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級道路(公路、城市道路)輔助車道設置
剛和同事針對公路和城市道路輔助車道的設置進行了討論,討論的結果如下。
需要設置輔助車道的情況
1、 車道不平衡
2、 入、出口間距較短,不滿足交織需求
一、公路的設置情況
針對1,規範要求如下:
《路線規範》
《立交細則》
所以,關於車道平衡時輔助車道指標的選用較為明確簡單。
針對2,分兩種情況:
一、基本路段長度(凈距)小於某個臨界值,不設置輔助車道利用基本車道交織會對主線直行車輛造成較大幹擾,此為輔助車道設置的上限值,以入、出口的凈距控制。增加的輔助車道用於交織,減少出入交通對主線的干擾;
二、即使設置輔助車道也不滿足進出口車輛交織的需求、或是對主線直行交通造成較大幹擾,此種情況下的長度為設置輔助車道的下限值,以入、出口鼻端間距控制。
針對上限值規範規定如下。
《路線規範》
《立交細則》
另一種是下限值,以入、出口鼻端的間距來控制。下限值指的是:在鼻端間距小於此值時,設置輔助車道不足以抵消出入口交通對主線通行能力的影響,這種情路況下需要設置集散車道或者匝道連接的方式形成複合互通。
下限值長度以以下條件確定:
① 滿足出入口加減速過程
② 設置一個出口預告標誌(500m)
針對下限值規範規定如下:
《立交細則》
二、城市道路的設置
針對1,
《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
5.4.3 在設置雙車道匝道的分、合流處,應增設輔助車道[圖5.4.3(a)]。輔助車道長度(包括漸變段)在分流端宜為1000m,且不得小於600m,在合流端宜為600m。輔助車道過渡段漸變率應大於等於1/50。當前一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加速車道末端至下一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的減速車道的起點之間的距離小於 500m 時,應設輔助車道並連接[圖5.4.3(b)]。
針對2,
上限值:
《城市快速路設計規程》
7.4.1 當前一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加速車道末端至下一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的減速車道起點的距離小於500m 時,必須設輔助車道將兩者連接。
《城市道路交叉口設計規程》
5.4.3 在設置雙車道匝道的分、合流處,應增設輔助車道[圖5.4.3(a)]。輔助車道長度(包括漸變段)在分流端宜為1000m,且不得小於600m,在合流端宜為600m。輔助車道過渡段漸變率應大於等於1/50。當前一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加速車道末端至下一個互通式立體交叉的減速車道的起點之間的距離小於 500m 時,應設輔助車道並連接[圖5.4.3(b)]。
下限值如下:
《城市快速路設計規程》
然而在實際應用中並沒有什麼卵用,城市道路出入口設置往往很密集,可以說很難滿足規程的要求,加之規程約束力相對較小,突破間距要求而不設置集散車道的情況比比皆是。
不過,公路方面對輔助車道的規定請嚴格遵守。
番外篇,原預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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