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 關於監察委和監察法,公職人員需要知道的12件事
本文是用來普法的,為了讓大家更好的學習和領會《監察法》的精神要義,「馬在律途」用不一樣的語言為你解讀和梳理,相信作為公職人員的你,看了之後,會有啟發的,至少有12件事情,你應該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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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是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量身定製的法律,公務員、參公人員、國企管理人員、公辦的教科文衛體單位的管理人員、村(社區)管理人員,還有其他。一句話,吃公家飯的都可以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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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是兩回事,違法不一定構成犯罪,而監察委都可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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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一件利器,取代了原先的「雙規」,職務違法和犯罪都可以適用留置。只要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存在妨礙調查行為,而這很多時候是一種主觀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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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場所是特定場所,一般是紀委、檢察院原先的辦案點,一人一個房間,封閉、與外隔絕,與之相比,看守所里還有同監室人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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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限可以3個月,需要的話,可以延長3個月,也就是說,留置最長可以半年。有一個詞叫度日如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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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家屬,有可能不知道被留置的人去了哪裡,或者根本就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因為《監察法》規定,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可以不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注意,這裡只要有這種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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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階段,律師不能介入。以前被檢察院反貪局帶走,可以要求見律師,現在不行了。律師介入,需要等到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之後。換句話說,一旦被留置,律師能幫你的就少了,這不是說,律師不需要了,而是律師更加需要了。有一種醫生會治未病,有一種保護叫事前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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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超期留置,認為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有誤的,有權申訴。但是,必須先向辦案的監察委提出,由其處理;不服的話,再向上一級監察委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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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逃逸境外,監察委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在逃的,監察委可以決定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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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職務犯罪,監察委可以使用技術調查手段。採取技術調查措施,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手機是個好東西,也是個壞東西,讓我想起多年前馮導拍的《手機》電影結尾嚴守一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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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的調查處置結果有5類:(1)誡勉、談話等;(2)警告、記過、撤職等政務處分;(3)對履職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4)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5)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當然,沒有查實的,應當撤案並通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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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後,要麼取保候審,要麼逮捕。檢察院根據案件不同情況,可以依法作出提起公訴、退回補充調查和不起訴的決定。監察委認為不起訴有錯誤,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議。
更多《監察法》內容,請自行學習,也可以諮詢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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