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密措施三步走

企業對於自己的商業秘密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至關重要。因為在事前,系統的保密措施可以有效預防商業秘密受到侵犯。在事後糾紛中,採取保密措施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如果企業主張的商業信息都沒有被法院認定為商業秘密,那麼對其保護更無從談起。並且即使採取了保密措施,企業不能充分證明,也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導致敗訴。

在此,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即法院如何認定採取了保密措施,為企業者整理出在日常管理中應當怎樣採取保密措施。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 對於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 在涉密信息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 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等;

(五) 簽訂保密協議;

(六) 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 確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四條 :當事人指稱他人侵犯其商業秘密的,應當對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對方當事人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以及對方當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其中,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的證據,包括商業秘密的載體、具體內容、商業價值和對該項商業秘密所採取的具體保密措施等。

保密措施三步走:

第一步:定密和識別

1、定密是指明確企業想保護的商業秘密的範圍。在定密時要以詳細具體為原則,比如在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中只寫明「員工有義務就客戶信息進行保密」,不如將「客戶信息」細化為:公司內部整理的客戶名單、與客戶的交易合同、報價體系、銷售渠道等。

2、識別是指將商業秘密以明顯易於識別的方式使義務人明知。最常見的方法就是對涉密信息進行標密,即以公示、易於明知的方法表明此信息是商業秘密。主要措施有:

(1)對於紙質的涉密文件封面標記「密」,對於電子版涉密文件以水印方式表明是商業秘密信息。

(2)在涉密的場所以標誌牌明示「涉密場所,非員工禁止入內」等。

(3)在公司章程、公告通知等公開文件中具體明確商業秘密範圍。

(4)對於新形成、未明確的商業秘密,以決議、公告等方式及時使義務人明知得以明確。

第二步:實施

1、常見的物理措施包括:

(1)在辦公場所設置保密區域。

(2)對涉密信息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3)對於涉密信息採用密碼或者代碼。

2、制度措施主要有:

(1)與涉密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並且協議中條款應具體明確員工保密義務和保密範圍。

(2)組織員工保密培訓。

(3)對員工入職離職背景進行跟蹤了解。

(4)實施來訪者登記制度。

第三步:留痕

留痕是指企業要對已經採取的保密措施進行證據留存,以方便事後舉證。根據法律規定,主張商業秘密的原告負有證明實施了保密措施的責任,只實施了保密措施但不能證明,在事後仍會被認定為未採取保密措施。具體方法主要包括:

(1)妥善保管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議和勞動合同原件。

(2)對保密培訓進行活動記錄或錄音錄像。

(3)對於採用代碼或密碼的涉密信息,並且明確說明使用代碼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而不是為了日常工作便利。

上述的方法和措施只是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的常見列舉,要全面的保護措施還要專業的團隊進行系統的決策和建議。但企業管理者要重視保密措施的實施尤其是證據的保存,這樣在事後才能保證不會因未採取保密措施或舉證不能而使主張的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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