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買受人有什麼不同

在房屋買賣中最多的一類人就是業主,但是除了業主之外還有一種人叫做受買人。對於業主和受買人之間的區別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在法律上也有相關的規定,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業主與買受人有什麼不同

買受人和業主既是相互區別,又是相互聯繫的兩個概念。對於房屋這個標的物而言,要想成為業主,前提是成為房屋買受人。先要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作為合同一方的買受人,然後通過與出賣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轉換成為業主。那麼,買受人何時成為業主,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呢?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以上法律和規定看,買受人在接受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後,即發生標的物的轉移佔有,身份才由買受人變成為業主。

業主是物權法中的一個法律概念(我國現在正在探討、制定《物權法》),這一概念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首次出現在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即:「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結合我國現有法律對所有權的規定,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有兩種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最初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不依賴於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財產的所有權,如勞動生產、收益、沒收等屬於原始取得的根據。房屋所有權,是房產投資人通過投資、建設房屋,原始取得對房屋建設工程的所有權;繼受取得,是指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裡取得某項財產的所有權,買受人通過與開發企業簽訂買賣合同,支付相應對價、得到房屋後而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就屬於繼受取得。

從現有法律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業主的概念要區分情況,對於在建工程而言,項目的業主就是項目建設投資者,而通過買賣合同,接受房屋後才成為房屋的業主。

通過本文的內容介紹,都清楚了業主和受買人有哪些不同的地方了吧,本文從法律上為大家做了相關的介紹。對於買受人沒有收房是業主嗎?不是的,只有接受房屋後才成為房屋的業主,大家需要了解清楚。


推薦閱讀:

房產糾紛中如何利用「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排除交易障礙

TAG:房產糾紛 |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