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21CFR201.56藥品標籤格式和內容

翻譯:April

【聯邦管理法規】

【21篇,4卷】

【2017.04.01修訂】

【引證: 21CFR201.56】

第21篇-食品和藥品

第I節—衛生和人類服務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C分節—藥物:通則

201部分—標籤

子部分A—一般標籤的規定

201.56部分 人用處方葯和生物製品-標籤內容和格式的要求

一般要求。201.100(d)處方葯標籤描述必須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標籤必須包含重要的科學信息概述,保證藥品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標籤必須具有實用性和精確性,在某些部分禁止出現促銷或造假或錯誤引導。根據該章節314.70和601.12,當新的信息可能造成標籤的不精確,造假或錯誤引導時,則必須及時更新。

標籤應竟可能基於人類經驗的數據。如果沒有充足的安全性證據或沒有充足的有效性證據,則禁止暗示性聲明或藥品使用建議。基於動物數據的結論,但必須在人體中安全有效地使用該藥物,必須按照這些結論加以確認,並在人體數據中加入標籤適當部分。

處方葯的種類應適用於201.56(d)和201.57(1)中對標籤內容和格式的要求。按照本節(c)段的實施計劃,以下處方葯類別適用於本節(d)段和201.57部分的標籤要求。

2001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批准新葯申請(NDA),生物製劑許可證申請(BLA)或功效補充劑的處方葯;

於2006年6月30日申請的NDA,BLA或功效補充劑的處方葯;

2006年6月30日或之後提交的NDA,BLA或功效補充劑的處方葯。

本節(b)(1)中未描述的處方葯應符合本節(e)段和201.80中的標籤要求。

201.56(d) 和 201.57 標籤內容和格式要求的執行清單。根據本節(b)(1)中產品的描述,必須按照以下目錄提交符合本節(d)和201.57要求的標籤:

對於在2006年6月30日或之後提交NDA,BLA或功效補充劑批准的產品,建議的符合性標籤必須作為申請的一部分提交。

對於2006年6月30日的NDA,BLA或功效補充待定的產品或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之間的任何時間已批准的產品,建議符合標籤的補充必須不遲於2009年6月30日提交。

對於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5年6月29日(含)之前的任何時候已批准NDA,BLA或功效補充劑的產品,必須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補貼建議合格標籤。

對於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6月29日之前的任何時間批准NDA,BLA或功效補充劑的產品,必須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補貼和建議合格標籤。

對於自2002年6月30日至2003年6月29日(含)之前的任何時間批准NDA,BLA或功效補充劑的產品,必須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符合標籤的補充說明。

對於自2001年6月30日以後至2002年6月29日止的任何時候批准NDA,BLA或功效補充劑的產品,必須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符合標籤的補充說明。

新的或最近批准的處方葯的標籤要求。本段僅適應於對本節(b)(1)段處方葯描述以及必須根據本節(c)段規定目錄執行。

201.100(d)中描述的處方葯標籤必須包含201.57(a),(b)和(c)所要求的以下標題和子標題的具體信息,並按以下順序:處方信息的重點

產品名稱,其他要求的信息

黑框警告

最近涉及的主要變化

適應症和使用方法

用法用量

禁忌

警告和注意事項

不良反應

藥物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使用

完整處方信息:內容

完整處方信息

黑框警告

適應症和使用方法

用法用量

劑型和劑量

禁忌症

警告和注意事項

不良反應

藥物相互作用

特殊人群使用

孕婦

哺乳期婦女

具有生殖潛力的女性和男性

兒童使用

老年人使用

藥物濫用和依賴

管製藥

濫用

依賴

過量

描述

臨床藥理學

藥效學

藥理學

非臨床毒理

致癌、誘變、生育障礙

動物毒理學和/或藥理學

臨床試驗

參考

如何供應/儲存和處理

患者諮詢信息

為了提高標籤的架構,說明或使用方便(如:個體警告或注意事項,或單個藥物相互作用),從而增加非標準子標題,則必須設置十進位數,保證其在標籤中的位置具有一致性。十進位數字必須與本節(d)(1)中列出的標準號碼一致(例如,添加到「警告和注意事項」部分的小標題必須編號為5.1,5.2等)。

高亮部分的完整處方信息必須與完整處方信息位置的標識號碼(括弧內)一一對應。

省略不適用的章節、分部或特定信息。如果本節(d)(1)要求的章節或小節在完整的處方信息中被忽略,標題為「完全處方信息:內容」後面必須加上星號,並且下列聲明必須出現在結尾處 :「*未列出完整處方信息中的部分或小節。」

根據201.57(c)(9)(iv)要求的任何風險信息被視為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法案)(21 USC355A(1)(2))第505A(l)(2)節所指的「適當的兒科禁忌症,警告或預防措施」,這些信息是否出現在標籤的「禁忌」,「警告和注意事項」或「在特定人群中使用」部分。

老年人處方藥品標籤要求。本款僅適用於本節(b)(1)中未涉及的經批准的處方葯。

(d)描述的處方葯標籤必須包含201.80下所要求的具體信息,按照以下標題和順序:

Description 描述臨床藥理學

禁忌症

警告

預防措施

不良反應

藥品濫用與依賴性

藥物過量劑量與服用方法

包裝規格

如果適用於&如果與201.80(l) 和 (m)一致,標籤應包含以下額外內容

動物藥理學和或動物毒理學

臨床試驗

參考

(3) Omit clearly inapplicable sections, subsections, or specific

information.

省略不適用的章節、分部或特定信息。

標籤可能包含「說明」部分前面的「產品標題」部分,僅包含201.80(a)(1)(i),(a)(1)(ii),(a) (1)(iii)和(a)(1)(iv)和201.100(e)。 201.80(a)(1)(i)至(a)(1)(iv)所要求的信息必須出現在標籤的「說明」部分,無論它是否也出現在「產品標題」中。

標籤必須包含標籤的最新版本的日期,標識如此,在標籤的最後一部分後立即顯著放置。

201.80(f)(2)中要求在處方葯標籤結束時或在處方葯標籤的陪同下重印任何FDA批准的患者標籤必須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實施。

[71 FR 3986, Jan. 24, 2006, as amended at 79 FR 72101, Dec. 4, 2014]

原文來源於:國際藥品註冊網&春草夢醫藥

本譯文著作權歸作者所有,非經作者或國際藥品註冊網授權,不得轉載。


推薦閱讀:

21CFR201.22

TAG:藥品註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