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戰手記】父母遲延付撫養費應支付違約金?

作者介紹:陳梓恩律師,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廣州王幼柏(梓軒)律師團隊律師,廣州電視台經濟與法頻道《凡事有得傾》欄目(中國十佳法制電視欄目)特約評論律師、《律戰行動》特邀調解律師,專攻婚姻家事和財富傳承領域。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為保證未撫養小孩一方能按時支付撫養費,往往會在協議寫明:「若一方逾期支付撫養費則需支付違約金」。那麼這樣的協議是否有效?如果一方逾期支付,是否真的能按照協議的約定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下面本律師從本人經辦的一起真實案例說起:

原告李小某(出生:2010年1月1日)之母張某於2011年10月與被告李某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在《離婚協議》約定:「小孩由李某撫養,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若張某逾期支付,則李某除有權要求張某支付未支付的撫養費外,還可以要求張某支付雙倍的違約金。」

簽訂《離婚協議》後,張某一直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協議履行兩個月,李某因特殊情況,無法繼續撫養兒子李小某,遂與張某協議變更撫養權,同時,雙方重新簽訂《撫養協議》。《撫養協議》約定:「兒子李小某由張某撫養,李某一次性支付兒子教育費15萬元,另每個月再支付生活費500元至3000元不等,按季度支付,本季度支付下一季度撫養費,從2012年1月起至兒子年滿十八周歲至。若逾期未支付,張某有權要求李某以未支付的撫養費為基數支付雙倍違約金。」協議簽訂的當日,李某即通過銀行轉賬15萬給張某。此後,李某按照每月500元的標準,按季度支付撫養費。李某支付至2013年12月,因張某阻止李某探視兒子,李某便不再支付撫養費。

2016年1月,李小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2014年1月至2028年1月撫養費3000元/月共計人民幣504000元;2、判令李某支付雙倍的違約金,自2014年1月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暫計至2016年1月為人民幣144000元;3、判令李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受理後,依法進行審理,最後作出如下判決:一、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李某將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欠付原告李小某的撫養費16000元及違約金人民幣32000元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李小某;二、李某於2016年9月起,每月按人民幣3000元支付原告李小某的撫養費,至李小某年滿十八周歲;三、駁回原告李小某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後,李某不服,委託本律師作為其代理人代理上訴。

對於協議約定內容的法律效力,有兩大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張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撫養費數額的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內容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合同無效的情形,雙方應受協議的約束,對雙方發生效力;

另一種觀點認為,撫養費的給付是基於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並非基於父母雙方的協議,協議只能約定撫養費的數額。本律師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一、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第三項。二、變更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的第一項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李某支付從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欠付的撫養費人民幣16000元(500元/月×32月)給李小某。三、變更一審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自2016年9月起,被告李某每月按人民幣1800元支付撫養費至李小某年滿十八周歲止。

判決依據是:撫養費數額的約定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合實際情況,3000元每月的撫養費過高,本院酌情支持1800元每月。由於李某一直按照每月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張某亦表示認可,對於李某拖欠的撫養費,應按照每月500元的標準支付,但因為撫養費的給付並非基於合同,故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原告李小某的法定代理人簽訂了《撫養協議》,該《撫養協議》約定婚生子由張某撫養,李某每月給付撫養費,並約定了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條款。撫養費給付是基於身為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並非基於父母雙方的協議,該協議可以且只能約定撫養費數額,且該法定義務不能基於父母雙方的協議免除。因此,公民法定義務的履行只能依據法律法規的約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間約定的違約金條款而予以約束。撫養費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離婚後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是賦予未成年一方法定義務的方式,努力使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復到其父母離婚前的狀態。撫養費本質上是針對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撫養人不應以違約金的形式從子女的撫養費中獲益。

本律師寄語:

孩子不是報復一方的籌碼,孩子在離婚家庭中受到的傷害遠比你想像中要大,當婚姻走到盡頭,一切愛恨情愁應當灰飛煙滅,將孩子的傷害降至最低,是父母的義務。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按照法定義務給付撫養費,是作為每一個父親或者母親應盡的法律義務。孩子在的健康成長,離不開必要的物質條件,也離不開父母濃濃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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