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外行和專家,只差一個它!
為提升環保責任意識,普及危險廢物知識,促進危廢規範化管理,筆者特將危廢管理知識匯總如下,以供大家參閱。
一、認識危險廢物
1定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者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5085.7-2007)》
2特性
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感染性
3危害
(1)破壞生態環境。隨意排放、貯存的危廢在雨水地下水的長期滲透、擴散作用下,會污染水體和土壤,降低地區的環境功能等級。
(2)影響人類健康。危險廢物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接觸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 長期危害包括重複接觸導致的長期中毒、致癌、致畸、致變等。
(3)制約可持續發展。危險廢物不處理或不規範處理處置所帶來的大氣、水源、土壤等的污染也將會成為制約經濟活動的瓶頸。
二、判別危險廢物
識別階段
環評階段
依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等相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物質進行屬性判定。
指定管理計劃階段
依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管理計劃制定指南》,在管理計劃內明確物質屬性。
判別方法
1.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判斷該物質是否屬於固體廢物。經判斷屬於固體廢物的,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進行判斷,凡是出現在《名錄》里的廢物一定是危險廢物。
2.未包含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2007)和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範(HJ_T 298-2007)予以認定。
3.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無法鑒別,但可能對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造成有害影響的,由環保部組織專家認定。
三、管理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基本管理框架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
司法解釋
「兩高」司法解釋。
部門規章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等。
國家標準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等。
規範性文件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編製應急預案指南》、《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記錄和報告經營情況指南》、《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監管的意見》、《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指標體系》、《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等。
地方法規
危險廢物主要管理制度
名錄製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誌。
標識制度
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管理計劃和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轉移聯單制度
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經營許可證制度
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應急預案制度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事故報告制度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經營情況記錄與報告制度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或者處置情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或者記錄簿)和視頻監控系統,如實記錄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重量或數量、來源、去向等信息,環境監測情況和有無事故等事項,保存相關視頻監控錄像,並至少按月向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有關信息。
許可證頒發情況上報制度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情況報上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危險廢物的貯存和處置
貯存
危險廢物貯存時應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危險特性對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包裝並設置相應的標誌及標籤。危險廢物特性應根據其產生源特性及GB5085.1-7、HJ/T298進行鑒別。
處置
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大於5000噸的企業,應建有自行利用或處置設施。除貯存、自行利用或處置外,危險廢物應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禁止擅自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
四、涉危法律責任
《固體法》
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兩高」司法解釋
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屬於「嚴重污染環境」,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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