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的本原

文明與野蠻相對,野蠻並不僅僅代表著暴力和奴役,其實大規模的暴力和奴役恰恰是文明的成果,野蠻的真正含義是個體性的膨脹和整體性的衰弱,人們都以能由著自己的性子做事為榮,以能用自己的體力抗拒他人行事為樂,絲毫不顧忌別人的評價和感受,不在乎自己的行為對周圍同伴們的影響,只以追求個人意志的最大化顯示為滿足。野蠻就是野性蠻幹的意思,野性表示他們只在意單個個體,蠻幹則表現出他們的高傲和少智。自我意識膨脹是野蠻的先天條件,沒有徹底性的反思是野蠻的後天根源,行為無禮是野蠻的標誌,不能進行大範圍精確統一的行動調度是野蠻群體的最大弱點。野性就是所謂「追求自由的本性」,也是文明所要馴化的東西。文明是對野性的馴化,註定是對自由的約束,馴化和約束不是為了消滅野性及自由,生命的個體本性也不可能被消滅,文明的目標是對野性進行控制或壓制,以便讓人從野獸般的天然習性中擺脫出來,從個體性的衝突和矛盾中擺脫出來,從無休止的慾望和爭執中擺脫出來,使人能夠按照智慧的指引行事,更好地使用自身的力量。必須承認,「更好地使用自身的力量」有時意味著更大規模的爭鬥和更加黑暗的陰謀。選擇文明並不是為了自由,而是為了對更大的力量進行更有效的控制,以獲得相對安寧和有保障的生活。

人不是天生野蠻的,也不是天生文明的,我們不知道人的本性究竟是更傾向於哪一方面,但我們知道自然的造化是更傾向於野蠻的。文明是對多數個體的統一控制,適合於集力干大事;野蠻是個體性的充分發揮,適合自由地施展拳腳。自然傾向於野蠻,所以老子說「天之道損有餘以補不足,人之道損不足以增有餘。」客觀事實是每個人都有一份專屬自己支配的力量,自然平均,可人總覺得自己的力量不夠用,哪怕別人的力量實際沒有自己的大,也會想要把他人的力量集中到自己手裡去做自己想做的事。這就是原始時期人們相互關係的真實寫照,野蠻在自然界先於文明出現,所以人的野性在早期體現得淋漓盡致。

原始時期的契約和交易只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實現:甲在體格上比乙和丙都要健壯有力,乙和丙都打不過甲,一般都要尋求甲的保護,甲也樂得在有事時能多兩個幫手,但好處通常都歸甲所有,乙和丙實際上處在被甲奴役的地位上,卻不敢反抗,因為沒有甲他們是無力獨自對抗野獸或其他像甲一樣的人的,好歹他們跟甲已經非常熟悉了。乙有個物品是丙想要的,考慮到甲不允許他們之間發生爭鬥(作為三人集體的負責人,甲的社會性本能會告訴他內鬥不利於集體活動),而且那物品是甲賞給乙的(甲是主人,有絕對的財物支配權),就算偷到手也會被甲責令歸還。只在這時,也就是搶奪和偷竊的路子都被強力堵死的情況下,丙才會被迫試著與乙達成交易契約,否則搶掠和偷竊一定是那時人們首先考慮的選項,因為搶和偷無疑是最簡單、最直接達到目的的行為,既不用擔心交易請求被拒絕,更省去了需要防範對方藉機索要過高報酬的憂慮。至於在甲消失之後,乙和丙兩人之間是否能夠一直保持良好的交易信用已經不重要了,因為這種交往模式在那個時候根本無法推廣,頂多作為一種遊戲般的事情在熟悉的人之間玩玩(人情交往)。甲、乙、丙三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群體,當原始部落群中出現一個超級部落的時候,無數零星的小部落之間才會因為受到強力的節制而停止戰爭,被迫進行文明的近似契約式的交往。

可能有這種情況,就是早期節制零星小部落的超級部落後來因某種原因衰敗了,但為了延續自己部落的統治地位,他們開始編出一些神乎其神的虛幻故事,對那些受他們節制的小部落進行精神控制。最終隨著超級部落的徹底衰敗,那些小部落雖然已經擺脫了受節制的狀態,但習慣成自然,他們在意識深處不自覺地接受了那種非野性的交往方式,甚至為了宣示自己是舊的超級部落的地位繼承者,開始繼續編故事並且嚴格按照舊時規矩行事,終於在長期的自我節制中變成了第二代次生文明。我們不是那樣的,自從炎帝和黃帝兩大部落合併成超級部落以來,整個中原地區持續受到華夏一族的實際控制,直到夏王朝的建立,我們由部落聯盟進入到了統一的王國時代。持續不斷的實際控制使宗教式的精神統治沒有了用武之地,反而使我們的理性反思早早地發展了起來,也使我們對文明的本質有著更深刻的理解——契約原本就是一種自由受到限制後的產物。或者,依你們的評判標準,缺乏契約精神的我們與其說更了解文明的本質,不如說只是更接近野蠻罷了。

關於「契約」,我們一般只是將其理解為某種書面承諾,遵守契約與信譽有關,但很難把它上升到精神的高度。一個人是否有著良好的信譽自古就是評價個人德行的重要方面,失信於人是很嚴重的罪過。只是,我們不會把誠實守信當成是社會文明的肇始。遵守契約是一種好的德行,這德行是由文明社會提倡的,卻不是德行造就了文明,好的德行可以成就更高的社會文明程度,而文明社會本身卻決不僅僅是單靠德行體系就能支撐得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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