們承認要有順序,先考察法益有沒有受害,再考察誰負責

也就是說,先考慮客觀的、再考慮主觀的

四階層中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其實都是客觀的,應該放在一起同時考慮,只有主觀方面是主觀的,需要去探求行為人內心的

客觀構成要件:主體(誰who)、客體(對what)、客觀方面(做了什麼how)+排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主觀構成要件:故意or過失or無法預見的判斷

而我們看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和 誰對什麼做了什麼事 雖說都是客觀方面的判斷,其實不是同時考慮的。是有先後順序之分的。先考察有沒有殺了人,再考察這種殺人是不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而故意、過失、無法預見的判斷往往是同時考察的,因為它們都涉及到有沒有預見可能性、有沒有預見

所以不妨分為三個步驟來考察

1、有沒有符合分則的關於客觀的規定?客體、客觀方面、主體

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考察實質上是有沒有符合分則關於客觀的規定的考察

通過這個階段能明確的是, 有沒有分則描述的行為出現?

2、有沒有符合總則關於客觀的規定?排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通過這個階段能明確的是, 這個行為有可能是正當的,要排除一些阻卻事由來判斷

3、有沒有符合分則、總則關於主觀的規定?

那麼張明楷是如何從三階層發展到兩階層的呢?

張明楷承認應該先考察客觀再考察主觀

但是他人為,排除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明明是客觀考察,為什麼要與第一階層分開呢

總則、分則關於客觀的規定應該放在一起考察才對!

所以應分為兩個步驟來考察:

1、有沒有符合分則、總則關於客觀的規定?

構成要件的符合性實質是有沒有符合分則、總則關於客觀的規定的考察

通過這個階段的考察,能夠明確的是:在客觀上到底有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

2、有沒有符合分則、總則關於主觀的規定?

張明楷創新的地方在哪裡?

將三階層化為兩階層,不是從形式上的是否符合分則、總則規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是貫徹了法益侵害來作為判斷標準

如果以往三階層,我們會認為,先看分則,再看總則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排除,走形式化的道路

按照張明楷的兩階層,我們能夠明確,先看是否有對法益的侵害,再看誰負責

過去三階層的這種順序的核心是是否符合法律條文規定

兩階層的核心是看重法益侵害,抓住本質

就好比什麼是犯罪?

三階層的回答是:符合分則、總則規定的行為

兩階層的回答是:侵害法益且符合分則、總則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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