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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

甲出差,委託同事乙照看其9周歲兒子丙。某日,乙將丙單獨留在家中,自己出去打麻將。丙在玩耍時將鄰居小孩丁打傷。丁的損害應由誰賠償?

【分析】甲乙承擔連帶責任。乙無監護人資格,受委託構成委託監護,監護人甲應當對其子丙的侵權承擔責任。受託人乙因有過錯,負連帶責任。

【案情2】

年幼兒童小紅的父母因意外身亡,由年邁的外婆擔任監護人。外婆因身患重病,為小紅的未來擔憂,可否通過遺囑指定其兒子(小紅的舅舅)擔任小紅的監護人?

【分析】否。只有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案情3】

甲從家鄉外出打工五年下落不明、杳無音訊。甲的父母申請宣告甲死亡,而甲的配偶乙申請宣告失蹤。法院應當作何決定?

【分析】《民法總則》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不受順序限制,法院應當宣告甲死亡。

【案情4】

甲出境經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經其妻乙請求被K縣法院宣告死亡,其後乙未再婚。2016年3月,甲從國外回家後申請撤銷了死亡宣告。乙見甲國外做生意收穫頗豐,遂與甲依舊像往常一樣一起生活,但未再辦理結婚登記。2017年4月,甲因腦溢血意外死亡。乙可否主張繼承甲的遺產?

【分析】可以。甲撤銷死亡宣告後,甲乙之間的婚姻關係自動恢復。乙可以作為配偶繼承甲的遺產。

【案情5】

張某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授權其簽訂超過100萬元的合同,需經董事會批准。後張某與不知情的乙公司洽談業務時,當即以甲公司名義簽訂了150萬元的訂單。該合同對甲公司是否有效?

【分析】有效。股東會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乙公司。

【案情6】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製的標準格式《貨運代理合同》上蓋章。《貨運代理合同》第四條約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乙公司支付貨運代理費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紅在合同尾部簽字。後雙方發生糾紛,甲公司起訴乙公司,並要求此時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藍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有理由?

【分析:否。因雙方約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只能由簽字的法定代表人李紅個人與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而不能約束繼任的法定代表人李藍。】

【案情7】

住所地在長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北京實達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實達公司的樓房一層,年租金為30萬元。現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與實達公司發生糾紛。實達公司如何主張權利?

【分析】實達公司有權要求四海公司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先以四海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清償,不足部分由四海公司補充承擔。

【案情8】

王某與張某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約定王某在簽約後3日借給張某1萬元,半年後張某償還該1萬元並支付7%的利息。判斷該合同為單務還雙務合同?

【分析】單務合同。該合同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因提供借款後合同才成立,僅借款人負有還款義務,故屬於單務合同。因借款合同附利息,故同時為有償合同。

【案情9】

甲要出國留學一年,遂委託好友乙代為保管飼養多年的寵物狗,雙方簽訂了書面的保管合同,甲支付保管費1萬元。在甲交付寵物狗時,乙表示因家人反對無法代為保管。甲能否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分析】否。因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交付保管物之前,保管合同並未成立,當事人可以隨時反悔。

【案情10】

劉某欠何某100萬元貨款屆期未還且劉某不知所蹤。劉某之子小劉為替父還債,與何某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未約定租期,僅約定:「月租金1萬元,用租金抵貨款,如劉某出現並還清貨款,本合同終止,雙方再行結算。」該合同是否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分析】否。雙方當事人雖未明確約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但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解釋,合同期限應當為100個月。故該租賃合同並非不定期租賃。

【案情11】

甲與同學打賭,故意將一台舊電腦遺留在某計程車上,看是否有人送還。與此同時,甲通過電台廣播懸賞,稱撿到電腦並歸還者,付給獎金500元。該出租汽車司機乙很快將該電腦送回,要求甲支付獎金。甲可否以自己並無真實的懸賞意思而拒付資金?

【分析】否。雖甲發布的懸賞廣告欠缺懸賞真意,性質上為真意保留,但應當認定有效。

【案情12】

甲乙雙方為了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避稅,將實際成交價為10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在網簽時寫為60萬元,同時私下協議乙事後再補償甲40萬元房款。雙方辦理完過戶登記後,乙可否拒絕支付剩餘40萬元房款?

【分析】否。①甲乙買賣合同價款為60萬元的意思表示為通謀作出的虛假表示,應當認定無效。②背後隱藏的以100萬成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有效要件,應當認定有效,乙無權拒絕支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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