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案筆記16:搜索引擎繞開「伺服器標準」並非難事

上海海寬律師事務所 尚阿鵬律師

【案例簡述】

玄霆公司是文學網站起點中文網的運營商。玄霆公司與作者簽訂授權協議並在起點中文網發表作者作品,網路用戶付費閱讀為其主要模式盈利。玄霆公司與小說作者簽署協議,分別獲得《狂神》、《明朝偽君子》等九部小說的信息網路傳播權。2014年,玄霆公司發現阿里公司經營的一搜網擅自上載了這九部小說的全部內容及與作品相關的內容。玄霆公司認為一搜網的行為嚴重侵犯了玄霆公司對上述作品的著作權,並造成了較大損失。因此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阿里公司則辯稱一搜網只是搜索引擎;它只是對網頁頁面進行了優化,使之更適合在手機上閱讀;它只提供搜索結果,並未將搜索結果存至一搜的伺服器,因此不構成侵權。但是兩審判決表明,法院不支持阿里公司的抗辯,認定侵權成立。

另外,一搜網與神馬搜索整合後形成新的神馬搜索。玄霆公司與整合前的神馬搜索、一搜網共有三個類似的案件,最終判決都認定一搜、神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

一搜網作為手機搜索引擎,提供頁面優化服務;進行搜索得到結果後,點擊進入相應的鏈接,一搜網對頁面進行了轉碼,使之更適合手機閱讀。這樣的行為是否是「提供內容」?是否構成侵權?

【分析】

在上述三個案例中,被告主張自己只提供搜索服務,搜索結果均來自第三方,內容都存儲在第三方伺服器上而非被告的伺服器上。然面,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有的第三方網站已不能正常訪問,但點擊搜索結果鏈接仍可正常閱讀小說內容;有的網面界面並未跳轉至第三方網站。針對這幾種情況,法院認為:

  1. 搜索網站提供的網頁與第三方的網頁相比,小說內容相同,但界面設計及小說內容的排版均不同;搜索網站提供的閱讀頁面並非第三方網頁,實為第三方網頁的一個複製頁,該複製頁的相關內容並非存儲於第三方網站伺服器上。或,
  2. 點擊進入鏈接後,地址欄為搜索網站的地址+第三方網址。法院認為,一級域名下的域名URL地址顯示的具體內容事實上均在被告的控制之下,被告通過技術手段就可以輕易實現其所要呈現的內容。或,
  3. 在首頁的一搜小說搜索框內輸入涉案作品名稱即可搜索到與原告相同的涉案作品及相關章節名稱,並可點擊閱讀相應文字內容,期間均未出現網址的變化。

從上面的判決內容可以看出,法院認為,對手機搜索引擎來說,以技術手段抓取第三方內容並將之提供給用戶,內容是否存儲到自己的伺服器,一般人難以得知亦難以判斷;搜索引擎在頁面上保留或去除第三方網址,在技術上都很容易做到,一般人難以判斷訪問的頁面到底是第三方的頁面還是搜索引擎複製的頁面。據此,要證明搜索引擎提供的內容並未存儲在自己的伺服器上,是搜索引擎運營者的責任。但是,在上述案例中,運營者提供的證據都未被法院採信。因此,被告無法證明「搜索內容未存儲於自己伺服器上」,三個案例中法院都認定被告侵權成立。

上面案例中,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是「被告無法證明搜索內容未存儲於自己伺服器上」。在更早的「傳奇時代與宜搜科品信息網路傳播權糾紛」一案中,法院認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將轉碼後的被控侵權小說內容存儲於被上訴人的伺服器中,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對比上述兩種不同的判決結果,我們可以看出,法律法規規定的「伺服器標準」仍然適用,只是各方的舉證責任和證明事項不同。

【思考】

在 一案中,原告曾主張,在技術上,搜索引擎可以將第三方伺服器作為異端伺服器讀取其內容,無須將內容存儲到自己的伺服器。由此可見,技術高速發展,「伺服器標準」很容易被繞過。此類侵權案例層出不窮,如果機械適用「伺服器標準」難以得到公平的結果。隨著技術的發展,法律規定可能也應隨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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