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業廣告」中不得出現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7日全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全面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該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來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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