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之制

與男女性別相關的一件大事便是婚配,在家族倫理中,婚禮甚至是比生辰和葬禮更重大的儀式了,因為慶生和葬禮不過是一個家族的內部活動,而婚禮則意味著兩個家庭聯姻,牽動的往往是兩個甚至是更多家族成員間的交往。大婚每人一生只能有一次,就是迎娶正室妻子的時候,以後就算是休掉元配重新嫁娶也不再能稱為「大婚」,原因就在於我們倫理上的兩大前提中規定了婚姻必須是對配偶的固定,這「固定」的意思就是一人一生一配偶。至於男人納妾,前面已經說過,那只是為了確保家族能得到延續所允許採取的備用手段,妾在家族中的地位按倫理原則比妻要低。納妾對男性的德行是種損害,德行高尚的男子通常是不二婚、不納妾的,除非有特殊的緣由,皇帝的「三宮六院」屬於政治特權,不在家族倫理的常規約束範圍之內。

我們那時的婚姻不提倡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一般都是經媒人介紹、由父母或長兄包辦,即通常所說的「媒妁之約、父母之命」。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也不是完全禁止,只是要組成家庭之前必須經過雙方家族長輩們的同意,並補上「明媒正娶」的程序,畢竟家庭的組建是以家族為背景的,如果沒有家族長輩的認可,新的家庭成員是無法被族人們接受的,不想遭到自己家族的驅逐的話,當然需要徵得族人、尤其是父母的同意。即使是女方,如果是被自己家族驅逐之人,其在婚後的權益也會失去來自娘家的支持和保障,甚至可能影響到她在新家族中應有的地位。保媒和迎娶的儀式更多象徵著一種宣誓,我們沒有普遍的宗教信仰,國法也基本不干涉家族內部的婚喪嫁娶事宜,所以我們不能像你們那樣方便地以個人名義向上帝和法律保證對配偶忠誠,雖然我們的婚禮中也有祭拜天地的內容,但能夠在事實上關注新婚夫婦是否保持對彼此的忠誠的,也就只有雙方的父母及其他家族成員了,或許還有第三方的媒人及證婚人。所以,我們經常把婚禮的隆重程度與成婚者對婚姻的重視程度關聯起來,隆重不一定是講求奢華排場,而是要請到德高望重之人出席並嚴格、嚴肅地執行各項婚禮儀式,認真地請出席婚禮的親人們作證,新郎新娘將終其一生相互扶持、白頭偕老。

至於為什麼不提倡讓當事人自己決定結婚對象,這裡面有一些實際情況需要說明。我們那時的人們的平均壽命普遍較短,風調雨順、國泰民安的時候多數人能活到五六十歲就不錯了,趕上戰亂或災年,平均壽命降到三四十歲甚至二三十歲都是正常的,嚴酷的現實環境迫使人們不得不盡量讓孩子們早早結婚、生兒育女,以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不測。一般在女孩十四歲、男孩十六歲(男孩中的一些較聰慧者會在五六歲時開始學習讀書寫字,十年寒窗後正好告一段落)左右,初步具有生育能力之時便開始結婚了,死亡不知何時降臨,只有儘早留下後代才能借「生生之厚」從死地求生。可不難想像,十幾歲的青少年,生活經驗寥寥,就算有點知識儲備也都是死記硬背下來的,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正處在易衝動的年紀,對異性幾乎全無了解,要讓他們自主決定結婚對象實在是太難了點(即使是男性家族成員通常也只能在二十歲以後方可參與家族事務,並在取得族人的普遍信任後才允許參與決策)。然而家族的延續性必須要得到保證,家族關係和秩序也不容兒戲,故應以有察人經驗的父母意見為重,若父母已不在人世,成年的兄長、嫂嫂及其他同族長輩亦可代為決定。當然,父母或其他代為選擇配偶的人理應站在婚姻當事人的立場上考慮問題,儘可能地理解當事人的想法和期待,斟酌時首要考察的應當是候選對象的德行、年齡、儀錶、健康狀況等方面,要以能夠與當事人共度一生為理想標準,不能唯利是圖,只想著依靠婚姻關係攀龍附鳳。

顯然,我們那時的婚姻與愛情是割裂的,成婚的男女二人在結婚前可能都沒有見過對方,要產生感情也只能等婚後慢慢培養了,實在培養不出的話只要能保持「相敬如賓」的關係並完成生養後代的任務即可。也許在你們看來這種冰冷的倫理主張非常不近人情,覺得我們只是把人當成了家族繁衍的機器,對此我們好像沒什麼可說的,就經驗而言我們只知道從沒有一個族群可以單靠愛情維持超過百年的存在,只有後代可以讓一個地方的人們在千年萬年的時間裡生生不息。你說得對,那不是否認愛情的重要性的理由,愛情與婚姻和家族的延續間不存在任何矛盾,我們也從來沒有否認過愛情的重要性,否則你們也就看不到那些文人墨客們留下的歌頌美好愛情的詩篇了。不過,請搞清楚一點,愛情說到底只是一種心靈現象,而婚姻卻是社會倫理學的規定,我們的倫理學是建立在家族這一自然事實的基礎之上的,就純粹的倫理學立場而言,我們不必太在意個人心靈上的一些想法,這就像你們在制定經濟學基本規則的時候,也不會過多地考慮人與人之間那複雜的感情關係吧?你們所熟悉的現代倫理觀念是以維護「每個人的自由」為合理性的,我們那時的倫理觀念則是以維護「每個家族的秩序」為合理性的,倘若能公平地看待這兩種倫理觀念的話,就不難理解你們為什麼會覺得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而我們又為什麼會強調破壞婚姻的感情流露才是「不道德」的。無論如何,你們和我們也都同時注意到了另外一些情況,我們說「捆綁的不是夫妻」,你們說「婚外戀是不能容忍的」。分歧依舊相當明顯,但沒關係,咱倆不必非要在這兒討論出個所以然來,你就當是我們那時的倫理學者都是死腦筋好了,反正我們當時就認為個人的情感感受不如既定的社會關係和秩序重要,因為個人的心靈感受本身就是易變的和不實的,可以遷就,而社會倫理規則卻不是能夠隨個人意願想變就變的,配偶說固定就得固定,即便沒有愛情也得固定。「生是家族人、死是家族魂」,婚姻同生命一樣神聖,是父母與子女間不可分割的血緣關係造就的倫理規定,個人的德性只能服從這一規定,否則便是不德、不孝、不倫。

難怪你不能理解我們為什麼對婚姻這麼執著,以至於說出「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這樣的話來。俺知道家族中心論基本是所有民族在文明早期都秉持過的信念,也很少有像我們這樣把家族倫理和婚姻制度規定得這麼嚴格、弄出這麼一套複雜的理論體系來的,這是因為我們從來不是把婚姻僅僅作為兩個年輕人的結合併組成新的家庭這樣一件單純而又簡單的事情來看的,相反,我們為婚姻賦予的內涵遠遠超過了兩個人或兩個家族的範圍,其承擔的社會責任和產生的意義甚至對民族和國家而言都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環節。

你們知道,相傳自從黃帝和炎帝兩大部落聯手擊敗蚩尤到確立華夏一族在中原地區的領導地位,整個中原地區大約有上百個氏族部落加入到部落聯盟中,每個部落都有自己的姓氏,亦稱「百姓」,從此百姓就成了華夏子民的共同稱號。可是,你們有沒有想過,在幾千年前的原始時代,這麼大的區域、這麼多的部族,是如何管理以至於使他們不分裂、也不相互大打出手的?沒錯,就是家族聯姻,每個部落就是一個家族,利用家族間的姻親關係以血緣為紐帶緩解他們之間的矛盾和衝突,這樣,只要能平衡地掌握和控制各部落間的婚姻關係,就能有效牽制廣大地區上的各路勢力,保障他們的和平相處。可以說婚姻從一開始就是帶有政治色彩的,與愛情和個人自由關係不大,否則國家何必要對婚姻立法,配偶又何必非要固定下來?

通過婚嫁,有力地促進了不同家族間的人員交流與溝通,用姻親串連的方式打破部落與部落的隔閡,假借舉行婚禮的機會讓各地區的人們有機會增加對彼此的了解和熟悉,主婚的華夏族人也就自然地在各部落中建立起了威望並贏得信任。當然這只是剛開始時採用的懷柔政策,與聯姻策略並舉的還少不了定期召開的部落聯盟大會、祭祀天地的原始宗教活動以及武力威懾等種種辦法。政治聯姻一直是種不錯的保障區域和平的輔助手段,儘管後來隨著政治交往制度的完善和外交指導思想的成熟,婚姻的政治色彩逐漸淡化了,然而婚姻的政治本質其實並沒有根本性的改變。即使在王國建立之後,政治權力體系已經得到了實際上的統一,不再需要靠聯姻的方法保障國家和平,但地方家族之間還是習慣性地要通過姻親關係實現互相監督與聯繫,某些大家族也以姻緣為媒介建立緊密的政治同盟關係。雖然很多普通百姓毫無政治勢力,亦無拉幫結派之心,然從倫理上考慮,若不對民間婚姻禮制加以規範,勢必造成社會底層人民生活的荒淫混亂,非常不利於國家整體秩序的維護和社會治安的穩定。為了防止窮困百姓們的腐化墮落,我們制訂了嚴格的家族倫理規範和德行評價體系,力求能夠在戰亂四起、無法無天的時候依舊保證文明思想的延續,要不依賴宗教性的精神控制來達到這一目的實在不太容易,我們不得不將一些必須遵守的條目規定得異常嚴厲——例如違背婚姻規則而濫情或亂倫者,將被取消人格、視同牲畜,非婚生子女也會因得不到家族承認無法獲得合法的社會身份,等於說在我們那時候不是所有人都能被當人看的,副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對孤兒和貧苦流浪者們的不正當歧視。

我們沒有任何的遺傳學知識,對於近親結婚的危害性完全沒有清醒的認識,但我們的倫理學也是嚴格禁止同一家族內部通婚的,其理由就是基於傳統上讓地方家族間用聯姻的方式互相制衡,以嫁女和走親戚的形式完成對對方家族成員的德行評判。不,不是要把婚姻當成某種間諜活動,畢竟「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我們的倫理在原則上就沒有為離婚留下任何餘地,女方一旦出嫁就等於是加入了對方家族,不存在回頭的可能,所以女性作為間諜去把男方家族的黑歷史抖出來對女性本身是沒有任何好處的,這樣的間諜活動除非關乎極其重大的政治利益,在普通的家族之間是沒法進行的。至於眾所周知的「美人計」屬於軍事或政治鬥爭策略,針對的就是對方在情感和德行上的弱點,利用其不檢點的生活作風對其進行打擊,與正常的婚姻沒什麼關係。不允許離婚還有一重考慮就是強化人們對「大婚」的重視,促使人們慎重地去選擇與自己或自己的子女相守終生的對象,而不是由著個人的性子朝三暮四,這樣一來也會形成要求姻親家族間對彼此友好相待的約束機制,因為血緣是割不斷的天然關係,如果男方家族與女方家族鬧矛盾的話,他們的子女恐怕很難過上好日子了,即使單為後代著想,他們也必須學會和睦相處。後來我們在國家法律層面上放寬了一點對婚姻的限制性規定,允許在確認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犯下嚴重損害婚姻關係的罪行時,由另一方提出休夫(妻),不過迫於倫理習慣造就的社會輿論壓力,很少有人會選擇上衙門解決家庭糾紛。

我們所說的同一家族內部禁止通婚不是指你們常常說的那種遺傳學上的家族,而是我們的倫理學前提中的父系家族,同一父系家族中的人們都會擁有世代相傳的同一姓氏,因此事實上禁止的只是同一姓氏的人通婚。有些人口眾多的大姓在某些地區的分布非常密集,以至於有時很難找到不同姓氏的合適結婚對象,這種情況下也不是絕對禁止同姓男女結合的,但要保證結婚雙方在五代之內沒有共同祖先,即在倫理上已不屬於同一家族。相信你們都聽說過,我們那時的姑表親和姨表親是可以結婚的,因為女性不傳姓,表親之間是有著不同姓氏的,也就屬於不同家族了。

禁止家族內部通婚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強化華夏民族對本民族「血脈相連」的認識,以此削弱「血統論」等狹隘的民族意識,促進民族間的血緣融合、防止民族分化。當然,民族分化嚴重的其他國家和地區也有嚴禁家族內部通婚的,可我們說的是基於姓氏的家族,而且家族姓氏的繼承製度是極其嚴格的,即便是被家族驅逐之人也依然是有姓的,更改或剝奪姓氏是非常罕見的事情,這就造成了一些大姓的分布受到婚姻倫理的壓力而傾向於離散,畢竟我們的傳統是女性在出嫁後只是把夫姓冠在自己的姓氏之前,女性在新的家族中依然保有自己血緣父親的姓,如此一來雖然同姓婚姻不是絕對禁止的,但由於女方的姓氏保留,時常容易在表述或介紹家庭成員時造成誤會,就好像嫁(娶)的是自家人一樣,無形中便會多出一份解釋的麻煩和遭到輿論誤解的壓力。因此,儘管由於交通不便,很多父母在替青少年子女包辦婚姻、選擇結婚對象的時候,都會擔心以後可能走親戚不容易而想要就近尋找合適的男孩或女孩,但如果確實沒有理想人選的話,父母們一般會寧可捨近求遠也盡量避免選上與自己同一姓氏家族的後代。原因在於,一旦被人誤會某個家族迎娶或嫁給了屬於自己家族的成員,則此家族的所有榮譽都會毀於一旦,家族全體成員的德行評價也將受到連帶的負面影響,婚姻當事人及其家庭成員甚至會被直接取消人格。就算不造成嚴重的誤會或誤會最終得到了澄清,也會面臨很多懷疑,姓氏家族的觀念根深蒂固,同姓之人皆可謂「五百年前是一家」。所以大姓人群在一地過於集中會給家族婚配帶來困難,迫於這種倫理壓力,同一血統家族不能夠長期聚居一地,通過嫁娶沖淡血統論觀念,加強血脈相連的說服力。

嫁給或迎娶自家人的行為是嚴重的擾亂倫理關係,踐踏倫理之人是不配擁有人格的,縱容亂倫以及生自亂倫關係之人亦同此理,我們對此是不予寬恕的。不難得出結論,以我們嚴苛的倫理觀點衡量,無性生殖誕生的克隆人及其技術實施者、同意克隆自己的母體和其他直接相關人員都是違背倫理規範的。此行為與倫理相悖的焦點在於破壞正常的家族關係和社會交往規律,所以如果此技術只作為醫療手段而非生殖方式的話,它的倫理風險就是潛在的未發生狀態(我們習慣上只視脫離母體後的嬰兒為獨立生命,胎兒在分娩之前與母親是同一個體——當然有些宗教不這麼認為),一旦克隆人作為獨立的生命個體降生,此人連同其母體都不會有合法的社會身份,除非克隆人通過合乎倫理規範的方式繁育出後代,他的後代才能具有進入社會的資格。代孕也是一樣,試管嬰兒也不能以擾亂血緣家族關係為代價。這只是為了說明我們那古舊的倫理觀點,你們對此有何看法自然全由你們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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