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忤逆之子

一大早讀了兩篇帖子,心裡感覺十分沉重。一篇是一位母親寫給兒子的公開信,反省自己從小溺愛兒子的錯誤,希望25歲的兒子從今往後不要再依賴父母;另一篇是50多歲的兒子為爭房產,採用斷水、斷電、撬鎖等惡劣手段,無數次騷擾自己的父母,並三次給風燭殘年的父母送花圈。

其實,這麼多年來,子女虐待父母、殺害父母的新聞並不少見。殺人者償命自不必說;但是,我國法律在處分那些虐待和傷害自己父母的忤逆子女時,往往採用「高高舉起、輕輕落下」的手段,很難起到威懾作用。

2007年3月,蘭州姑娘楊麗娟痴迷劉德華,迫使其父母賣房甚至賣腎以籌資供她多次赴港赴京尋見劉德華,其父不堪負重在香港跳海自殺。

2011年11月,深圳公務員、北大碩士生把自己的親生父親咬得鮮血淋漓,還辱罵自己的母親「你是豬,怎不撞車死!」

2015年5月,大連瓦房店一女兒用拳頭連續擊打母親頭部,面對路人的指責,她還囂張地說:「我就打,我要她死,我就傷天害理,我樂意!」

2017年8月,河南新密市老人張某本應頤養天年,可是六個子女對生活不能自理的她置之不理,也不履行贍養義務。面對法院的調解,六個子女以各種理由為自己開脫。同月,在江西贛南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的病房裡,69歲的黃桂清被他43歲的兒子潑硫酸燒傷……

自古以來我國就有尊老敬老的傳統,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虐待老人的現象時有發生。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人。如果虐待老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可以對行為人進行拘留、罰款、警告等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顯而易見,這樣的法律規定與中國古代嚴苛的刑律相比,其效用是不一樣的。我國現行的法律條文,對於那些不孝子孫而言是不足以「以儆效尤」的。

數十年之前,我們很難聽到有小輩虐待長輩的,即便偶有所聞,也是聲音很微弱的那種,不像現在那麼司空見慣。

前兩天,去高島屋吃飯,看見其中一桌有四個成年人圍著兩個熊孩子團團轉,攪得鄰桌吃飯也不得安寧。那個貌似老來得子的父親疼愛之心溢於言表,並翻出手機里的照片沾沾自詡:「你看他一歲的時候就會摔東西了。」 我勒個去!這樣寵溺出來的孩子,其長大之後會怎樣是可以想見的。

中國有一句老古話叫「棍棒底下出孝子」,現在已經不時興了。其實這個「棍棒」不是泛指體罰,而是教育感化的意思。隨著我國獨生子女現象的出現,四個大人寵溺一個孩子便成為社會普遍現象,捧在手上怕摔了、含在嘴裡怕化了。

在我國古代,不孝是一種獨立的罪名。《唐律·名例》規定,不孝包括對祖父母、父母不盡最大能力奉養的;父母喪事期間自己娶妻或出嫁以及聽音樂、看戲的;祖父母、父母死亡後不舉辦喪事的;祖父母、父母未死而謊報死亡等十種情況,都屬於不孝的犯罪行為,都將受到嚴厲的懲罰。如果背地裡祈求鬼神加害祖父母、父母的行為一律以謀殺罪論處,斬立決。封建社會的法律的確嚴酷了一點,但是,嚴酷也有嚴酷的好處,社會的倫理道德和行為秩序得到了有效維護。

換句話說,忤逆之子在我國古代怎麼都是死罪。《周禮》有八刑,第一刑就是不孝之刑;《漢律》中明文規定,對不孝之罪處斬梟刑,也就是殺頭;齊在歷史上似乎是個不重要的朝代,但是,北齊制定的十條可以殺頭的法律,首當其衝就是不孝之罪。

如今的社會現狀是,從村鎮到居委、街道都有了專門的調解機構,用以化解當地居民之間和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一些社會工作者整天忙於家常里短的瑣事而自顧不暇。換句話說,即便調解,也是雙方擺擺平,很難起到由表及裡、消除隱患的作用;真正要起到懲惡揚善的作用,還必須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進行調整。對於那些常年無視父母、甚至虐待父母的,尤其文中開頭提及的那個給活著的父母送花圈的忤逆之子,僅僅拘留幾天是不夠的。試想,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都不安寧,社會還能和諧嗎?看來我國有關的法律也應該與時俱進了,僅僅增加一條「常回家看看」是遠遠不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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