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誹謗案,新華社還是新打手?

看了新華社「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具體報道,且不論新華社是不是輿論干預司法,未審先定罪,我們來探討下,誹謗罪的知識點:

一、「500轉、5000點擊」,是誹謗罪「情節嚴重」的構成要件,但不是誹謗罪自訴轉公訴程序的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有著嚴格的規定,不能盲目進行類推解釋入罪,必須是以下七種類型:(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二、北京通達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不能確實、充分證明文章閱讀量,真實性、合法性存疑,並且新華社報道涉嫌泄漏國家機密。

公眾號文章閱讀量,一般由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證明。北京通達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由伊利單方作出,數據可能存疑,劉成昆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並且,該案作為刑事案件,現階段還在偵查,提前曝光證據,以支持單方論據,涉嫌泄漏國家機密。

三、劉成昆文章與伊利股價下降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存在懷疑空間。

一篇閱讀量堪堪過萬的文章,殺傷力憑何讓伊利股價下降60.78億?近期伊利股價下降,正是因為其公權私用,輿論使得資本市場造成了負面反饋。將其歸禍於劉成昆小說,很難成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四、該報道未能解釋為何對劉成昆以誹謗罪、尋釁滋事罪兩罪並行的原因。

在我先前的分析中,不僅提到了誹謗罪、尋釁滋事罪難以構成的原因,還質疑了數罪並行的問題,即便構成一種犯罪,侵犯一種法益,也該是擇一從重處理。

五、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司法機關也不是企業家丁,新聞報道更應該中立、客觀、全面,而不是提前蓋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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