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世立折戟的彈丸之國新加坡的基本法律制度如何
富豪移民最愛的新加坡,除了移民,你還需要了解這些
提起新加坡,倒是想起一位曾經名噪一時的前富豪蘭世立,他曾經百億身家,卻又幾度遭遇監禁,監獄四年歸來後,再次攪動商海風雲,如今在一紙紅色通緝令後,再次銷聲匿跡。對於其人,我們不做評價,大家有興趣的可以自己去了解一下,下面我們還是說我們的老本行,一帶一路國家新加坡的商事制度。
一
法律體系
新加坡的政府施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三權分立有相互制衡,從而制止任何一種權利的濫用:
【立法機關】
新加坡在1959年取得自治之後,沿襲英國政府遺留的國會政府制度。國會是國家權力的來源,是主要的立法機關。國會是新加坡主要的立法機關,由民選的國會議員及總統特別委任的非民選的官方議員組成。
【行政機關】
首腦為總理,由總統委任。獲得多數投票的政黨有權組織政府,從國會議員中選出部長並組織國會內閣作為政府最高權力機關,每位部長負責一個特定政府部門,並向總理彙報。內閣是國家行政的最主要部門,其主要職權是推行國家政策以及提議法律的制定。
【司法機關】
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訴院。最高法院具有廣泛的民事和刑事管轄權。上訴院是新加坡的終極法院,即訴訟人士可以上訴的最後以及最高的法院。新加坡初級法院包含了地方法庭、推事法庭、家事法庭、少年法庭、小額索償法庭。
二
投資相關法律制度
【外商投資法律】
新加坡因其長久的殖民地歷史,其法律體系之英美法特徵也最鮮明,故習慣法和判例法更為重要,而貿易投資的成文法相對少見。
貿易相關法規主要有《新加坡海關法》、《新加坡進出口商品管理法》、《新加坡商業註冊法》、《新加坡戰略物資控制法》、《進出口貿易規則法令》和《自由貿易區法令》等。
【關稅】
新加坡是貿易自由港口,一直以來實行開放的經濟政策,是全球貿易最自由的地區之一。僅對少數商品徵收關稅或者限制進口,諸如對酒精、煙草、石油產品和摩托車徵收的高額關稅。在APEC框架體系承諾下,對所有這些產品徵收的關稅也將逐步取消。
新加坡的關稅管理原則是基於《布魯塞爾關稅公約》(BDV)制定的。BDV的基本原則是:在港口,貨物的進口關稅是一種正常的給付;在進口地,進口關稅是一種重要的支付。它以在開放的市場、在獨立的買家和賣家之間已發生的買賣關係為先決條件。
【金融法制】
新加坡本國的外匯由三大機構共同管理,金融管理局負責固定收入投資和外匯流動性管理,用於干預外匯市場和作為外匯督察機構發行貨幣;新加坡政府投資公司(GIC)負責外匯儲備的長期管理;淡馬錫控股利用外匯儲備投資國際金融和高科技產業以獲取高回報率。
新加坡無外匯管制,資金可自由流通,但政府為保護新元,1983年以來實行新元非國際化政策,主要限制非居民持有新元的規模。
【合同法】
新加坡的合同法大部分以英國合同普通法為基礎,因此,對新加坡的合同法一般原則並沒有單獨的立法。由此,新加坡的合同法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判例法。
對於沒有特定方面的法律淵源的情況下,推定適用同等情況下的英國法。但在特定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特別立法進行修改。
【稅法】
新加坡根據屬地原則徵稅,任何人(包括公司和個人)在發生於或來源於該國的收入,或在該國收到或視為收到的收入,都屬於新加坡的應稅收入。相應地,如果收入來源於新加坡境外,並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視為收到,則不需在新加坡納稅。
新加坡現行主要稅種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消費稅、不動產稅、印花稅、車船稅等。此外,還有對引進外國勞工的新加坡公司徵收的勞工稅。
【企業組織法】
商事主體在新加坡進行商事經營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包括個體工商戶、合夥、有限合夥、特殊普通合夥、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共擔保有限公司、外國分支機構、代表處等形式。
外國公司可以選擇在《公司法》範圍內註冊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因此其債務是外國公司總部債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國公司有義務僱用兩個以上的新加坡居民,作為其接收傳票和應當送達公司的任何通知的代理人。
外國投資公司若不願在新加坡從事商事活動,但是希望在新加坡設立商業存在以營銷或聯絡的,可以考慮設立代表處,代表處不得從事商事活動。
【勞動法】
新加坡有完備的勞資關係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就業法》、《勞資關係法》、《勞資糾紛法》《工人賠償法》和《外籍勞工法》等。
其中以《就業法》與日常僱傭關係最為密切,《就業法》主要規定了僱用合同的訂立與終止、違反僱用合同的責任、僱主的更換、企業轉讓後僱用合同的效力、薪水的支付、休息日和節假日加班補償、兼職僱員、家庭傭人、兒童與少年的僱用、孕婦的保護與福利、職業介紹所的管理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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