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保值存單問題看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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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原產品違規。
儲蓄合同約定「長期保值儲蓄24年期到期44736.76元」。結合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對保值儲蓄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看,建行建始支行對涉案存款業務正是按照緊急通知中指出的錯誤做法處理的,即:以每三年保值儲蓄為基礎,到期銀行為儲戶自動轉存,現行利率(1989年三年期儲蓄存款利率為13.14%)和保值貼補率(1989年第二季度保值貼補率為13.64%)固定不變,如此滾動八次,計算出二十四年後的收益額,即44736.76元。但1988年9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辦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將人民幣最長定期存款期限規定為八年。保值貼補儲蓄政策於1988年9月10日起執行至1991年12月1日止,又於1993年7月11日恢復執行,直至1996年4月1日停止執行。也就是說,實行保值貼補率具有階段性,且數值隨物價浮動,並非恆定不變。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定,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第二十三條規定: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儲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變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擬定,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公布或由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公布,各儲蓄機構必須掛牌公告,並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利率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變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不同時期作出的部門規章均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各種利率為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上述法律、法規、規章說明,我國對銀行存款利率實行法定利率,各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統一利率標準,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變動。因此,關於存款期限,建行建始支行將涉案存款存期確定為二十四年,違反了《關於開辦人民幣長期保值儲蓄存款》關於人民幣最長定期存款期限為八年的規定,存款期限超過八年的部分無效。關於存款利率,涉案存款合同中自1989年9月11日至1997年9月11日期間符合法定存款利率及符合國家保值貼補儲蓄政策的保值貼補率有效,該時期不按規定而給予存款人保值貼補的部分,因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損害正常金融秩序應無效。合同部分無效導致范肅天在建行建始支行存款的預期收益受到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行建始支行作為從事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擅自確定存款檔次和利率,致使作為儲戶的范肅天錯誤信賴存單約定的內容,且建行建始支行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的緊急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錯誤行為,故建行建始支行應對涉案合同部分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范肅天在1989年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范肅天的母親袁長玉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了解並知悉國家關於存款期限及存款利率的規定,對涉案合同部分無效亦有過錯,應對涉案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
二、兌付金額計算應無誤。
按1989年9月10日存入計算,27年,按3年轉存一次,轉存按當期利率算,不帶所謂的保值補貼,不算費用支出,不算利息稅,計算時點利率為12.78,9,13.5,7.11,5.94,5.49,7.47,5.4,6.15(和訊),套複利公式,純利息收入7098.62,具體數值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再微調調整。
三、宣傳單內容沒有誘導宣傳。
第三條、第五條已前置說明風險、引用法條,做出風險提示,第六條計算,未與其他類型收益率對比,對當期收益率拉長期限計算,個人看法是中性宣傳,沒有誘導。
存單上手寫的到期收益金額跟利息自動轉存(應為櫃員所寫)字體不一致,無法推斷當年實際情況,無法推斷是否存在現場誤導推銷的可能。
注意點:當年利率水平極高,分析是否存在誤導時不能以目前利率水平對比,應橫向對比。縱向對比風險提示參照上文,已做到。特別是當年高通脹率背景以及利率波動上升期的中間,更不能對比今天利率下行期。
四、人民銀行執法邊界存疑。
《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通過,之前沒有對人民銀行職責進行規定的法律。95年版人行法中,對於監督職責表述為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其中仍未對具體監督職責細化,故此前的各類要求應認為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
1989年9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湖北省分行以傳真電報形式向省內各地、市、州分行發出「對保值儲蓄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通知指出:最近我省一些地方的專業銀行擅自開辦和要求開辦「優化儲蓄」、「智力投資定期儲蓄」、「今年存一千,來年得二萬」等保值儲蓄業務。這些儲蓄形式都是以三年保值儲蓄為基礎,到期銀行為儲戶自動轉存,並按現行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算出十五年甚至三十年後的收益額,這種做法是非常錯誤的。通知要求:1、長期保值儲蓄,儲戶不按時支取,從到期之日起以後的時間只給規定利息,不付給保值貼補,銀行也不得為儲戶自動轉儲。2、現行保值儲蓄存款只有三、五、八年三種期限檔次,各地沒有增加檔次或變相增加檔次的權力。3、保值貼補率是隨物價浮動的,嚴禁用現行的貼補率和利率代替今後的貼補率和利率,計算儲戶若干年後的收益,進行蠱惑人心的宣傳。4、各地人民銀行要加強對保值儲蓄的管理,嚴格執行保值儲蓄的有關規定,禁止開辦上述形式的儲蓄和類似儲蓄。對已經開辦的,要立即制止,進行一次清理,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對吸收的存款,要監督各專業銀行向儲戶講清道理,糾正過來,以免到期不能兌現,喪失銀行信譽。
第3點對銀行的要求,不排除是因出現了承諾收益等其他宣傳手法,求維穩。但個人認為此文件對宣傳的要求一刀切,將中性性質的宣傳定性為違規,干涉了銀行的正常宣傳。
五、其他知識點。
保值儲蓄為人民銀行提出。具體操作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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