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一種生殖障礙

接前一篇博文,首先說這篇文字的結論,如果不要求同婚,特別是不要求有後代,同性戀就可以不看作是生育障礙,只是可以。相反,如果要求同性婚姻合法化,那麼其情況所屬的同性戀就是一種生育障礙。注意,究竟是同性婚姻,還是同性戀婚姻?即是說,同婚的實質是為一種病態(如下,或者說無能)修改婚姻規則。這自然會引發巨大的爭議,甚至是反對。

一般來說,我們判斷一個東西是腫瘤,那是根據生物學的機理去考慮的。同樣,在生殖醫學的範疇里,從交配到生產的機理去看,所有妨礙這個機理的現象都算是障礙,「無法同異性交配」自然屬於其中。是不是病,醫學首先應該是從機理去看的,而不是針對不同人群。我們可以去想,同性戀涉及兩個人,所以涉及兩個人的問題都有類似之處。於是,一個人存在社交障礙,如果他沒有社交意願了,那麼他還算存在社交障礙嗎?同樣,一個異性戀,只喜歡也只接受肛交(總之不是陰道性交),那麼算存在生殖障礙嗎?

生育之於同性戀有兩個層面的事,一是意願,一是能力。對當事人自己來說,意願是主觀的;但是在他人看來,意願本身是客觀的。即是說,意願本身可能涉及到能力。所以純粹就生殖醫學來看(必須是生殖醫學,而不是性醫學),同性戀其實還是可以看作是一種障礙,只是對那些沒有生育意願的人來說,它不成為問題。

同樣,一個人如果存在社交障礙,就算沒有社交意願,也還是缺乏社交能力;一個人如果存在性交困難,就算沒有性交意願,也還是缺乏性交能力。無關他人的事情也一樣,比如一個人如果存在射精障礙,就算沒有射精意願,也還是存在射精的能力問題。能力看的是客觀上的可能性,而不是主觀上的意願。

就是說,從事生殖醫學的人,在討論到「無法同異性交配」的時候,應該可以將之看作是障礙,至少是一個潛在的問題,而同性戀屬於這種情況。因為無論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都總會有人沒有生育意願。比如某種「主觀」的精神、心理或文化因素導致了不孕不育的結果,我們不會因為某些人沒有生育意願,就不歸類為問題——這種因素本身不是障礙,但導致了障礙。如果這種因素必然導致障礙,那就可以在概念上定性。只是這裡「沒有意願」本身屬於情況之一,特別是,沒有同異性交配的意願,卻又想要後代。

性醫學中的一些性交困難就類似,如果這位女性病人明天說沒有性交意願了,那麼她還算是存在障礙/問題嗎?就好比一個丁克,同時存在不孕不育的問題,甚至是比較「主觀」的問題,應該還是算存在(潛在的)生育問題,只是說這種問題對當事人不成為問題,當然人們也就沒有很大必要去爭執不休,所以不看作障礙也可以,因為是不是障礙都沒有意義,都無所謂。人不同於動物,但也許可以從動物的角度來看:動物的同性戀是生殖障礙嗎?養殖場的動物呢?野生動物呢?總之,只要同性戀不進入生殖的層面,自然就無需用生殖為標準來作判斷,社會上就不會激烈爭吵。同性婚姻合法化應該是引發爭吵的一大因素。

其實,生育能力的角度,應該是一個更沒有爭議的角度,而且與醫學關係不大。即,同性戀屬於生殖無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實質是為生殖無能去修改婚姻規則。所以,生殖課本似乎可以採取兩類表述:一是,同性戀是一種生殖障礙,但不一定成為問題;一是,同性性行為的喜好本身不是障礙,但可能造成生殖障礙(包括異性戀)。當然,對於所有沒有生育意願的人,生殖課本講的一切都沒有意義,不管課本怎麼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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