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體制的弊端

作為中國民主政治的先行地區,台灣的民主體制曾經備受推崇,台灣由威權政治平穩過渡到民主體制,的確是了不起的成就,被包括大陸和海外華人華僑在內的廣大群體寄予厚望。然而實行了十幾年之後,台灣社會暴露出來的各種問題和亂象卻經常佔據新聞版面,而經濟民生卻一塌糊塗,不僅是被大陸,而且是被東亞諸國甩在後面。實在是讓人扼腕。

出現這樣的結果,我認為是跟台灣的不成熟的民主體制有莫大關係的。

為了敘述清楚,先搞清楚幾個概念。我們有兩千年的君主專制文化,皇帝是權力一把抓,很多人是府院不分的。其實在古代中國也有類似於現代的府院之分,只是不清晰。我們以英國為例,國家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由英國女王來作為國家元首,她是國家的象徵,在國家之下,有政府,議會,法院。政府的官就是指首相、部長等官職。議會和法院大家分的比較清楚。從官制來講,首相,議長,大法官是一個級別,只是負責的事務,權力大小不同。

在中華民國創立之初,孫中山和宋教仁曾經爆發了激烈的衝突,關於體制的問題。宋教仁的主張是內閣制,而孫中山的主張是總統制。後來宋教仁為了團結起見,沒有堅持,轉而支持孫中山。孫中山把大總統之位讓給袁世凱之後,宋教仁仍然在各地的演講中闡述他的內閣制的構想,這引起了袁世凱的注意,因為內閣制之下,總統是沒有實權的,實權在內閣,這無疑是要奪袁世凱的權。最終宋教仁被暗殺,成了一場無頭公案。

現在台灣的體制,是模仿美國的總統制,但是和美國的體制有所不同。台灣有總統,總統之下還有行政院長,行政院長是總統任命的政府首腦。這有點匪夷所思,本來作為實權的總統,就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於一身,就像美國總統,美國總統之下的二把手國務卿,相當於是美國的外交部長,只是國務卿總是排在各個部長的前面,因為總統是政府一把手,底下的官最多就只能是部長。而台灣的總統本來就應該是政府首腦,卻另下設一個行政院長,這樣就會造成權責不清,相當於政府有了雙頭。比如蔡英文施政很差,於是她把林全(台灣網友起外號木栓)撤掉,換成了賴清德,本來作為政府首腦的總統應該承擔的責任,放到了行政院長身上。這件事情的嚴重程度遠高於特朗普撤換國務卿。但是立法院長換了,底下部長們沒換,上下不通,政府行政就會出問題。而最近台灣的部長的撤換,任命部長是政府首腦的權力,那麼到底該是總統任命呢,還是立法院長任命呢。於是問題就暴露出來,媒體都在猜這個部長是蔡英文的人,那個部長是賴清德的人,非常有意思。這是台灣的政府的問題。

護法運動失敗之後,孫中山決定改組國民黨,他甚至要求黨員們必須效忠自己,這引起了很多國民黨員的反感。不得不說,孫中山作為一個偉大的人物,其性格有其優點也有其缺點。

台灣的黨派都是有黨主席的,既然是黨主席,當然就是黨的一把手,台灣的黨派是一個組織嚴密的黨,這跟歐洲的內閣制是類似的。但是美國的黨派沒有一把手,只有黨內的大佬,在早期的時候甚至有的黨員今天宣布退出共和黨,明天加入民主黨,美國的黨派是一個相對比較鬆散的組織。於是這就為參眾兩院的妥協(美國人稱為偉大的妥協)創造了條件,大家雖然都是一個黨派的,但是允許有不同意見。而美國的總統理論上是超越黨派的,一旦當選了美國總統,就不能擔任議會和黨派的職務,這就是美國總統和議會制衡的潛在條件。而台灣的總統,又是黨主席,那麼問題就來了,如果這個黨派在立法院佔領了多數席位,黨主席又是總統,黨派內其他人的政策當然要和黨主席一致,政府內的官員當然要和總統一致,那麼就形成了一個人政府議會一把抓的局面。歐洲的內閣制的首相也是政府議會一把抓,但是首相是執政黨的黨主席,不是民選的總統,是黨派選出來的,如果黨派覺得黨主席不合適,可以換,由新任黨主席完成剩餘任期。而台灣的總統是民選的,即使執政黨覺得黨主席的政策不行,也沒法換。於是我們看到現在民進黨治下的台灣各種亂象,但是立法院根本沒有辦法制衡總統,國民黨經常在立法院被民進黨搞的灰頭土臉,民進黨內部很多人覺得政策不行,也氣的罵人,但沒有任何辦法。這是台灣議會的問題。

台灣人雖然自稱民主,但是一些老百姓仍然缺乏民主意識。比如台灣的地方上,居然有民選的政府官員向法院批條子,要求關照某個案子,所謂的關說。這種事情居然發生在民主體制之下,有點可笑。被記者報道之後,當事人的解釋是,這是選民託付我的,我是為選民服務。這種明顯逾越了政府職能干擾司法體系的事情,居然被當事人說的理直氣壯。包括針對太陽花事件的判罰,法官自己寫了個文案,指出所謂公民不服從的六大條件,以此作為無罪的理由,法官自己創造法律為執政黨開脫,也是奇葩了。而監察委員陳詩孟上台直接威脅所謂辦綠不辦藍的檢察官,號稱要為陳水扁翻案,陳水扁屢次公開參加政治活動,監獄都不敢把他抓回去。台灣的司法系統受到了政黨的嚴重干擾,仍然是孫中山所謂訓政的遺留。

17年底,台灣通過了公投法案,台灣的很多人號稱這是台灣民主自決的勝利,其實凸顯了台灣人的貪婪。有人細數各個主要的民主國家的公投法案,門檻都非常高,只有台灣非常的低,只要有1/4台灣人投贊成票,並且贊成票數量超過反對票,就可以通過。表面上看起來是還政於民,其實也是一種推卸責任的手段。我們要知道,現代民主體制的核心並不是老百姓直接掌握權力,而是代議制。老百姓選舉出政府和議會,由政府和議會來規劃和執行各種政策,老百姓平時有監督權,選舉時有選舉權。或者這樣說,選舉的目的是選出一個領導人帶領國家前進的,不是選出一個人隨時聽大家擺布的。公投法案門檻低的害處就在於,本來是政府和議會來決定的提案,很有可能會被隨意的提交給公投,實際上也是權責不清,把責任推卸給老百姓,如果將來出現了問題,老百姓本來就在觀眾席,難道要把自己罰出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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