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永久綠卡還沒拿到,項目已收回投資,資金怎麼處理?這些處理辦法行不行?
老肖先向各位關心「老肖話移民」的朋友道個歉,因為文章更新的確太慢了!!!
老肖盡量在百(懶)忙(的)之(借)中(口),努力增加產量,還盡量保持一貫的原創和老肖對質量的要求。請各位見諒!
今天這篇,是近段時間經常被人問的,也是一個越來越受關注的話題。那就是:因為排期越發嚴重,很可能項目已經完成、EB-5等投資資金都收回到項目開發公司了,永久綠卡此時還沒獲批,這期間EB-5的資金,該怎麼處理?
在開始看這篇文章之前,老肖建議你先看一下3個月之前的文章《EB-5還款期為什麼是5年---這些年你可能誤會的EB-5「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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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會有這個問題?之前沒有嗎?
這個回收資金處置的問題,之前不是沒有,是因為沒那麼普遍和嚴重,基本是個案。現在已經變成普遍現象,所以就越來越受到關注。
為啥之前基本沒有呢,你如果看完老肖上面那篇文章,會有一個概念:
EB-5之前的整個辦理流程,在沒有發生排期的時候,也就是那個申請人不多、流程順暢的年代,基本是5年上下;當然,個案或項目會有所差別。
審案流程如下:
那麼,項目的進展流程呢?老肖再做個項目進度圖。
註:老肖挑選一些代表性比較強的項目、按照比較理想和不發生意外的情況來舉例;各個項目差別會比較大。
在開始項目進度之前,根據資金的流向,老肖先補充兩個非常基本的縮寫,下文會經常出現:
1)NCE(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新商業企業。根據移民法案要求,EB-5投資人必須入股到一個NCE之中。NCE可以自行開發項目、僱傭就業,但目前近乎全部是再次投入到JCE之中,讓JCE來創造就業。
2)JCE( Job-Creating Entity),就業創造實體。也就是花錢創造就業的機構(企業)。在地產類項目中,JCE往往是開發商為具體項目開發成立的企業。資金由JCE使用;JCE在項目完工後,負責收回開發投資,然後還給NCE。
以下是出售型地產項目的大約項目進度。根據項目規模的不同、要不要拆舊、裝修配套要求高不高、天氣影響、是不是根據預售情況來建設等等,建築周期會有不小的差別。
以下是出租或經營型地產項目的大約項目進度;此類項目常見類型有:全出租的Apartment、酒店、零售、寫字樓、養老地產、學校等等;有些項目資產不重,基建時間可能會短一些,有些體量比較大的,基建加裝修可能會超過3年。
如果上面的周期和某些具體地產項目差很多,也請不要拍磚,老肖這不是化繁為簡、舉例說明嘛。
非地產項目,老肖就不舉例了,因為涉及不同行業和還款資金的來源,差別會比較大。
各位掐指一算,基本可以算出,大部分中型地產項目,從破土動工到退還資金,如果順利、不出意外的情況下,差不多也是5年上下完成。(再次強調,個案各有不同)
也就是說,老早之前申請人的綠卡申請和審理流程,和項目實際的進展與還款流程,儘管幾乎不可能完全一致,在一切順利的情況下,倒也相差不多。
即使EB-5的投資資金,在客人I-829獲批之前,項目開發公司(也稱為JCE---就業創造企業)就已經全部收回到自己的賬戶中,但因為不會等很久就會有人的I-829獲批,那麼資金往往就放在項目開發公司的賬戶中,獲批一個還款一個。這個流程比較順暢,所以沒多少人關心資金收回後怎麼處理的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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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為啥多了這個問題?
這不都是排期惹的禍!
排期是怎麼發生的,各位看官可以參考老肖之前的文章《EB-5排期15問---從入門到進階(上)》
發生排期之後,項目進展還是照常進行,但綠卡申請和審理流程就發生了不小的變化,如下:
(註:發生排期的同時,因為遞案量大增,審案環節的時間也比之前長得多了。具體排期預計會多久,目前說法不一,因為涉及的因素很多;又,EB-5法案在美國新總統上任前後,很可能會修改,如果配額有所提高,排期還會縮短。)
這個周期算下來,比之前就長了很多,在排期不縮短的情況下,估計要多2-4年吧。就算項目現在還沒開工,相對整個周期來說,差別也並不多大。
多出來這幾年時間裡面,資金應該已經收回到項目開發公司了。那這個錢會被怎麼處理呢?而且,儘管綠卡最重要,還款也不是不重要啊!
有朋友跳出來說:是啊是啊!我們中國土豪的確是錢多,但人不傻啊!
老肖說:這位朋友你好聰明啊!我記住你了!後面就請你來提問題!
上面這位朋友說:既然房子賣掉或再融資了,最初的投資也都收回來啦,那就還給我們投資人唄!
老肖提醒你:這可萬萬使不得啊!除非你不想要綠卡了!(不要綠卡,那你來湊熱鬧幹什麼啊?!)
老肖拿出移民局的「EB-5寶典」,也就是《530政策備忘錄》,翻開下面一段指給這位朋友看:
(如下:大意是說,提交I-829申請解除綠卡條件的時候,需要充分證明資金申請人的投資款「持續在美國」,並一直滿足投資需要。)
(出處:美國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 政策備忘錄)
這位朋友接著說:既然不能還給我們本人,那就放在我們的NCE公司成不成啊?
老肖搖搖頭:儘管資金已經創造過就業了,待資金用完再回到NCE的公司賬戶、或NCE成立的監管賬戶(Escrow Account)裡面,這樣能不能接受,移民局一直沒有說OK,只是沉默以對。但移民局去年8月發布的、新的審案備忘錄草稿中,已經提出資金不能回到NCE或NCE監管的賬戶裡面不動,必須「重新部署到有風險的商業項目中」。儘管EB-5法案未改、這個備忘錄也就遲遲不能推出(備忘錄總歸是跟著法案走了),但看得出移民局的態度,對這樣處理還是不太接受的。算了,別冒險了!
這位朋友想想說:這可咋辦呢? 我瞅著您拿我們錢蓋那房子不錯!要不,錢我就不要了,您乾脆給我套房子,您還提前賣了套房子,這不也挺划算嘛?哦對了,打折不?!
老肖正在喝水,聽到這話,一口水差點噴出來:這更使不得啊!算了,剛剛翻開的那本移民局《政策備忘錄》,就送給你,自己看吧!
(如下:大意是說,如果投資人在申請期間,被保證會拿房子還其投資款,那麼這部分保證對應的資金,就不算「有風險」的,也就不算你EB-5申請用的投資款啦!)
(出處:美國移民局2013年5月30日 政策備忘錄)
這位朋友也沒什麼話了,嘟嘟囔囔:到底咋處理這筆錢呢?這麼大一筆錢放在賬戶上一直趴幾年不動,你們開發商會不會動壞腦筋呢?
是啊是啊,這個問題就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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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開發公司怎麼處理這筆已經收回的資金?
這個回收資金處置的問題,對整個行業來說,其實像龍捲風一樣,來的措手不及。
因為EB-5法案設立20多年了,這個資金處理問題也就最近才大面積遇到。確切地說,去年5月份發生排期,當時排期還很短,朝野上下普遍還沒意識到這個問題;直到去年下半年,EB-5遞案量剎不住車地漲,排期表龜爬一樣地前進,才有一些先知先覺的人注意到這個問題。
可是,大多數的項目已經設計好各項法律文件,甚至已經遞案(沒遞案的項目,估計大部分也提交了模範預批),再去做大幅度地修改,也來不及了。
最重要的是,就算要修改,也無法可依啊!
不少律師去問移民局,移民局一副蒙圈的表情:納尼?今天天氣真不錯哈!
移民局對這個問題,的確是沒有太多準備。這裡有多個原因:
EB-5區域中心法案,從去年9月30號開始就號稱要改改改,結果延期到12月11號、再延到12月16號、再延期到今年9月30號、再延期到12月9號。。。移民局儘管出過新版的審案備忘錄草稿,可既然法律要改,總要看著新法再定細則;沒成想這改法過程比美劇都長,懸念跌宕起伏,移民局實在追不上啊!
如果改法,EB-5的綠卡簽證配額萬一提高了呢?要知道,配額不夠造成嚴重排期,嚴重排期造成資金處理問題的大面積發生;如果配額夠了,這些問題不就自然解決了嗎?移民局如果在改法前忙活半天設定了規則,一改法說不定就做了無用功呢。
還有,EB-5的排期,目前只是針對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的(因為咱們申請人實在太多啦),如果一個項目裡面,有不需要排期的申請人,他們I-829可能5-6年就會獲批,他們批了就要還款,一個項目裡面有不同的還款時間要求。怎麼定規則呢?這問題好複雜啊!
那麼怎麼辦呢?各家項目就開始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了,好不熱鬧啊!
在老肖有限的見識里,看到比較典型的處理方式有:
方式1: 如果資金已經收回到項目開發公司JCE,約定:資金放在某個單獨成立的賬戶中,名義上不歸NCE或投資人控制,但JCE也不能另外使用。等到誰的I-829獲批,就從中提款給誰還款。
老肖解讀:
這個是比較保守的做法,如果正常執行,看起來對投資人是比較安全的。未來能不能獲得移民局認可,誰都不知道。畢竟還早,法也沒改。
這個做法,有一些變化的形式或補充。
如果移民局或法規不認可,可以更換為其他的模式,來得及。
方式2:如果資金已經收回到JCE,約定:資金可以(或需要)再次使用到同一開發商的其他項目中,等投資人I-829獲批,再還款。
老肖解讀:
這個做法的出發點,就是擔心資金放在某個賬戶不動,或許未來會被移民局認為資金處於「無風險」狀態,影響I-829的獲批。(當然要說明:移民局或法規至今尚未對放在JCE賬戶上的回收資金做出明確要求;不過應該是不反對再次投資的,只要不是在I-526還未獲批就投出即可)
這個做法,也有多種變化的形式,或者附加一些條件。
如何控制資金再次使用的風險,投資到新項目產生的收益如何分配,也看各家自己的做法了。
EB-5資金再投入新項目以後產生的就業創造,能不能計算為原有投資人的呢?這也是一個有趣的話題。目前並沒有定論,老肖請教過一些業內專家,大多傾向於---只要是用收回的EB-5資金去做的新項目,創造的新就業「應該」還是可以算作原有投資人的。這個問題很複雜(EB-5的確是越搞越複雜啊!),如果移民局對此明確認可,這個模式倒也對I-829獲批需要的就業創造,多了些幫助。
方式3: 如果資金已經收回到JCE,可以先退還給NCE,然後NCE重新部署(投資)給新的項目。
老肖解讀:
這個做法和上面的方式2,大同小異。對此移民局應該也是不反對的。
方式2、3主要的不同是:資金的處置,由NCE來決定,項目可能不是JCE的開發商做的項目。總的來說,這個做法會更複雜一些。
因為NCE一般是由眾多LP,和GP/Manager等組成。涉及再次投資的具體決策機制、各方權利等,要看現在或未來的項目文件。
方式4:本來EB-5就是股權(而不是債權)模式投資,現在繼續做股東啦。
老肖解讀:
如果項目好,收益高,這個做法倒也不錯。
前提是項目好,收益高;而且要還款的時候,從法律文件要求,到資金回款來源都OK,能做到儘快還款。
方式5:不告訴你怎麼處理!
老肖解讀:
這個。。。沒辦法解讀哦!這種情況,可能是項目文件準備太早,可能是項目團隊也沒想好怎麼辦,或許基於其他的考慮。老肖實在沒辦法猜呢。
還有人說,項目還沒開工、晚開工,或者項目周期特別長,是不是更好呢?怎麼說呢,老肖向來不主張單一指標看問題。
項目有很多因素要考慮,特別是影響安全性的因素有多個。比如,保住綠卡第一,而不是還款第一;比如,還款能力,高於還款期限;如此等等,需要綜合考量;
未開工項目,要關注「能不能開工」?如果一直不能開工、或者不能順利完工,幾乎什麼都沒有,不是么?
項目晚開工一年半載,相對整個排期周期來說,影響不大;
項目建設周期再長,總歸是有限度的,開發商做項目,投資回報對他來說肯定至關重要,虧本的買賣沒人做;
項目的投資人裡面,如果有人不需要排期呢?現在中國大陸之外的EB-5申請量已經明顯增加了,他們如果到了還款時間,項目如果沒辦法還款,該怎麼處理?開發商也需要對這些人群有交代的。
所以,單一因素好還是不好,應該要放在大的體系裡面去看待。
或許還有其他的處理方式?老肖也確信在EB-5這麼個如此多聰明才智的人才聚集的行業,一定有人想出更有趣、更聰明的處理方式;或者上面的情況裡面,有更好的解讀或補充。老肖也非常歡迎各位朋友給一些分享,也讓老肖漲漲姿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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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待這個問題?
簡而言之,法案未定,配額未知,各種方式孰好孰壞,現在說還為時過早。
各位投資人或許有自己的偏好,也有自己的聰明才智,就像上面那位朋友一樣,說不定方方面面搞清楚以後,肚子里自己的小九九撥得嘩嘩響,根本不用老肖來費口舌啦。
不久的未來,EB-5區域中心法案改動後,對這一資金問題或許會有比較明確的規定出來。比如,有律師提出,希望I-829一旦遞交了申請,EB-5資金就可以馬上「解凍」還給投資人,等等。
如果項目目前對資金問題尚未明確,在法案、或移民局的審案要求明確以後,投資人、區域中心、包括項目開發商等各方利益團體,可以根據各種情況(比如法規要求、排期時間、項目進展、開發商具體資源和項目情況、有沒有不需要排期的投資人等等),一起重新討論,擬定新的處理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老肖也是希望各位投資人朋友,都能平安順利地把綠卡和投資款都落袋為安。
當然,老肖也希望那些掌控項目的人士,不要把「法規不清」作為借口,去做不該做的事情。
另外,如果改法可以把配額大幅提高、排期基本解決,這個問題就等於白說。老肖倒真是情願這篇文章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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