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然歸屬

在我們看來,父母和子女的關係以及更多的其他家族成員之間的關係都是以共同的生命存在為基礎的,家族是自然形成的生命共同體,不是簡單的利益共同體,更不是什麼契約關係。我們確定父母和子女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關於生養的契約,甚至可以說子女永遠沒資格與父母簽訂契約,除非子女是純粹以另外的社會身份(比如朝廷官員或某個非家族性的團體代言人)與作為其他身份的自己的父母簽訂契約(若非十分必要,我們會盡量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子女是且只是父母生命的延續,是父母生命的一部分,是以新的個體形式存在的與父母同一的生命。父精母血,兒女之身,單從事實的角度說,生育活動是成年男女的正常生理功能和意志行使,嬰兒在初生時根本欠缺作為人的意志表現,完全不能表達或者說壓根沒有自己的意志,在分娩前的胎兒一般都很難算是獨立的生命存在,何來與父母契約一說?即便不考慮實際上契約存在的可能性,假設子女在成年之後要求解除與父母的契約,或是父母要解除與成年子女的契約,那麼父母與子女雙方是否應該就各自在這份契約中的付出和收益作一番清算呢?畢竟公平還是要講一講的吧,這筆糊塗賬要怎麼算?

依我們的觀點,真要清算的話,子女的人身和一切財產無疑都要屬於父母。首先,在孕育期間,胎兒生長所需的營養全部來自於母體,「兒女是母親身上掉下來的肉」這話說得是完全符合事實的,只憑這一點,子女的人身應當歸屬其父母就是證據確鑿的了。其次,在子女出生直到成年獨立生活之前,父母對子女的培養和教育的付出更是難以衡量的,如果按你們的經濟學觀點,把父母在子女成長期的付出折算成投資金額的話,你覺得成年子女要給父母當牛做馬多少年才能成為自己的股東?不難看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不是生命共同體的話,那麼子女恐怕只能給父母終身當奴隸才能償還自己欠下的債務了,顯然,這是非常不合理的討論,是根本錯誤的。

哦對,還有這種說法:雖然子女的肉體是來自於父母,但子女的精神和靈魂卻是與父母平等的,所以子女遺傳了父母的基因就算是對父母的報答了,並不欠父母什麼。我們那時沒有遺傳基因的說法,不過沒有父母的遺傳基因的話,子女們可能存在於這個世界上么?假如子女不是父母生命的延續,不是父母的生命在新生個體中的同一存在,那麼使子女得以降生在此世界的父母的遺傳基因自應當視作是父母對子女的恩賜或投資,怎麼可能反而成了子女對父母的報答了呢?這種報答對於同樣擁有獨立的精神和靈魂的父母難道能有什麼實際的意義和價值么?父母對子女的付出可是實實在在的啊。另外,精神和靈魂這兩樣東西到底是什麼?它們可以無中生有地由子女自身上產生出來么?以我們的認識,精神是自然存在的,個人可以通過學習和感悟將外在的精神納入自己的心靈中形成理性思維,自然是無意識的,也不需要報答,但個人的學習和感悟是需要教育和引導的,這種教育和引導多半是由父母實施的,所以子女的精神起碼有一部分要歸功於父母的教育和引導。至於靈魂,縱然假定那是某種有形的存在,它總不會是憑空產生的吧?那麼除了父母之外,子女的靈魂還能來自何處呢?

是的,要想否認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續,唯一的理由只能從宗教或神秘主義者那裡找到,就是靈魂主體是由某個神明創造的、或是在世間輪迴的,總之就不是來自於父母的。舉例來說,佛教主張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產生於雙方的靈魂在前世留下的「因緣」,如果雙方相處融洽,那就說明這是一段「善緣」,反之就是「孽緣」,唯有了結因緣者方能從現世中獲得解脫。這種說法的不可靠之處相信你們比我們更清楚,我們曾經覺得有形之靈是某種像冰雪般易融化或是某種易揮發的東西,用你們的話說可能是一種不穩定化合物,會在人死亡的同時從死者身上消失得無影無蹤,反正我們從來沒有找到過它留下的蛛絲馬跡,因而我們把「靈」這個字設計成在火上烘烤著的雪,意味著其蹤跡難覓。雖然有形之靈難於直接觀察,但我們也不將之當作神秘的事物,我們猜測它很可能像肉體一樣能由父母傳於子女,證據就是大多數子女的個性喜好都如相貌一樣能覺察出有些特點明顯是來自對父母的承襲。

當然,作為不同的個體存在,硬說子女和父母的生命是同一的確實不夠嚴謹,事實上子女和父母間的矛盾也是時常會見到的,儘管我們把這種通常不是什麼根本性利害衝突的矛盾形容為「上牙磕下牙」,可一旦矛盾激化升級,父母和子女間還是可以分家甚至解除關係的。只是這種情況對於家族榮譽和父母子女雙方的德行都是重大損失,尤其對於子女而言,搞不好可能會被家族驅逐。雖說國家建立之後各家族不再能夠對其成員實施刑罰,但生活所需的房屋、土地等財產一般都在家族的掌握中,被逐出家門的人依然有可能面臨嚴重的生存危機。只要是不同的個體在一起就難免會有矛盾,哪怕是事實上作為生命共同體的家族成員也不能例外,一母同胞尚且可以手足相殘,如果連一家人之間的和睦相處都做不到的話,我們認為就不必去考慮更大的社會組織形式了。

我們確信個體性的存在是導致人際間矛盾和衝突的根本原因,但個體性是自然的規定,其本身不可消除,不過人是擁有強大靈性和智慧的生命,我們有能力在思想上對個體性進行超越,以此來化解矛盾、避免衝突。家族是天然形成的生命共同體,其中的所有人都來自某一個或少數的一些共同的祖先,血緣的相近證明了他們肯定是同一類型的生命,自出生便在一起生活更是奠定了他們對彼此熟悉和了解的基礎,倘若連他們都無法長久有序地共同生活,我們便沒有理由相信自己能在更廣闊的地域範圍和更長遠的歷史時期內實現人們永久的和平夢想。因此我們從一開始就是以家族為模型來研究社會組織理論的,我們試圖利用思想引導和禮法制度兩方面的努力和建設,切切實實地使每個人都超脫個體性的約束,至少能讓人們對自己的非常熟悉的家族成員能夠友善相待,最好能令每一位家族成員對待他人如同對待自己一樣(其實按照老子和某些宗教的觀點來看,我們似乎不應該這麼做,或者不應該普遍性地強求每個人都做到對個體性的超越)。然後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廣,直到全天下的人都能夠不分彼此,如同一家,實現真正的天下太平。這就是最初的王道思想的雛形。

除了對和平的理性追求之外,還有一個理由使我們覺得家族比個人更適合作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元,那就是關於個人身份的定義問題。單純靠一個名字顯然不足以有效地去定義一個人,你們可以根據一個人的社會工作、學習經歷和各種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檔案文件進行定義,也可以用具有標誌性的醫療記錄——比如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牙齒治療病歷、指紋、基因鑒定等等——來對特殊的個人的身份進行定義。但在原始部落時期,要搞清楚一個陌生人到底是什麼身份、什麼來歷是很困難的,因為那裡的人們普遍都很野蠻,根本沒有什麼職業或是可以說明身份的特徵,沒有名字的人都有許多。這種情況持續到王國建立之後很久,可是要組建有序的社會起碼必須能夠分清誰是誰,否則連任意一個特殊的人都定義不了還談什麼秩序?比如在某部落或家族控制的地區發現了一個外來的陌生人,為了保證安全,人們想要弄清楚這人到底是誰,那麼他們希望得到的答案只能是:此人是哪個部落或家族的第幾代人中的第几子?所以,在早期我們通常認為個人只能在家族中才能被準確定義,才能確定他就是他而不是別的什麼人,個人在家族中的血緣關係表述就是個人自然獲得的第一身份定義,也是最可靠的身份定義。直到你們這個時代,每當有人表示對他人的身份和資格不屑的時候,還會習慣性地問對方:「你算老幾?」在我們早期的理念中,沒有家族歸屬的人就等於沒有合法的社會身份,就是與野獸相差無幾的「野種」,別怪我們狹隘,在原始時期很多流浪的野蠻人要比一般的野獸更危險,加入部落聯盟的部落及其家族成員都是可以信任的交往對象,而那些在荒原上遊盪的野蠻人群則往往嗜血成性,有些甚至以食人為生,我們顯然不可能把他們接納為社會成員。

個人只有在家族中才能獲得自我身份的定義,血緣家族又是天然存在的生命集群,再加上我們從經驗事實中得出,個體只是生命暫時的存在形式,只有群體才能彰顯生命的永恆本質。以此為基礎,我們確立了以家族為核心的社會組織理論體系,原則就是:以家族為參照,一切有損家族利益和聲譽的行為皆是邪行,一切不以家族利益和聲譽為重的思想皆是不正當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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