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時子女「歸誰」,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最近幾年,筆者見過很多離婚當事人,大多數當事人在與筆者諮詢的時候,都會一臉慘相地問筆者:「小孩怎麼樣才能判給我?」一般人看到這樣的當事人都會認為,這樣的家長是好樣的,對小孩比較關心。同時,一些律師也會回答如下:「某某情況下,應該歸你,某某情況下,可能歸對方。」但是筆者卻認為,這類當事人和律師都是瞎搞

「判給我」這三個字從語法分析,當我們無論在寫作或口語表述時,用到「給我」的時候,其所指的對象一般是物品,例如:

1.把手機給我;2.把鑰匙給我;把欠我的500元給我;把少發的工資給我。

當然,也有存在對象為人的時候,一對夫妻,男的抱著小孩,女的想抱小孩的時候,對男的說:「把兒子給我」。但是這時候,也只是表達一種讓小孩發生某種空間上的轉移

而當用「判給我」一詞的時候,一般指的對象為金錢、物品等。例如:

1.請求法院將原告的三個月工資判給原告;

2.請求法院將被告所佔有房屋判歸原告;

3.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將借款和利息歸還原告。

……

從上述例子並結合生活經驗看,如果離婚當事人使用「把小孩判給我」這一表述的時候,似乎把小孩當成了一種物品,而不是當人看。有人可能表示不滿,認為這只是一種表述的問題,有這樣表述並不代表把小孩不當人看。但是筆者認為,從人的權利看,在父母活著的時候,擁有父母是一個最起碼的權利。如果張三離婚,想小孩歸他,另一層意思就是,不歸另一方。這實質上剝奪了小孩擁有父或母的權利

另外,還有一種表述「把小孩的撫養權判給我」,這種表述似乎比「把小孩判給我」文明一些,實際上並不然,都是一樣的。撫養權,從小孩的角度講,是指父母應當撫養小孩的義務。從父母角度講,是自己有權利撫養自己所生小孩的權利。難道離婚能消滅某一方的撫養權嗎?

即使是不學法律的法盲甚至流氓都知道這樣一個知識,即,離婚時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有的人說法律規定的,但是法律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其理由是什麼?簡單來說,因為這是「共同財產」,所要分,如果不是共同的而是個人的,就不需要分了。個人財產也不會因為結婚變為共同財產。而小孩,雖然不是財產,但是從生物學角度,也是「共同」的,有男方的DNA,也有女的DNA,另外從體力上看,除非是人工懷孕,男女雙方為了生小孩,都需要耗費一定的體力。即是自己花了體力。自己花體力用自己DNA搞出來的玩意,自己當然也有份額了,為什麼離婚的時候要歸某一方呢?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分割,那麼,不是財產的小孩更應該可以分割呢?從理論上是這樣的,但是技術上,不能把小孩劈成兩半。分割財產本質上是讓一方原本的權利繼續存在。那麼,小孩不能分成兩半,原本就存在的「父母希望撫養小孩的權利」當然也繼續存在。所以,單純的離婚,不會影響撫養權問題。

對於離婚當事人來說,準確的表述應該是「判決小孩與我共同生活」,這種表述,一方面,是把小孩當成了一個主體,而不是客體即物品。另一方面,也沒有剝奪另一方的撫養權,也即意味著尊重另一方的撫養權。這也是尊重小孩的權利。

總之,小孩不是財產,不是可以「分給」某人的,也不是可以「判給」某人的,法律上用的語言是「和某一方共同生活」。這一點,諮詢離婚的當事人應該了解,當然,回答諮詢的律師也更應該注意這個問題,更不要在所謂的普法文章中寫出「子女判給……」這樣的表述。當然,筆者每次遇到當事人用「小孩判給我」這樣的辭彙時,都會耐心糾正。

寫於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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