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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爭議解決 | 淺談虛假訴訟法律規則

摘要:在司法審判實踐中,虛假訴訟問題時有發生。虛假訴訟不僅嚴重侵害了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造成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更對司法公信力帶來嚴重的損害。本文通過探討虛假訴訟產生的原因及法律責任,希望能使虛假訴訟人認識到其行為後果,以達到有效規制虛假訴訟的目的。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防範和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強調了民事商事審判領域存在的虛假訴訟現象的危害性,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此要高度重視,努力探索通過多種有效措施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行為。

一、虛假訴訟產生的原因

虛假訴訟是當事人各方串通、偽造證據、虛構糾紛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其產生原因:一是誠信的缺失以及對不當利益的驅使,而且我國尚未建立起良好的誠信體系,部分公民的價值觀、利益觀發生嚴重的扭曲,虛假訴訟可能帶來的巨大利益迎合了這種心理需求,導致虛假訴訟逐年增多。二是民事活動所遵循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民事審判權的被動性特徵,客觀上決定了識別杜絕虛假訴訟,尤其是事前事中識別杜絕虛假訴訟相對困難。三是民事證據自認制度為虛假訴訟提供了空間。部分當事人互相串通,完全認可對方提出的虛假證據,妨礙案件事實的查清,從而達到不法目的。

二、虛假訴訟的法律責任

虛假訴訟干擾了法院正常的司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虛假訴訟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2013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新增了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第一百一十三條,「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款明確了虛假訴訟處罰依據。

在刑事責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訴訟詐騙犯罪罪名和條款。「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明確規定了「虛假訴訟罪」,這是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司法規制的必要法律依據,也是對於虛假訴訟行為規制的重大進步。虛假訴訟在《刑法》中入罪,對於捏造事實、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在法律層面進行了明文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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