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計劃應該注意的關鍵點
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源起於美國,基本做法是創始股東拿出自己的一部分股權,作為激勵授予員工一種權利,雙方約定員工可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點行權獲得公司股權,由此將員工利益和公司業績捆綁在一起,實現雙贏。
關於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相對有法定規矩可遵循,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就有相對明確的規定,現在的不少上市公司通過定增的方式進行員工持股股權激勵,如鬧得沸沸揚揚的以定增方式進行的珠海格力電器員工持股計劃。但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特別是初創公司,由於能夠支付的薪資相對不高,業界能人加盟初創公司更看重公司成長過程中預期利益的分享,這就使得初創公司通過期權等方式進行股權激勵變得尤為重要,本文我們分享幾個期權計劃中應予以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期權平台——有限合夥企業
進行期權激勵,常見的方式是直接發放期權給員工個人,或者是有受激勵對象成立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由於直接授權給個人的方式雖然有稅收上的優點,但也會存在由於人數太多管理上的不變,故此目前比較流行的方式是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將受激勵對象關於期權設置的各類問題放置於該持股平台有限合夥企業內進行,期權計劃可在合夥協議中進行約定,對此期權激勵方案公司面對的是一家企業,從管理層面上來講,相對清晰。
二、期權計劃中需要著重關注的幾個問題
1.關於期權份額
關於這個份額問題,我們首先需要對股權比例的幾個數字進行了解:
67%:擁有絕對控股權;
51%:擁有相對控股權,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其他股東會決議只需要51%以上的簡單多數決。
34%:一票否決權,掌握了公司34%以上的股權的股東可以一票否決股東會決議。
20%:同業競爭權,也就是說A上市公司如果擁有B非上市公司20%的股權,則A上市公司可以合併B非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那麼B非上市公司就沒有上市的機會了。
10%: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提議權。
3%:擁有3%股權的股東有權在股東大會召開前提交臨時提案。
了解清楚這些股權份額的意義後,作為創始股東或者創始合伙人團隊,就會對期權計劃中的授權份額(或者其他的股權激勵計劃)有一個比較好的統籌概念。
2.期權計劃的時間點和期權份額分配
所謂激勵,顧名思義是希望給人予一定的刺激,很多初創企業初期的註冊資本金並不高,給員工幾個點的股權,從創始股東角度,其實給的已經不少了,況且期權計劃往往涉及好幾個員工,給出去的份額一合併,十幾個點出去了,可收到的員工一計算,覺得也就是幾萬塊錢的出資額,並無多大感覺,故此,筆者認為,比較合適的激勵時間為公司估值比起註冊資本金已經相對較高的時候。
至於期權份額的分配,業內常規的做法,非創始人團隊的VP期權份額不高於3%,總監級別的期權份額不超過1%。
3.期權計劃中的其他問題
從授權、行權直至員工出售股權,這段期間各類事情均可能發生,諸如員工離職、離婚、死亡等,期權計劃中需要對此作出預先約定。
另外,由於創始公司會有多輪融資,在期權計劃中也應該約定,因融資稀釋的股權是否包括已授權部分。
三、重啟的國有公司員工持股計劃
上世紀90年代國企員工下崗浪潮中,同時推行的國有企業管理層持股計劃,由於發生大量管理層做低國企股價、侵吞國有資產事宜,管理層持股計劃因此叫停。然而我們關注到在2016年8月2日,國資委聯合財政部、證監會聯署發布《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展開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各地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應該對此予以高度重視,爭取納入試點企業名單,吃頭一個螃蟹會比後來者有利。
本文內容僅供讀者參考,不構成律師正式法律意見
本文作者
陳利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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