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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大普奔,刑事辯護全覆蓋終於來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出台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陝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試點省(直轄市)可以在全省(直轄市)或者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工作。

控辯雙方存在失衡

我國的辯護制度發展始終與新中國法治進程同步。新中國在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中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同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託律師為他辯護。」迄今為止,63年過去了,儘管我國辯護制度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率始終比較低。

實踐中,刑辯律師在考慮如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之前先考慮自身的執業風險,已經是行業內的普遍現象。這就導致了法庭上控辯雙方存在嚴重失衡的情況,控方作為國家檢察機關具有偵查措施,能力強。而辯方由於各種原因很多時候連律師都沒有聘請,也不熟悉法律知識,處於弱勢一方。還有一些被告人對法律存在誤解,不懂得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區別,一些人甚至為獲得從輕情節及早獲釋而隨意認罪。那麼,如何防範冤假錯案,如何保障庭審對抗的「實質化」?

探索全覆蓋的法律辯護制度

為完善我國司法人權保障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作出決策部署。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這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場革命性變革,其中有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強調保障律師的辯護權,發揮律師的專業監督作用。對此,新一任司法部黨組明確提出「大幅度提高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率」、「推動實現刑事辯護的全覆蓋」的目標。沒想到,這麼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制定《辦法》,律師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廣東、四川、陝西8個省(直轄市)試點鋪開。

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此前,被告人要不要請律師進行辯護主要是由被告人自己決定,除了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明確規定的應當指派律師為其辯護的情形以外,由於缺乏硬性規定,法院對於其他被告人要不要請辯護人不宜過多介入。而《辦法》試行後,律師辯護全覆蓋就成為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硬性要求和基本義務。對於其他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就從更大範圍、最大限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

法律援助費用標準趨於靈活

過去,我們國家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補貼基本上以階段劃分,不區分具體案情統一規定每個階段的法律援助費用。相較於律師的時間投入成本,法律援助的補貼費用非常微薄,這導致律師們不太願意代理法律援助案件。這次《辦法》在第八條提出「司法行政機關協調財政部門根據律師承辦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勞務費用、服務質量、案件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並及時足額支付。」上述規定更為合理,有利於提升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明確法律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這次《辦法》在第十一條把「一審法院未履行通知辯護職責,導致被告人在審判期間未獲得律師辯護」規定為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事由,能有效防止一審法院規避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全覆蓋的做法。這一點具有非常具有可操作性,對貫徹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全覆蓋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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