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人編纂的元朝「四等人」制度

【一二二三 寫正史的工科碩士】

文:李彥 編輯:劉金金

長文乾貨預警!盜文抄襲必究!

蒙古興起示意圖

公元1279年即南宋祥興二年,宋蒙崖山大戰以宋廷失敗而告終,最終宋丞相陸秀夫背負少帝趙昺投海殉國,南宋滅亡,蒙古大汗忽必烈使中國再次實現了統一。可與往千年不同,完成中原一統的大任並非漢族而是由此前常被稱為蠻夷的蒙古族完成。

正因如此,當時身為外族的蒙古佔據中原建立大元王朝之後,這種前無僅有的多民族融合的壯舉必然會帶來民族間的統治問題。然而享國不足百年的元朝也正因其民族政策而引起後世爭議無數,其中常為人詬病的便是所謂的「四等人制」。

但當筆者深入研究此項制度後,卻發現遍查元朝史籍從未有過關於「四等人制」的字眼。那元朝「四等人制」的說法到底從何而來,元朝又是否對各民族存有不平等對待呢?且聽筆者道來。文章較長,請耐心閱讀。

一、「四等人制」的說法和來源

蒙元將治下民眾劃分為四等人制度的說法事實上得到了傳統史家的一致認可,他們都認為蒙元統治者將各民族從高到低劃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四個等級。其中,蒙古人也即「國人」在政治、經濟和法律上享有相應的特權;色目人則是指較早歸順蒙古的西域各族、党項、中亞以及東歐各族,他們的政治地位僅次於蒙古人;第三等便是此前金朝所統治的各族人民,因金朝佔據中原、以正統自居,且治下各民族有女真、漢人、契丹、高麗等族,因此蒙元將金朝治下女真、漢人、契丹、高麗等族均列為漢人;而第四等也是最低一等的南人則是南宋治下的漢人人民,他們處於社會的底層,遭到各方面的歧視。

元大都平面圖

此前不僅國內學者對「四等人制」深信不疑,即便國際漢學研究者也採取這類說法,然而遍查史籍卻發現這個說法既不來自於蒙元同時代的著述,驅逐蒙元的明朝也毫無「四等人」相關的記載。追根溯源,這種帶有強烈民族歧視和間隙的說法竟來自清末史學界「三等人制度」的衍生。

史學界提出「三等人制度」來自於日本學者箭內亘所刊載的《滿鮮地理歷史研究報告》,大致將元代階層分為蒙古、色目、漢人三個級別。但此文並未提到隨著階層劃分所延伸的民族偏見,只是對身份族屬進行論述。

而現今能查到最早的關於四等人的文字記載來自於《蒙兀兒史記》中第六卷的《忽必烈可汗》中一段話:「於時大別人類,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母人、曰漢人、曰南人。」而這本書的作者屠寄卻是清末民初人士,並非元明歷史的直接見證人,他的四等人說法僅來源於對史書的個人總結,也未能提供相關詳實可靠的史料進行論證。

二、階層制度的真正內容

從「四等人制」說法的來源便可知這種言論自出世起便有著天然的缺陷,但近百餘年來的研究者卻仍對此堅信不疑,從而影響大多數人對元朝的認識和誤解。

元朝開國皇帝忽必烈

其實後世學者對於元朝種族制度的探究和還原並無不妥,但不過將第一個少數民族為核心的政權的民族政策完全歸結為帶有強烈民族歧視的「四等人」制度則有失偏頗。在此,筆者要聲明一點是,元朝對其他民族特別是漢族確實有許多不平等的政策以及差別對待,蒙古人在國家政治、經濟、刑法等方面均由相應的優待政策,但這些只是特權和民眾之間的階級差別,並非傳言中的奴隸和主人的尊嚴差異。

為了讓大家更好的了解元朝制度中對不同民族身份的差別對待,筆者現將其中所涉及到的方面羅列如下:

其一是選官出仕制度的差別,這是最為關鍵也是最能體現元朝身份制度的一點。中國古代士人出仕為官有舉薦、承蔭、科舉三個途徑,自隋唐之後,科舉逐漸成為古代中國讀書人進入國家統治階級的主要渠道。然而終元一代,科舉選拔人才的方式屢遭廢黜,取而代之的是國子學試貢法,而科舉逐漸成為一種安撫民心的手段。

元朝最後一任皇帝元順帝

元成宗大德八年(1034年)廢止科舉之後,便從國子學官吏主持考試,每三年從蒙、色、漢學員之中增補一人為吏,而後試貢法逐漸革新,增大學子和出仕名額,但南人始終無緣此類入仕途徑。試貢法中蒙色二族對於儒學等知識體系有著先天性的差距,因此二族所考內容相較於漢人學子要簡單許多,但分配名額上蒙、色各十名,而漢人有二十名。

此後元朝科舉制度斷續開展,主要是給南方漢人提供了一個入仕的渠道。元廷借鑒金代經驗,將蒙色與漢南分開考試,難度相差甚遠,且被選中的士子授官也有差異,「蒙古授官六品,色目正七品,漢人從七品」。此外,元廷任命官員時也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各級行政長官首選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則時有不同但都分列其後。

其二的賦稅制度便是涉及到各族平民百姓的基本生存問題。蒙元征服中原之初,難以查明的是元廷統治者究竟是出於休養生息還是不懂經略農耕的原因,元政府並未像印象中殘暴統治者那般對百姓強收重稅,反而輕徭薄賦、迅速得到南宋治下人民的認可和歸附。元中期往後,國家開銷增大加劇,統治者便以各種苛捐雜稅來獲得國家資產,但所取賦稅在中國古代仍處於較低水平。人民生活的惡化並不來自於大量賦稅徵收而至無法存活,主要的原因還是元廷治理國家水平的不足導致人民飢無所食,最終揭竿而起。

元末農民起義形勢圖

其三是刑法差異也是為人們誤解最深的制度。常有傳言元朝時期蒙古殺漢人不違法,但漢人倘若傷害蒙古人便是死罪一條,這個傳聞並非空穴來風,元朝統治時期刑訊審查對蒙古人確實有極大的優待,但對漢人也並非毫無自衛權力。蒙古色目人犯罪一般交由宗正府判決,而漢南案件則由刑部處置,但因元廷疆域過大,蒙古色目人案件其後也有部分交由刑部管理。

元法規定殺人償命,並賠付死者家屬五十兩銀,但蒙古人殺死漢人僅罰從軍出征,並罰糧銀,且蒙古、色目人違犯律法並不需要按照刑律於手臂或脖頸刺字。此外倘若蒙古人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能迅速報官,倘若還手要被問責。

元朝的統治者來自於草原之上的蒙古族,入主中原後採取對本民族的優待政策實為常理,漢人地位低下也不可否認,但也並非到主人和奴隸的地步。人們常有誤解蒙古人可隨意殺害漢人而不違法,上述已有說明,蒙古人殺害漢人並不能逃脫處罰,只是不用償命。

此外那漢人傷害蒙古人必然會處以極刑嗎?《元史》曾記載漢人毆傷蒙古人被誅殺,但終此書也僅有一例類似事件,並不足以說明漢人毆傷蒙古人就會招致殺身之罪。

三、「四等人制」之辯駁

筆者行述此文並非為元朝民族身份制度翻案,只是不願繼續以訛傳訛,終元一代近百年,漢人相較於蒙古人始終處於劣勢,各方面從未能獲得相應的平等對待,這是不爭的事實。

然而元代的民族身份區別對待制度並不是後世學者所總結的「四等人制」,蒙古人和漢人之間並不是奴隸的從屬關係,而是普通和特權的差異。這種區別對待雖說是對漢人的欺壓和不公,本質上來說應該是對蒙古人的優待。

生活在元代的漢人基本權利自然不能與唐宋明相提並論,但元代漢民也並非印象中那般豬狗不如,這點連明太祖朱元璋都予以承認:「元雖夷狄,入主中國,百年之內,生齒浩繁,家給人足,朕之祖父亦預享其太平。」

筆者一直堅持一個觀點,在古代封建社會,無論統治階層民族身份,處於被統治的底層人民的生活從來沒有得到過史書所載的盛世幸福,民眾的生活永遠只是處於維持生計上下而已。而到每一個王朝末期均是人民生活難以為繼之時,縱然是愛民心切的明末崇禎時期,中原大地叛亂屢平不止不正是拆穿中國古代封建社會謊言最好的論據嗎?

元末也不例外,政府統治已經陷入崩潰,百姓生活難以為繼,但人民揭竿而起是因無法存活,只不過元廷外族統治者的身份,為這個千年規律打上了不一樣的烙印而已。

參考文獻:

[1] 黃平平.元朝「身份法」研究[D]

[2] 李翀.元代四等人制研究[D].

[3] 楊曉光.對元代四等人制度說法來源的考辯[J].

[4] 李翀.多角度解讀元代四等人制形成的原因[J].

[5] 李大龍.淺議元朝的四等人政策[J].

[6] 楊華.元朝四等人制研究 [J].


推薦閱讀:

劉邦與朱元璋有什麼異同?
傳說中能保命的免死金牌,到底是不是真的?
朱元璋顏值與子孫相差這麼大?其實可能是畫師問題
韓林兒之死,到底是不是朱元璋故意為之?
明朝開國功臣, 朱元璋發小, 卻因為一件小事被滿門抄斬, 原因很現實

TAG:元朝 | 明朝 | 明太祖朱元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