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的法律風險,你能承受多少?
訂婚,從法律角度分析,它是約定訂婚者雙方將來締結婚姻的一種形式,簡稱婚約。依據《婚姻法》的規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且訂婚不能代替結婚,訂婚行為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結婚的效力。但是由於受中國民間傳統的影響,存在著大量的訂婚行為。而訂婚的行為本身不受法律的保護,同時訂婚過程中引發的問題又存在著法律風險。 今天就訂婚中常見的糾紛討論一下。
一、訂婚後雙方的財產屬於何種性質?如未結婚,該部分財產如何處理?
訂婚後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認定,仍然按個人財產認定,即使雙方共同居住了,個人取得的財產仍然按個人財產認定,共同取得的財產按投入比例認定,即按份共有,不能按夫妻財產享受共同共有。如未能結婚,共同財產按比例分割。舉例:訂婚後一方購買房產,但合同寫明兩人名字,暫未辦不動產權證。如未結婚,該財產按投入比例分割。如另一方未實際出資,則該房歸出資方一人所有。
二、訂婚後一方所贈送的禮物屬於何種性質?如未結婚,該部分財產可否返還?
一方贈送的禮物如果不是彩禮和三金,則屬於普通贈與財產。一經贈與不再返還。但是彩禮、三金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如未能結婚,該部分財產可以要求返還。如雙方未共同生活,則可全部返還,如雙方共同生活,則根據共同生活的時間,返還部分財產。
三、訂婚後一方死亡,另一方可否繼承對方財產或受領死亡保險金?
如前所述,訂婚並不改變兩方的關係,雙方不具備夫妻關係。如一方死亡且生前沒有遺囑或遺囑中並沒有指定對方作為遺產繼承人的或在人身保險中指定對方為受益人的,則對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繼承財產或受領死亡保險金。
四、訂婚後雙方各自或共同產生的債務如何處理?
訂婚後各自產生的債務由個人獨立承擔,如個人財產不足清償的但有共同財產的,可按共同財產中所佔比例進行清償。一方對另一方的個人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因共同居住而產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雙方有共同財產的,用共同財產清償,如無共同財產或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用雙方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如雙方結婚,該部分債務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五、訂婚後女方懷孕、中止妊娠、生育的,費用如何承擔?
訂婚後女方懷孕、中止妊娠、生育等生育費用(不含子女撫養費),原則上由女方獨自承擔,男方自願支付的不在此限。如未結婚且費用由女方獨自承擔的,女方已生育的,可要求男方支付部分生育費用。如未生育,除男方過錯導致中止妊娠的,女方無權要求男方支付費用。同時男方也無權要求女方返還已支付的費用。
六、訂婚後一方原因導致不能結婚的,另一方可否要求賠償損失?
婚約由於具有身份性質,不適用《合同法》,且結婚不能違反自願原則,因此訂婚後一方原因造成不能結婚的,另一方要求賠償損失的原則上僅針對因一方有過錯而導致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因未履行婚約而導致的糾紛,除返還彩禮、三金外,常見的損失為籌備婚禮開銷、定金損失、精神損害賠償。但這部分賠償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尤其是精神損害賠償需達到嚴重的後果,否則法院不會支付該類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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