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探邏輯基本原理(一)
筆者子喻,熱衷於偵探推理,看過許多刑偵、探案、推理相關題材影視劇和文學作品,常常思考諸多相似殺人案件背後的根本原因和存在因素,經過多年的推理、研究和查證,自我總結出一套百試不爽的「偵探理論」,並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充實和拓展,現在的這套理論不僅適用於個別案件,還可以歸納到一切事件當中,筆者希望這套理論能為各位偵探提供一條探求真相的捷徑。
PS:本理論系子喻本人創始,當中部分理論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還有待日後更多的整理和完善,故未經作者本人允許,謝絕轉載。
偵探邏輯 · 定義
偵探邏輯是推演歷史事件、推測未來現象的認知思維。偵探邏輯研究的目的在於幫助偵探職能人更簡潔地認知特殊事件內在因果關係的一般規律,整理推理思維和偵探方法,提高清楚事實、還原真相、事前預見的效率。
註:偵探職能人包括公安民警、檢察官、法官、法醫、職業偵探員、海關緝私、情報員、律師、記者、歷史學者、事故調查員、市場調查員、心理醫生、未來學家、社會學家、政策研究員、編劇、小說作家、設計師等。
偵探邏輯 · 構成
偵探邏輯的構成方法不同於偵查學構成和犯罪學構成:
- 偵查構成原理側重於證實或排除可能存在的違法犯罪活動,其構成思維屬於分析法和反證法;
- 犯罪構成的目的是為犯罪人提供定罪量刑的理論依據,在思維方法中偏向于歸納法。
- 偵探邏輯的構成原理側重於推導某事件因果的聯繫性和相關性,運用思維方法中的系統綜合法。
人為事件,指因人的實際行為產生的事件,反之則定義為自然事件。
根據人為事件(event)發生的一般規律,偵探邏輯由三個因素構成:
「What」———條件因(prerequisites,簡寫「P」)——事件發生的物質基礎。
「Why」———動機因(intention,簡寫「I」)——人為事件發生的心理基礎。
「How」———形式因(modalities,簡寫「M」)——條件和動機的表現。
這三個因素符合以下的邏輯公式:
E=(P∪I)∩M
註:
1、事件(E)是條件因、動機因的並集與形式因的交集;即(條件+動機)形式事件。
2、其中P與I都不等於0;若證明M=0,則事件屬於自然事件。
- 條件因是人為事件發生的物質基礎,動機因是人為事件發生的心理基礎,形式因是條件因和動機因在事件發展中的具體表現。
[ 條件因的構成 ]
定義:條件因促成事件發生、存在、結束的客觀充分因素,是事件發生的物質基礎。
事件——一定範圍內的相關因果序列。
事件主體——指操作、控制、影響事件現象的發生、存在、結束的行為人或行為群體。
事件客體——指被事件作用、約束、影響的行為人或行為群體。
事件輔體——指被事件主體利用於事件的實在工具。
事件媒體——指聯繫事件主體和事件輔體,並作用於事件的環境系統。(時空環境體系、信息環境體系、能量環境體系)
[ 條件因案例解析 ]
案例A:美國普林斯案的網路暴力(摘自中國日報網,2012-04-02 11:46:37)
發生在美國馬里蘭州的普林斯案就是相當典型的案例。 2010年1月14日,年僅15歲的少女菲比·普林斯因不堪在學校受同學欺負和網路上遭遇語言暴力在家中上吊自殺。普林斯09年從愛爾蘭移居美國馬里蘭州的南哈德利市,在當地高中因為頗受男生歡迎遭到學校兩伙女生團體的欺負。在其Facebook主頁上,有同學留下大量污穢的不實留言,這給初來乍到的普林斯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壓力。無法消除內心的痛苦,在一次放學途中被同學將易拉罐丟在臉上後,普林斯在家裡上吊,結束了生命,其屍體最後被12歲的妹妹發現。 普林斯自殺讓校園霸凌現象得到了全美關注,馬薩諸塞州議會通過了菲比·普林斯反霸凌法。當地法院對6名南哈德利高中學生提出從強姦、侵害民權、騷擾和跟蹤等多項重罪指控。 普林斯自殺後,其Facebook主頁後的很多評論被刪除。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Facebook也注意到這個問題,開始大力推進實名制。公司CEO在多個場合強調,儘管此舉會招致反對者的批評,但為了制止網路犯罪和在線霸凌,Facebook將堅決推動實名制。
該事件現象的條件因構成中——
- 事件客體是受害人菲比·普林斯及其妹妹。
- 事件主體是由幾組行為群體構成,第一組是兩伙女生團體,第二組是發表污穢語言的網民,第三組是朝受害人丟易拉罐的同學,因為無法比較前兩組行為群體給客體造成的傷害最大,因此前兩組事件主體對該事件結果承擔相同程度的因果關聯,即責任比例相同;第三組主體其實誘發了菲比自殺,具有因果關聯性,只是不及前兩組對菲比連續性的影響,因此關聯程度較小。
- 事件輔體根據不同主體,可以看到兩組:Facebook主頁上的留言、易拉罐。
- 在事件媒體中,時空環境從2009年菲比移居哈德利市並在當地高中受到欺負開始,到2010年1月14日菲比在家結束生命並被妹妹發現其屍體;信息環境包括在校園、放學路途的實境體會到的陌生感和不受歡迎的痛苦信息,以及互聯網中的Facebook受害人主頁的污穢語言信息;能量環境包括群體或組織的暴力為菲比帶來的長期、巨大的心理壓力和痛苦。
案例B:上海外灘踩踏事件(摘自百度百科「13·31上海外灘踩踏事件」詞條)
2014年12月31日23時30分,警方從監控探頭中發現陳毅廣場上下江堤的一個通道上,發生人員滯留的情況,立即調集值班警力趕赴現場,民警遭超大規模擁擠人流的阻隔,採取了強行切入的方式,進入所用時間比正常時間多5—8分鐘。 22時37分,外灘陳毅廣場東南角北側人行通道階梯處的單向通行警戒帶被衝破以後,現場值勤民警竭力維持秩序,仍有大量市民遊客逆行湧上觀景平台。 23時23分至33分,上下人流不斷對沖後在階梯中間形成僵持,繼而形成「浪涌」。 23時35分,僵持人流向下的壓力陡增,造成階梯底部有人失衡跌倒,繼而引發多人摔倒、疊壓,致使擁擠踩踏事件發生。有處於高處的民眾意識到了危險,揮舞手臂讓其他人後退。樓梯上的人和趕到救援的警察開始呼喊讓台階上的人群後退,但聲音太小並沒有起到多大作用。於是更多的人被層層湧來的人浪壓倒,情勢開始失控。 23點40分,眼見下面的人處於危險,站在牆頭的幾個年輕人就開始號召大家一起呼喊,「後退!後退!」樓梯上端的人群察覺到了下面的危險,人流涌動的趨勢開始減慢並停止。十分鐘後人群有了後退的趨勢,然而壓在下面的人已經漸漸不支,當人群終於散開時,樓梯上已經有幾十人無力地癱倒在那裡,救援人員立即進行呼喊和心肺復甦。 2014年12月31日23點50分,越來越多的警察趕到,試圖從下端往外拉拽被壓得動彈不得的人,但根本拉不動。 2014年12月31日23點55分,所有倒地沒有受傷的人們都站了起來。現場的哭喊與尖叫聲和呼叫救護車的聲音混成一團,趕來的醫務人員和附近的熱心市民對每一個倒地的人進行呼喊和心肺復甦,試圖進行搶救。有一些人已經死亡。
該事件現象的條件因構成中——
- 事件客體是在踩踏事故中所有受傷、死亡的行為群體及其親朋和家屬。
- 事件主體是造成踩踏事故或二次事故發生的人群、活動主辦方及政府相關部門。
- 該事故時空環境從2014年12月31日晚外灘陳毅廣場人群數量達到環境人口容量開始,到2015年1月1日凌晨事發地點秩序恢復正常為止,其間,事故發生在陳毅廣場東南角通往黃浦江觀景平台的上下人行通道階梯處。
- 信息環境包括:1、黃浦區旅遊局未提前向社會充分告知新年倒計時活動變更信息和情況,對「外灘」與「外灘源」的區別沒有特別提醒和廣泛宣傳;2、12月31日20時至事件發生時,外灘風景區人員流量呈上升趨勢,黃浦公安分局指揮中心未落實市公安局人員流量監測情況的工作要求,未及時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因此對各時段人員流量快速遞增的變動情況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未報請黃浦區政府發布預警,控制事態發展;3、事故發生時,黃浦公安分局沒有採取有效措施,未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增援需求,未落實上海市公安局相關指令,處置措施不當。等。
- 能量環境包括幾點:1、大量市民和遊客認為外灘風景區如往年一樣會舉辦新年倒計時活動,2、南京路商業街和黃浦江對岸的上海中心、東方明珠等舉辦的相關活動吸引了部分市民遊客專門至此觀看。3、陳毅廣場是外灘風景區人員流量最大、密度最高的區域。4、事發當晚20時起,外灘風景區人員進多出少,大量市民遊客湧向外灘觀景平台,呈現人員逐步聚集態勢。5、外灘陳毅廣場東南角北側人行通道階梯處的單向通行警戒帶被衝破,大量市民遊客逆行湧上觀景平台,上下人流不斷對沖後在階梯中間形成僵持,繼而形成「浪涌」。僵持人流向下的壓力陡增,造成階梯底部有人失衡跌倒,繼而引發多人摔倒、疊壓。等。
- 事件輔體包括事故中各類致傷致死的用品、器具。
[ 條件因構成分析總結 ]
根據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
- 事件的主客體可以是具體而明確的,也可以是大概而模糊的,但是無論事件主體還是客體都是在一定環境範圍內對事件發生了直接或間接因果聯繫的有限行為群體。
- 在一定環境中,事件的主體和客體可以互相轉化。
- 事件媒體的三個體系互相聯繫、互相影響、互相牽制。時空環境中,信息量的聚集會轉變為能量,能量的聚集會轉變為對事件發展的不可抗拒的推動力。
- 時空環境的範圍可以很宏大,也可以很微小。
- 輔體的重要性在不同事件中有變化。
(剩下的有待研究,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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