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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要約對於締結合同很重要,一方向對方發起要約,對方在有限的時間裡回復才行。要約也是有有效期限的,超過了期限就無效的了。要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呢?

要約的有效期間是要約效力的存續期間,也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時間,所以又稱之為承諾期限。在此期間之內,受要約人如果予以承諾,則合同成立;超過此期間未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麼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於某年某月某日前答覆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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