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飼養人與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如何分配?
05-10
- 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該如何理解本條規定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果飼養人與管理人發生分立,責任又該如何承擔呢?
- 分析
首先,飼養人或管理人對於飼養動物承擔責任的正當性基礎在於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飼養動物,自己享受因此帶來的利益,同時,應當承擔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的風險。
其次,我國立法沒有使用比較法上常用的所有人或佔有人之概念,而是使用了飼養人或管理人。通常理解,飼養人對應的是所有人,管理人對應的佔有人。如果當兩者發生分離時,責任由管理人承擔更為合理。因為,當飼養人不是直接管理人時,就失去了對於飼養動物的直接保有與控制,沒有防止侵權發生的可能,故此種情況下,應由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曾有學者提出,為更好的保護受害人,應認定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為民法通說所採納。在沒有法定情形下,若可隨意認定連帶責任,將縮減社會一般人的行為自由。
來源:@ 民法韓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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