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中關於合理工期的相關問題簡析
一、為什麼討論這個問題?
工期問題一直是建設工程領域的熱點話題,發包人為了項目早日建成,儘快獲得投資回報,要求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提前竣工;而承包人通過合理安排施工進度計劃及高效組織現場施工資源,實現項目的快速交付使用,以滿足發包人嚴格的工期要求,能夠獲得良好的口碑,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從而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
然而,實踐中發包人經常在施工過程中對工期過分壓縮或者承包人為了承攬項目,承接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工程,導致承包人未能按時竣工而產生一系列索賠和糾紛。筆者在參與豐城電廠三期工程法律服務的過程中,發現發承包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工期為212天,而在施工進程中工期調整為110天,壓縮了約50%,雖然這並非事故的直接原因,有能力的承包人通過合理組織施工資源並加強安全管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但是,不合理的壓縮工期,顯然也會為工程的質量和安全埋下隱患。
本文基於對現有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案例的梳理,嘗試對合理工期的問題做簡要分析。
二、關於合理工期的相關規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十九條: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3)《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存在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承包,任意壓縮合理工期,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等情形並導致工程質量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存在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情形並導致工程安全生產事故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
三、法官眼中的合理工期
(一)合同約定工期即為合理工期
1、在湖南百盛和湖南順天建設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約定的合同工期為538天,後雙方因工期延誤問題產生爭議,順天建設認為按照《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計算的合理工期為925天,雙方約定的工期系嚴重壓縮合理工期。據此一審、二審法院都認為《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系行業指導性文件,並非全國人大及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法規,並非強制性法律法規。雙方約定的工期系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案件索引:(2012)湘高法民一終字第98號。審理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在東方建設集團嘉興分公司與嘉興北歐機具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合同約定的工期為190天,後因工期逾期引發爭議。東方公司認為《工期定額》規定的定額工期為410天,合同工期遠少於規定的合理工期,屬無效條款。對此,該法院認為《工期定額》系作為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確定合理工期及安排施工進度的參考,並不屬於強制性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工程工期為190天,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案件索引:案號:(2013)浙嘉民終字第459號,審理法院: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3、在浙江鼎天建築公司與台州天時置業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合同約定工期為200天,但鼎天公司認為按照《工期定額》計算的合理工期為365天,因此該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條款。對此,法院認為《工期定額》並非強制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範,故該約定合法有效。
案號:(2015)浙台民終字第574號,審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4、在南寧金胤房地產與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合同約定工期為580天,後因工期問題引發爭議。
本案一審中,中建三局向一審法院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請求按照《工期定額》等對本案工程所需的定額工期進行鑒定,經一審法院鑒定後,第三方諮詢公司的鑒定意見認為合理工期為1182天,實際施工工期790天。而合同約定工期為580天,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工期壓縮不合理,中建三局不構成逾期違約。
但是以上一審觀點在二審階段被糾正,二審法院認為,本案工程的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均是其所從事領域的專業企業,對工程建設所需要的天數應有較為準確的預判斷能力,且雙方當事人經過多次協商洽談後簽訂了本案合同,在合同不存在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下,應尊重雙方合同約定,確認本案工期為580天。一審法院摒棄雙方合同約定,對工程所需要的工期進行鑒定,並認定合理工期1182天,違反了合同「約定優先」原則,違背當事人約定,明顯不當。本案實際施工工期790天,扣除合理順延工期後,中建三局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案件索引:一審案號:(2014)南市民一初字第2號,一審法院: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案號:(2016)桂民終27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二)參照工期定額確定合理工期
1、在嘉興曙光時裝公司與國廈建設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約定的合同工期為218天,後雙方因為工期延誤發生爭議。法院認為,根據2000版《全國統一建築安裝工程工期定額使用說明》和《工期定額》計算出本案所涉工程的額定工期為546天,合同約定的工期218天,雙方約定的工期天數僅為定額工期的40%,即壓縮的工期天數超過定額工期的60%,顯然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因此雙方對於工期約定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
案件索引:(2011)嘉秀涇民初字第145號,審理法院:浙江省嘉興市秀洲區人民法院。
2、在江口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銅仁市誠信建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合同雙方約定工期為183天,而經當地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工期定額》標準計算,本案工程按正常工期635天的60%計算工期至少為381天,該院認為涉案合同對工期的約定屬於不合理壓縮工期,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屬於無效合同。即該院認為當地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按工期定額計算後認定的工期為合理工期。
案件索引:(2017)黔06民終901號,審理法院:貴州省銅仁市(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四、簡要分析
第一,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目前僅規定了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但是對於合理工期的界定並未明確說明。實踐中通常將《建築安裝工程定額(TY01-89-2016)》作為合理工期的參照標準。該定額在總說明中指出,工期定額是按照正常施工條件、常用施工方法等編製;適用於新建和擴建工程;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標階段確定工期的依據,非國有投資參照執行,是簽訂施工合同的基礎;同時指出定額工期是指自開工之日起,到完成各章、節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內容並達到國家驗收標準之日止的日曆天數,但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試驗樁、底下障礙物處理、基礎施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護時間、竣工文件編製所需的時間。由於工期定額代表的是社會的平均水平,並非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於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其工期通常按照工期定額進行確定;而對於社會投資項目,工期定額僅作為一種參考。
第二,在司法實踐中,雖然部分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工期如果嚴重低於定額工期,則該約定無效,甚至直接認為該約定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屬於無效合同。但更多的法院認為工期定額非強制性標準,合同約定的工期即使比定額工期低50%,也屬於有效約定。如在南寧金胤與中建三局案件中,一審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工期相比定額工期嚴重壓縮,因此三局不構成違約;而一審法院的觀點在二審被廣西高院糾正,二審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工期優先於定額工期,三局仍應承擔違約責任。筆者傾向於後者觀點,首先,工期定額不屬於強制性標準,也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法律規範,即使對於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也僅僅是依據工期定額來確定工期,不代表完全執行定額工期;其次,承包人在招投標和合同簽訂過程中,理應對發包人提出的工期有合理的評估和判斷,簽訂合同時約定的工期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理應有效;最後,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無法完成合同事先約定的工期,又以約定的工期嚴重低於合理工期為由,提出合同無效或該約定無效,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承包人完全可以在簽訂合同前與發包人進行商務談判以確定合理工期。
第三,雖然目前法律、法規、規章並未明確什麼是合理工期,但結合以上案例和相關規定,筆者認為合理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設條件下,採取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和管理方法,以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期定額為基礎,結合項目建設的具體情況,而在合同中約定的使投資方、各參加單位均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的工期。簡單來說,除非有證據證明發包人存在強迫等非法手段迫使承包人簽訂合同的情形,那麼合同約定的工期即為合理工期,即使相比定額工期壓縮70%,筆者也認為是合理的,承包人應當執行,因為定額工期只代表在一般施工條件和方法下的工期,建築企業完全可以合理組織流水施工、增加工作班次、採用新施工技術和施工材料等方式達到合理壓縮工期的目的。在工程實踐中,發包人規定的工期也通常遠小於定額工期。而當發包人需要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時,參照《工期定額》總說明中的第十條「工期壓縮時,宜組織專家論證,且相應增加壓縮工期增加費」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建市〔2015〕35號)第二項規定「確需壓縮工期的,應當組織專家予以論證,並採取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相應措施,支付相應的費用。」的規定,發包人應當組織專家論證,並且支付趕工費用,如未經相關程序而擅自壓縮工期,則屬於不合理的範疇。
第四,建築企業在與發包人簽訂工程合同前,對於發包人的工期要求需要結合項目的情況、現場實際條件、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管理經驗進行綜合評估,如果承包人在自身能力不足的情形下盲目承接項目後,發現難以實現原先約定的工期要求,再以約定違背工期定額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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