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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宮外孕死亡,男方有責任嗎?

近日接到一個諮詢,是關於女朋友(男方稱之為未婚妻)宮外孕死亡,而遭遇女方家長巨額索賠的案子。筆者感覺這是一起「情與法」典型的糾紛案件,今天特意整理了資料,與大家探討一下有關法律問題。

案件回顧:陳某(男)與李某(女)為戀愛關係,依據當地風俗舉行了訂婚儀式,但均未領證。一個月後陳某與李某外出旅遊。在旅遊途中,李某身體不適,引發大出血,經當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因是宮外孕引起的大出血,失血過多死亡。李某對自己宮外孕並不知曉。但李某因身體不適,曾在其母親陪同下在某醫院診治,診斷結果為月經不調。現李某父母要求陳某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李某父母的贍養費。陳某認為其不應當承擔上述費用,而李某父母則認為陳某與李某構成事實上夫妻關係,李某的宮外孕是陳某造成的。

那麼對於女友宮外孕死亡,我們不能排除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可能,但就男方而言,他需要承擔上述賠償義務嗎?

本案的焦點一:女友宮外孕死亡,男方是否有責任?

從本案來看,在一般情況下發生性關係導致宮外孕以及因宮外孕致人死亡並不常見,該結果不是兩人所追求的,也是兩人無法預見的。女友形成宮外孕是其體質或妊娠過程中各種因素綜合而形成的,並非由男方直接導致的。因此陳某對該損害結果不存在過錯。但兩人沒有採取避孕措施而發生性行為,是導致該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男方承擔的責任不超過20%。

本案的焦點二:男女的關係是否影響責任的分擔?

從本案來看,李某的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誤區較多,比如「訂婚」視為事實婚姻,配偶方對另一方父母有贍養義務。在前面的文章中筆者已經多次強調,訂婚不是法定結婚程序,訂婚未領證仍然處於同居狀態,不視為夫妻關係。配偶方對另一方父母不承擔贍養義務,只有協助義務。而本案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責任的分擔與是否是夫妻關係沒有必然聯繫。這是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解決案件是從侵權角度考慮,並非從婚姻家庭角度考慮。所以男女之間的身份關係對案件的定性沒有關聯。

本案雖然在法律上是沒有爭議的,但是在情感的角度上,父母在喪女之痛的情況下得不到適當的賠償確實讓人覺得可惜,但並不能因此將所有賠償的負擔轉到男方身上,這對於男方來講也是不公平的。事實上象這樣的案例,當事人可以提起醫療事故引起的侵權訴訟,通過法院的認定與判決來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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