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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究竟應該為」當初瞎了狗眼」付出多少代價?

常常聽到一些「稍上年紀」的人(女性居多),在談論起自己的「那口子」的時候,感慨道:我當初真是瞎了我的狗眼,找了這麼個人……這句話,如果只是發發牢騷,做個調侃,倒也無傷大雅,可有時候,卻真真切切的包含了無限的心酸。

人生若只如初見,何事秋風悲畫扇,等閑變卻故人心,卻道故人心易變……「瞎了狗眼」的感慨,恰恰是因為在沒有距離的朝夕相處中,人性最赤裸的坦露,消磨掉了最初的美好。「因為當初瞎了狗眼,才落到今天的這步田地」,可是,一次」瞎了狗眼「,究竟該付出多大的代價呢?

近日,我們團隊代理的一起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二審案件終於塵埃落定。我們代理女方。二審推翻了一審判決,取消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女方勝訴,不用再替前任渣男還債。結局是圓滿的,但回看整個案件跌宕起伏的過程,不免讓人感慨和反思。

初次見面時當事人的絕望無助,一審階段收集證據過程中的無計可施,一審判決宣告後的失望憤慨,新司法解釋出台後的重見曙光……

案子贏了,非律師之力,非證據之力,而是因為幸運的趕上法律「價值傾向」的變化……

案件經過大致是這樣的:

我方當事人與丈夫結婚6年,育有一子。結婚初期也曾琴瑟和鳴,夫唱婦隨。但隨著時間的發酵,對方人性中的弱點逐漸顯露,家暴、出軌、賭博,種種問題都開始出現。本著「家醜不可外揚」的老觀念,也因為年幼兒子的牽絆,我方當事人選擇了一次又一次的原諒,寄希望於經過親朋好友的「幫扶教育」,對方會改邪歸正。直到有一天,接二連三的債主揮舞著「渣男丈夫」簽字的借條找上門來,跟蹤、騷擾、威脅、恐嚇……各種卑劣的手段無所不用,逼迫我方當事人還錢。於是,賣房賣車賣家產,本著「錢沒了還可以再賺」的糊塗理念,籌錢還債。直到傾家蕩產,找來的債主仍然連綿不絕……渣男丈夫害怕被剁手剁腳,選擇一走了之,留下孤兒寡母獨立面對。而後,部分債主訴至法院,妻子又「理所當然的」被推上了被告席。

看到這,有沒有替女方覺得委屈?是不是想問一句:還講不講理啦?先別說理,先說法。

根據《婚姻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此條的大致邏輯是:「夫債妻還」,天經地義!除非借錢時有特別約定或者你證明你沒花過這錢!

事實是,我方當事人對這些債務毫不知情!這些借款也絲毫沒有用於家庭!依據男方素有的惡習來推斷,這些高利貸很可能為非法債務,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證據呢?

你可能會說,這錢我見都沒見過,哪來的證據?

哦,沒證據呀,那就對不起了,還錢吧。

於是,一審法院判決,此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丈夫失蹤?沒關係,妻子來還。沒錢還?也沒關係,從以後每月工資里扣!對已經身無分文又得撫養幼子的女方來說,此判決直接宣布了母子倆後半生流離失所的命運。

合理嗎?不好說,但很合法!

當事人當然不服,提出上訴。但當事人和律師都明白,在當時的法律環境下,上訴也只不過是苟延殘喘。

沒有一點點防備,也沒有一絲顧慮,在開庭審理前,新的司法解釋出現了!

2018年1月18日起,《最高法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實施了。總共只有四條,卻字字珠璣!其中關鍵的第三條規定如下: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大致翻譯一下:夫妻中的一方借了你大額的錢,你要求另一方一起償還,得有證據證明這錢沒借的一方也一起花了。

債權人可能委屈了:錢在他們手裡,她花沒花我上哪找證據去?

同樣,對不起,沒證據?那就誰借的找誰要去!

於是,二審改判,我方當事人不用還錢。

事情至此,算是舒了一口氣,萬般不幸中趕上了一點點幸運。試想一下,如果早上一兩年,我的當事人會面臨什麼?至少是母子倆後半生的顛沛流離吧!

多希望沒遇見你這個人,

跟黃昏跟清晨不再相認

情停了愛停了債繼續

餘生的顛沛流離……

另記,與本案無關:

上文所述新的司法解釋實施的時候,看到很多法律人在轉發,很多人用的評論是「正義只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仔細查了一下,這句「法律諺語」是為了傳播正能量而創造的。真正的法律諺語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法律應該是信仰,還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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