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解讀| 最新進展:醫生吐槽鴻茅藥酒一案被退回公安機關

今天下午,根據「內蒙古檢察」微信公號消息,「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公安部也通過「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微博予以回應。

「馬在律途」為你馬上解讀。

一、說結果

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是指案件從前幾天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又回到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了,而變更強制措施是說,嫌疑人譚秦東目前已經取保候審,從看守所出來了。

這個結果,距離4月15日涼城縣公安局通報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僅僅過去兩天。

二、看內容

「內蒙古檢察」通報內容「近日,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涼城縣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引起社會和媒體廣泛關注。」公安部微博顯示「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藥酒」事件」

我們注意到,4月16日,也就是昨天,《人民日報》連夜發出《鴻茅藥酒,神葯還是神廣告》的評論,看時間點,也是夠拼的。緊接著,今天的《人民日報》紙質版第5版,繼續針對鴻茅藥酒發出時評《藥品廣告應杜絕虛假包裝》。

而俠客島也是連續兩天關注此事,並把該案說成「鴻茅藥酒事件」,這種關注力度,值得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迅速行動起來。

接下來,我們看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回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聽取了涼城縣人民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彙報,查閱了案卷材料。」

「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法監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兩個辦案單位的最高領導機關,可以說,相當重視。

三、繼續看內容

「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怎麼理解?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0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也就是說,已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要求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圍繞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犯罪構成,應該在於:

一、譚秦東醫生撰寫發布的文章《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是否確有捏造虛假事實,文章所述內容是醫學上的一種事實分析,還是有虛構、編造、誇大不符合事實真相或者並不存在的事實;

二、造成鴻茅藥酒公司的損失,與這篇文章有沒有因果聯繫,比如經銷商退貨是否存在其他因素,是否由閱讀了該篇文章所致,

三、即便由此文章導致的退貨,造成損失的數額也需要核實。

這些都應當進一步查清。

四、後續可能結果

程序上: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也就是說檢察機關可以退2次。

實體上:

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85條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這四種處理情況,第二種基本可以排除,第四種可能性也較低,應該是在第一種和第三種情況之間,我們拭目以待,繼續跟蹤。

最後, 必須給相關部門點個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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