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聞丨用心理學告訴你 辱母案中該關注什麼
有人說,在這個時代一個社會事件能引發大量討論,其一定擁有以下特質:物質與人性。而最近最火的事件要屬「辱母案」的審判。其中的「辱母情節」,完全站在了我國倡導的人倫以及公理的對立面。而正當防衛的受害者,因為捅死人變成了犯罪者。也成為了大家熱議的話題。
案情回顧:
4·14聊城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發生在山東省冠縣的刑事案件。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在蘇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其間,催債人員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
2016年4月14日, 警察接警後到接待室,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於歡看到警察要走,情緒崩潰,站起來試圖衝到屋外喚回警察,被催債人員攔住。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母親被索債者當面凌辱,兒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簡單的描述,凸顯的是此案引來輿論嘩然的原因:當一個人或其近親正在遭受難以忍受的凌辱時,奮起反抗造成一定後果,司法應該如何認定這一行為?
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更多考慮。在某種程度上,也正是這樣的倫理情境,讓很多人在討論這一案件時,不僅基於法律來做出自己的判斷。還可以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於歡在面對「辱母」事件時他的心理活動有哪些。
其實從忍耐到殺人的階段,於歡的例子完全適配悲傷 (grief) 五個階段:
首先,否認(失落) DENIAL
一開始面對要債者對母親的侮辱,我想於歡是「敢怒不敢言」。因為面對十幾人的「圍攻」,於歡有再大的力氣也是束手無策的。
憤怒 ANGER
對於要債者多次對母親進行「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話語辱罵蘇銀霞,並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他母親嘴上,甚至故意將煙灰彈到蘇銀霞的胸口。」於歡的做法是伺機而動,尋求旁觀者的救助。
協商(迷茫)BARGAINING
在想要好好交涉時,得到的反饋卻是要債者犯罪升級。
絕望(消極) DEPRESSION
警察的不作為導致了於歡拿起水果刀刺向侮辱母親的人....
至於悲傷五階段最後的接受 (ACCEPTANCE),我想一定是於歡在關押期間一直在思考的問題。 可死亡已經構成,似乎接不接受也都是不能拒絕的。
按理說,殺人償命是應該的。但當至親之人遭遇侵害時,自己能以怎樣的方式去保護他們?當巨大的凌辱降臨在自己或者親人身上時,是忍受凌辱還是挺身抗暴?當處於無法逃脫的困境中時,要如何維護自己與親人的尊嚴?
我覺得法律不僅關乎規則,還關乎規則背後的價值訴求,關乎回應人心所向、塑造倫理人情。它不該是冷冰冰的照本宣科,而應該是蘊含著許多人的倫理訴求和情感訴求。
因為在很多人看來,於歡的行為不僅僅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更是一個倫理行為。也正是在這個角度上看,回應好人心的訴求,審視案件中的倫理情境、正視法治中的倫理命題,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社會輿論似乎更能接受的結局是:事情圓滿結束,各方都很滿意。然而作為旁觀者的我們,起到的作用是推波助瀾?還是添亂?真的不得而知。但我想這次的事件,真的該引起有關部門對高利貸這個沒有被法律賦予罪行名詞的重視。
法律是賦予了你不受別人侵犯的權利,但同時,你也要有保護自己的意識。如果當不法侵害來臨時還在想著殺人犯法,那麼你被犯罪分子打死都真的不為過。
輿論的力量大嗎?很大。但更多時候輿論把社會事件,當作了每日準點播出的電視劇。反正那些事情都是事不關己,圖個熱鬧,最後也就這樣無情的散了。
最後以我很喜歡的和菜頭名為《七天定律》一文中其中一段話作為結尾:
168小時之後,又是一周的周四或者周五,百無聊賴的人們翻看著網路新聞。一周前發生的事情看起來已經是十年前的舊事,讓人在平靜中倍感無聊的煎熬。就在這時候,「叮」的一聲,新聞到了:《明星XXX爆出婚內劈腿,實拍與小三開房通宵不歸》
新的七天又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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