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2018年1月15日對其專利申請程序進行修訂
2018年1月15日,越南《知識產權法》實施細則修正案,即第16/2016/TT-BKHCN號通知正式生效。以下是越南專利申請程序的主要變化:
1.取消《專利合作條約》(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6個月寬限期
第16/2016/TT-BKHCN號通知明確取消了下述現行規定,即申請者必須在優先權日期後的31個月內向越南國家知識產權局(NOIP)遞交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相關資料。在該日期屆滿後的6個月內,只要申請者繳納規定費用和手續費,則其遞交的國際申請卷宗仍獲受理。因此,自2018年1月15日起,儘管申請人為其具有31個月期限的PCT申請遞交延遲進入請求,其PCT申請仍不能進入越南國家階段。然而,該通知不包括任何過渡性條款。此外,NOIP還未正式確認如果申請人為其在2018年1月15日之前具有31個月期限但自該日期之後具有37個月期限的PCT申請遞交延遲進入請求,則該申請是否依然能進入越南國家階段。
鑒於NOIP做出的這一變化,申請人最好在31個月的期限屆滿前及時遞交相關申請文件,以有充足的時間來準備進入越南國家階段時所必須的越南語版本的相應文件。
2.對答覆審查意見書的時限做出修訂
與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的申請程序類似,在形式審查階段,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限從1個月延長至2個月。在實質審查階段,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限從2個月延長至3個月。此外,收到擬授權通知後繳納相關費用的時限由1個月延長至3個月。
因此,申請人有更多的時間來採取必要的行動。每個時限還可以再延長一次,其延長時長與官方文件規定的時長相同。申請人必須在適用的期限屆滿前要求延長答覆時間,並支付所需的延期費用。
3.酌情延長時間
上述通知包含一項新的條款,即申請人能夠以「不可抗力事件」或「客觀障礙」為由要求酌情延長時間期限。申請人必須提交專門的請求和支持證據。
如果申請人希望在42個月的期限屆滿後的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酌情延長時間是有必要的。之前,提交此類延遲請求只需要提供合理理由。
4.對專利申請書內容要求所做的修訂
上述通知規定,專利申請應具有「發明目的」部分,以明確描述該發明要達到的目標或本發明要解決的問題。目標陳述可以是糾正背景部分所描述的現有解決方案的缺點。此外,不再要求專利申請書中包含單獨的一部分來展示實施發明的實例,或者該實施該發明將獲得的預期收益或者效果。技術上的益處/影響(如果有的話)可以在總結部分加以描述。
如果根據主要司法管轄區的既定慣例來準備專利申請,則這些修訂預計不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
5.對專利申請的修訂
上述通知規定,任何修訂不得超出原專利說明書(包括技術手段、附圖和權利要求書)中公開的內容。具體而言,可以對最初提出的權利要求提出修訂。這與之前的規定相反,因為後者只限於對技術手段的修改。
上述通知還規定如果在發送擬授權通知書後申請人相對專利說明書做出實質性修改,則其申請需要重新接受審查。
6.安全控制規定的適用情形
2011年首次發布的《發明安全控制條例》規定,越南組織或個人的發明以及在越南製造的發明不能在越南獲得保護,如果有關這些發明的專利申請在國外在先提交或在越南提交後6個月內在國外提交,或者專利申請已經在國外提交(儘管這些發明被認為是機密的)。
上述通知包含了一項新的條款,即NOIP可以在形式審查階段將違反《安全控制條例》的專利申請視為無效,包括直接在國際局遞交的PCT申請。
由於目前沒有申請獨立外國申請許可的機制,因此如果申請人想在越南為涉及越南發明人的發明尋求保護,則其應該遵守越南的在線申請原則。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旨在使越南的知識產權時間與最近的發展保持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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