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恆久遠,規則永流傳 ——議事規則的起源及在歐美的發展與成型

關於議事規則的記錄由來已久。

古希臘神話中,主管婚姻和家庭的「神後」赫拉在調解家庭糾紛時,如果遇到夫妻二人爭搶著訴說,她會要求一方停下來,讓另一方先說。另一方說完之後,剛才停下來的這一方再說,而且一方在說話的時候,另一方不得插嘴。

議事規則中「口頭表決」與「站立表決」的詳細記錄最早出現在公元前400年前雅典歷史學家修西底德的著作《伯羅奔尼撒戰爭史》,文中描述參與表決的人用呼喊聲來表示對哪一方支持。如果雙方不能通過聲音大小準確判斷哪方獲勝,就會採用「站立表決」——因此,他說:「拉棲代夢人,你們當中所有那些認為和約已被破壞、雅典是罪魁禍首的人,起來,站在一邊。」他又指著一塊地方說:「所有持相反意見的,站在那邊去。」於是他們站起來分為兩部分。認為和約已被破壞的人占絕大多數」。(《伯羅奔尼撒戰爭史》第1卷87頁)

除了「口頭表決」和「站立表決」之外,在《伯羅奔尼撒戰爭史》中還有許多關於議事規則的描述,例如「旁聽的非成員不得參與表決」、「國王也只能擁有一票表決權」、「輪流發言」等。也就是說,在基督教興起的幾百年前,議事規則已經興起,並被普遍使用。

隨著時間的推移,盎格魯—撒克遜人於公元5世紀踏上英格蘭,從零散的小部落逐漸發展為英格蘭王國,因為協作的需要,也就逐漸形成了一些俗定的議事規則。

1215年6月15日英王約翰被迫簽署了《大憲章》。這張書寫在羊皮紙卷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君主的權力。我認為,《大憲章》奠定的平等、制衡基礎,是通用議事規則興起並成型的主要因素。從13世紀開始,議事規則的具體條款在英國議會當中噴涌而出,例如:1258年,議會成員有了平等辯論權;1275年,首次出現平民議員;1311年,平民議員成為正式議員,與貴族及王族成員擁有同等權利;1340年:對辯論時間進行限制;1581年:同一時段只能討論一個議題;1592年:正反方輪流發言;1604年:主持人必須請反方表決,不得省略;1604年:禁止人身攻擊;1610年:辯論必須圍繞當前待決議題;1640年:拆分議題。

1689年英國人喬治.皮特寫了一本議事規則小冊子《議會》,將上述議事規則用文字完整的記錄下來。這本手冊是為當時的議員們準備的,以便他們攜帶和隨時查閱。——這是歷史上第一本議事規則的成文著作。

1607年,英國人在美洲大陸建立了第一個殖民地弗吉尼亞,從此,英國的議事規則也隨著不斷擁入的英國人一起來到美洲並發揮著作用。美國獨立前後比較著名的會議,如第一次大陸會議、第二次大陸會議、費城制憲會議等,都事先制定專門的議事規則,以規範當次會議,從而保證良好的會議秩序及提高議事效率。1787年,美國費城制憲會議召開之前,組織者專門利用1周左右的時間制定議事規則。根據詹姆斯?麥迪遜的著作《辯論:美國制憲會議記錄》記載,當次會議共形成17條議事規則(11條正式規則和6條補充規則)。正是這短短的17條,為後來漫長的116天會議提供了規則保障。

1801年,身為美國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的托馬斯?傑斐遜編輯出版了《議會規則手冊》,以成文的方式總結了美國憲法、英國議會的議事規則和參議院自己制定的規則。參眾兩院分別在1828和 1837年出版了以《議會規則手冊》為基礎的、符合自身需要的特別議事規則。這些規則也都為後來的《羅伯特議事規則》提供了參考基礎。

從上述通用議事規則的發展歷程來看,美國獨立戰爭之前,它一直被主要應用於政務會議。

傑斐遜的手冊出版後幾十年,隨著社會的發展,美國大量湧現出各種非立法性質和民間社團,而且,隨著民間社團越來越多,社團間的合作也越來越頻繁,而各個地區、各個社團之間的議事規則並不統一,甚至差異較大,使得社團之間的合作非常不方便。他們越來越迫切地需要一套適用於它們的議事規則(非立法組織與立法機構的會議區別主要在於:立法機構會議時間長,民間社團會議時間短;議員可以被強制出席,社團成員自願出席;立法機構事務複雜繁重,民間社團事務簡單等)。

1875年羅伯特寫成《通用議事規則》。1863年,還是一位士兵的亨利?馬丁?羅伯特先生被一個地方教會請去主持會議,沒料想遇到了極大的麻煩,會議開得非常混亂,於是他決心編寫一部更加完善實用的議事規則。他在已有議事規則條款的基礎上,進行總結、補充、完善,最終編纂成一套統一完整的通用議事規則《協商會議議事規則袖珍手冊》,於1875年底由已升任准將的羅伯特先生自己出錢印刷完成。1876年,有出版商正式出版此書,出版商在封面上所加的標題就是《羅伯特議事規則》。

1970年之後,羅伯特先生的後人們在美國組建成立「羅伯特議事規則協會」(the Rlbert』s Rules Association),專門從事羅伯特議事規則的修訂工作。同時,美國也出現了以「美國議事規則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Parliamentarians,簡稱NAP)為代表的專門推廣「羅伯特議事規則」並培養議學專家的機構(《羅伯特議事規則》11版「譯者導讀」)。 隨著社會發展,根據需求,羅伯特的後人們不斷修訂,目前《羅伯特議事規則》已經修訂到第11版。

美國不只「羅伯特議事規則」一種議事規則。根據不同的組織需求,美國各地不同的組織採用著不同的議事規則。目前美國有31個州使用《梅森立法程序手冊》(美國議事學家保羅?梅森於1935年出版的議事程序手冊,收集、整理美國各地法院判決與立法慣例,廣為美國各州立法機構、印度國會與巴基斯坦國會採用。此準則收錄範圍涵蓋動議、程序、表決方法,均適用於立法機構),15個州使用《傑斐遜議會手冊》,4個州使用《羅伯特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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