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貸款項目中,質權人如何行使質權?

問:金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下您,在小貸商票質押貸款項目中,當事人違約且出票人拒付,債權人能否向債務人、擔保人主張貸款及擔保合同責任後,又另案向票據前手主張票據責任呢?小貸商票質押貸款項目的交易結構如下圖所示:

答:您好!

首先,行使票據質押權利的前提在於貴司依法享有質權。《擔保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物權法》第224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由上述規定可知,票據質權的設立需要滿足書面質押合同+票據交付兩個條件。但根據《票據法》第35條第2款的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日期:2000年11月21日,以下簡稱《票據規定》)第55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由此可見,與《物權法》不同的是,《票據法》強調對票據的「背書」、「簽章」等形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日期:2000年12月13日,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九十八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上述不同規定應如何理解,綜合學術觀點和司法判例,一般認為,票據法第35條第2款未規定質押背書的法律後果,《票據規定》將質押背書作為票據質權的取得要件依據不足。(曹士兵:《中國擔保制度與擔保方法》,第二版,第364頁)。相關結論如下:

1.背書質押不是設定票據質權的唯一方式,訂立質押合同,交付票據也可以設定票據質權。

2.背書「質押」字樣不是票據質權的取得要件,僅是票據質權的對抗要件。《票據規定》頒布時間早於《擔保法司法解釋》,故二者相衝突時應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

3.質押背書是票據質權的對抗要件:

(1)在票據質押無質押背書時,票據質權人不能對抗票據義務人,質權人行使質權時,票據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如質權人通過訴訟程序,以書面質押合同來證明已取得的權利,法院可以依法裁決質權人享有質權,銀行此時依據法院判決向質權人付款,並不承擔拒絕付款的責任。

(2)如果出質的票據無質押背書,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並持有的,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據權利時,原質權人的質權自第三人取得票據權利時消滅,質權人不得以其質權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在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訴建行棗莊市薛城區支行票據糾紛二審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4:419)》)中,法院認為,「背書質押不是設定票據質權的惟一方式,訂立質押合同、交付票據也可以設定票據質權。……以票據出質的,質押背書是表明票據持有人享有票據質權的直接證據,如果無質押背書,書面的質押合同就是票據持有人證明其享有票據質權的合法證據。在票據持有人持有票據,並有書面質押合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持有人享有票據質權。」

其次,票據質權的行使方式存在權利競合,質權人可以選擇行使方式。《擔保法》、《物權法》和《票據法》關於票據質權的行使規定有所不同。依前者規定是「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後者是「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對於前述兩種方式,筆者認為質權人可以選擇行使。例如在天津國恆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3)粵高法民二終字第64號】中,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門支行(以下簡稱中行海門支行)以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起訴付款人天津國恆鐵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恆公司」)並獲得兩級法院判決支持要求國恆公司付款的訴訟請求,又向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訴了收款人為杭州甘浙實業有限公司(出質人)、趙國濤、張劍林,並通過法院調解確認基礎合同債權和對質押票據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票據糾紛與基礎合同糾紛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11〕42號)中闡明,「同一訴訟中涉及兩個以上的法律關係的,應當依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的性質確定案由,均為訴爭法律關係的,則按訴爭的兩個以上法律關係確定並列的兩個案由。」意味著不同的案由可以在同一訴訟中合併審理。又如,在春和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17)粵民申5498號】中,春和集團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之一為本案一審法院將票據追索權糾紛併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併審理,程序違法,廣東省高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認為在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審理票據關係,並無不當。

第四,票據質權也適用善意取得。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當然也包括票據質權。善意取得的具體條件包括:(1)質權人取得票據質權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對價取得;(3)票據已經交付給質權人。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質權人不知道出質人系非法出質。

最後,行使權利的關鍵在於證據。對於貴司實際是否可以依據借款合同、票據質押合同起訴出票人、收款人,行使票據權利,還需根據貴司所掌握的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在票據質押貸款項目中,除了考察票據,還應重點關注借款企業的資信,即重視對第一還款來源的考察。

附: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六條 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二十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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