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雙面

以上的舉例只是為了說明神性和魔性是密不可分的,把它們區別開來的並不是靈性本身,而是理性精神,是精神對意識的外在認知,這種認知的依據就是主體間的相互關係和相對態度,即友好或不友好(善意的或惡意的)。可單純的精神只有嚴格的秩序性和運動本能,是沒有認知功能的,主動的認知來自於智慧的反思,反思是主動的意識與理性的精神的結合,因此神性和魔性的區分也可以說是智慧對靈性的反思和認知。靈性即主體性,對靈性的認知也就是對(形而下的)主體性的認知,靈性是完全主動的,因而主體是絕對自由的。靈性的主動不同於理性的運動,前者完全取決於自身的好惡,後者則只遵守普遍的規律;主體的自由也不同於精神的自由,前者是無常的、不可預料的,後者是有常的、呈現秩序性的。

我們不知道靈性的主動意識是何來歷,我們只知道人的心靈深奧難測;我們不知道產生靈性意識的靈(靈魂)究竟是否實在,我們只知道它就像一張薄薄的紙片,正面是神,反面是魔。不管靈的主動性來自哪裡,其表現都受道之精神的約束;無論神性和魔性之間是否存在著可以變動的比例關係,兩者都必須相互依存,尤如陰影和光亮,彼此的存在為對方劃定概念的界限,缺少一方則另一方就無法被感受和定義。神與魔不能同時在同一主體的同一行為中得到表現,但有一神必有一魔,否則不完整的靈性是不能有完整的主動表現的。

我們一般將有形勢亦有氣勢的存在稱為「實在」,靈可以表現出靈性,因而其無疑是有氣的,那麼它是否同時也是某種有形之物呢?有形之靈可稱為幽靈或鬼魂,無形之靈會被當做類似火焰的飄忽不定的自然現象,還有一些神秘主義者聲稱靈介於有形和無形之間。咱可以不討論神秘主義者主張的那種說不清道不明的東西,只說認為靈是無形的觀點多見於反宗教的論述,最有名的說法就是「人死如燈滅」,其認為所謂神性和魔性無非就相當於火焰發出的光和熱,完全是自然而然地發生的事情。而有形之靈的說法由於能夠很好地支持宗教觀念,常被各大宗教廣泛持有,甚至可以說是各宗教教派間唯一的共識,只是各宗教教義對這有形之靈的構成及其在人死後的歸宿問題都有各自不同的解釋,咱就不在這兒一一考察和說明了。

原始宗教中常把神和魔映射為不同的主體意識,但其實它們是統一的,只是分別作為不同的主觀傾向。不僅神性和魔性意識是統一的,個體、主體、精神三者也是完全統一的,其合為生命。個體是生存的根據,主體為生存提供持久的動力,精神則賦予生命以具體的生存手段並支撐起整個自然空間。沒有個體,生命就不能存在;沒有主體,生命就無法自主活動;沒有精神,整個世界都將陷入混亂和混沌的狀態之中。所以,健全的生命應該是兼具個體性、主體性、精神性的三者的綜合存在。個體性是天生的存在方式,因而經常會受到格外的重視,但它的局限性也是最大,以個體性為重的生命更接近於野獸。精神性的最高境界可與自然化同,是局限性最小的生命構成,但其本身缺少對導致個體死亡的危險的主動防範意識,因此自身沒有得到足夠保障的生命個體,很難去追求較高的精神境界。主體中的神性傾向於精神,魔性傾向於個體,以神和魔的高度統一聯結個體與精神,為生命注入不竭的主動力。神性如飛龍,魔性似惡虎,傳說中的強者所以能降龍伏虎,便是由於我們相信人憑藉自身的生命力和智慧,可比龍飛得更高,比虎更加勇猛。

即便如此,我們在幾乎所有典籍中還是儘可能地取消了關於魔性意識的論述,原因是我們恐怕有人會因此得出道德虛無主義的結論,雖然我們不認為個人天生就能具備完善的道德意識,可那並不意味著道德是不存在的。跟你們熟悉的某個心理學派的觀點類似,我們也不認為道德是人的天然屬性,或許與人為善是人的本性,但道德顯然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前面說過,我們的社會道德準確地說應該叫大德或美德,包含一系列的禮儀規範和思想要求,是一整套切實可行的行為準則,其背後的原理就是王道信仰,對它進行修改和增訂則是倫理學者們的主要任務。我們認為,生命是可以劃分等級的,個體性在生命表現中佔壓倒性優勢的獸類是最低等的生命,而常以靈性和智慧克服個體性的人,無論是在對外友好或不友好方面,都能表現出比野獸們有更大的作為,當個人通過行政授權聯合成為統一的權力意志整體的時候,這個整體也就是一個無比強大的生命了,此生命便是以王道信仰為其精神、以統一的權力意志為主體、以獨立國家為個體形式的王者生命。王者自當具有聖人之思想,集合所有人的智慧和力量,因此王者高於個人,個人高於野獸。野獸的靈性通常不能表現出清醒的意識,只有單純的主動行動,因此很難與人進行對等的交流,但個人卻可以通過勤奮的學習和思考領悟自然之道,並接近或成為聖人,因而個人有能力與王者對等交流,所以除了野獸之外,人和王者皆有主體地位。然而,個人雖有主體地位,這地位並不與王者平級,畢竟在生命的個體形式方面,作為國家的王者與個人完全不是一回事。社會道德是屬於王者的自有品質,個人除非通過自身努力超凡入聖,否則道德就只能是對個人的外在約束。老子說過:「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無德。上德無為而無以為。下德為之而有以為。」意思就是說,真正的道德是不需要通過外部要求才能做到的,沒有外部約束的德行才是人自身具有的德性的展現。虛偽的道德表現只是為了應付外部的監督,所以這種德行根本不是個人原本意識的外露。真正的道德不需要任何強制力就可以理所應當地自覺遵守,而虛偽的德行只是勉強做到了符合基本規範就覺得自己做了很多、已經很了不起了。——當然,這裡的「上德」指的就是王者和聖人具有的思想品質和意識,就像野獸沒有智慧一樣,大多數人也沒有天然的道德觀念,他們最多只有友好的社交意識,但要將這種本能的自主意識轉變成理性自覺的道德,還需要很多的努力和修養。

意識中的神性和魔性可以通過外在表現的不同,進一步抽象出仁、義、禮、智、信和傲、狹、僵、欲、漠等等不同的德性概念(魔性意識同樣能夠獲得不同程度的外部表現,當然也是德性,不過這些不友好的德性應該叫損德了),但意識的表現種類卻遠遠不只剛剛提到的那九種神性意識和十種魔性意識,那些只是挑選出的比較典型的意識表現。被挑選出的那些意識的典型之處就在於,它們的神性一面和魔性一面雖然是統一的,卻有著截然不同的外在表現,用它們舉例能夠更加有力地證明友好的行為和不友好的行為在深層意識中必然存在著關聯和統一。當然,這種關聯和統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多重複合的,也就是說不僅仁和傲之間存在著緊密的關聯和統一,而且傲和狹隘、僵化、縱慾、冷漠……導致不友好表現的魔性意識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關聯,至於仁、義、禮……神性意識間的相互關係,各種古代的倫理政治等理論著作中都有過詳細的分析和論述了,畢竟那些是我們著力提倡過的東西。

之所以特意選擇九種意識和十種魔性意識,除了充分論證的需要以外,還有為了符合我們對一些數字的定性習慣方面的考慮。雖然我們在定量研究方面做出的成績有限,但我們對數字的認識還是有些講究的。九,作為最大的個位數,並且是個奇數,我們將其定性為陽數,象徵飽滿而又含蓄;十,作為最小的兩位數,也是個偶數,我們將其定性為陰數,象徵盈滿以至於外溢。用數字的象徵性含義考慮,神性意識既充實自身又懂得節制,魔性意識則常常表現為無止境的索求,絲毫不顧忌本身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用九對應神性,雖不盈卻知足;用十對應魔性,視溢出為不滿。以數應意,沒什麼特別的意義,純粹是我們那時的一種偏好吧。

然而,除了先前論述過的那些較典型的意識之外,還有些意識表現在直覺上幾乎分不出明顯的神性和魔性差別,比如愛與情感、還有仇與恨。

先說愛是神性的,愛的友好性質不用多說,「仁者愛人」,仁與愛同屬於神性意識。可是,仁的動機在於獲得別人的認可,滿足自己內心的驕傲;愛的歸宿則在於收穫真摯的情感,滿足自身的情感需求。情感意識源於天性這一點大概也不需要多做證明,只是如果說情感屬於不友好的魔性意識的話,恐怕很多人都不願接受。俺知道情感和愛都是美好的人性,別忘了咱正是在談論關於人性的組成部分中有關意識的理性認知,俺不想反對人性中的任何一部分,咱只是從事實的角度推測人們的一些普遍行為背後隱藏著的意識真相,所謂魔性僅僅是種定性的說法,既不代表宗教意義上的邪惡,也不代表某種不可饒恕的東西。

繼續咱的討論,意識中情感部分的規定實際就是:我必須跟某人在一起。這個「某人」自然是指其寄託了深厚感情的對象。「問世間情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隨。」——藝術是直達真理的快車道,這兩句話直接揭穿了情感的用意:生死相隨。稍加反思即可了解,生死相隨意味著什麼?沒錯,那是對彼此關係的強行綁定,用你們的話說,是對他人自由的束縛、是企圖對他人人身的佔有。不巧的是,這種看似無理的束縛正好是愛的意義所在。設想一種極端的情況:甲聲稱他愛著乙,但這個乙從未和甲在一起,甚至兩人從沒見過面,或者是否存在乙這麼個人都值得懷疑。假如「意義」一詞是指主觀概念與客觀現象之間有對應關係的話,那麼甲所聲稱的他對於乙的愛就沒有意義,因為那個無法確定是否存在的乙客觀上不可能與甲發生任何交流,也就不可能有什麼關係。當然這種極端的情形在現實中不大可能出現,現實中的情況可能比較複雜,例如甲曾經見過乙,但相互了解不深,只是一面之緣;甲和乙曾經長期一起生活過,只是很久沒有相見了,甚至連對方目前是死是活都不知道;甲和乙彼此間都非常了解對方,雖然很久不曾碰面,但一直保持著通訊(書信或是你們熟悉的其它通訊方式)聯繫。很明顯,在可能的情況中,雙方的聯繫越是緊密,甲所聲稱的愛就越會有相對實在的意義,如果兩人完全自願地(證明兩人能夠友好地對待彼此)朝夕相處在一起的話,甲要說他愛著乙便絲毫不奇怪了,無論這種愛是朋友間的友愛還是戀人之間的愛慕,或者是別的什麼情感流露,都會有充分的理由賦予其深刻的意義。這便是情與愛的相互支持。

假如說沒有意義的愛也可以合理存在的話,那麼這種僅存在於個人主觀里的主體關係與其說是愛的意識表現,不如說是信的意識表現,即擁有無意義的愛的主體在意識中呈現出來的感受並不是愛,而是信,他只是相信自己愛著某人。並且這種信會隨著愛的意義的減弱而變得愈發盲目,因為其信會需要越來越多的對事實的漠視來支持,直到對愛的相信完全變成一種個人的偏執。愛需要信任——兩個作為個體的人不可能時刻粘在一起,不可避免的分離便需要信任來暫時代替愛,維持彼此關係的穩定——可信只能作為愛的夥伴,愛的最終歸宿永遠是情感,大愛無疆、真情永恆,二者合一,相愛的人無論何時何地,永世不離不棄。哪怕那意味著對彼此的束縛,恰恰由於束縛,愛情才能堅貞不屈、歷久彌堅。

接下來說仇,要說仇是神性意識,一時想不通也是很正常的,因為仇是主體對危險和傷害的主動規避意識。俺知道「仇」這個字在你們看來絲毫沒有半點友好的意思,但此字的本意是指配偶和夥伴,後來演變成指除了配偶和夥伴之外的那些人,再後來就成了指曾經傷害過自己的那些人,所以一個漢字的意思可以是很複雜的。在意識中,仇就是指主動隱藏於夥伴們當中,以避開外來的傷害和危險的意識。這種躲藏、規避的意識從很多動物的行為中也能看得出,它們同樣是具有這種意識的,幼小的孩子在遇到危險時通常也會往大人身邊跑,足以說明這種主動意識是天生的。由於這種意識導致的行為在客觀上傾向於避免正面衝突,相對而言是友好的表現,因為危險和傷害經常難以完全避免,如果每次都拚命地跟造成危險和傷害的人或事物對抗的話,無論對自己還是他人都是無益的,就算是以克敵制勝為目的的軍事人員而言,有時也要懂得避其鋒芒,既是一種明智的表現,也是一種規避風險的行為。

說到這兒,咱插幾句話。意識可以導致行為,很多時候同一種行為往往可以表現出多種不同的意識活動。就拿過獨木橋的例子來說,面對從橋的另一頭過來的人,主動採取等待的措施是智的意識表現,可如果第一次過橋的人沒有等待,而是與人在橋中間碰面並發生了爭執,或許還被對方所傷害,那麼在第二次過橋時他所採取的等待別人先過的舉措可能就不只是智的表現了,也許還有仇的意識表現在裡面。事實上,很少有一種行為只表現唯一的意識活動的情況,因為意識活動的劃分和命名本身就是我們依據人們交往過程中的行為表現總結出來的,有可能這種劃分根本不符合意識的本性,或者意識根本就是一個不容劃分的整體,甚至意識和精神情緒等都是一個不容劃分的整體。但為了達成對人的精神、意識活動的有效認知,我們必須著手對其進行分析,而且我們只能用自己覺得最合理的方法去分析。

插話完畢,接下來說恨。恨是仇的反面意識,仇是神性的,恨自然是魔性的,其規定為:我必須消滅掉對我構成威脅的人和事。恨是一切戰爭和衝突的根源,這種意識天生傾向於發動瘋狂的攻擊和摧毀,被恨意控制的主體哪怕只受到微不足道的侵擾便會主動尋找一切機會進行報復,其不友好性是毫不掩飾的。與其它魔性意識一樣,在宗教中被認為十惡不赦的恨意,實際上也是不可或缺的。仇是對傷害行為的主動迴避,可若只是一味地躲藏,仇也就只能表現為軟弱了,消極的逃避會使人變得懶惰而自卑。懶是魔性意識前面已經說過,只能依靠不斷逃避過活的人很難積極、勤奮得起來;而自卑則是對自身力量的漠然,甚至是對自身存在的冷漠,自卑者不能仁,只能靠著對別人的譏笑和嘲諷填補自己內心空虛的驕傲。沒有恨,就沒有反擊侵略的動機和理由,就是對傷害行為的縱容和對正義的不忠;沒有恨,就缺乏直面危險的底氣,就是對困難的妥協和退讓。

被傷害的經歷是需要留下記憶的,否則人們就無法吸取經驗和教訓,從而避免或(通過消滅危險源頭的方式)制止傷害的再次發生,這就是仇恨意識必要存在的現實基礎。不過,得理不饒人的態度是不可取的,我們一貫主張得饒人處且饒人,「冤家宜解不宜結」,暴力復仇只是在王道失落、王法失能的亂世採取的有節制的對罪行的懲罰措施,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施。恨是主動的,它不一定表現為狂暴的武力對抗,它也可以成為積極協商、調停的動力,因為恨的對象不一定非要是人,也可能是對彼此造成威脅的某種不合理的追求或不必要的誤解。仇也不一定只意味著規避,它同樣可以代表寬恕和原諒,前提是雙方主體已經選擇了坦誠面對彼此,而不是一方執意妄為、另一方只顧迴避。當然,對於有些頑固地堅持傷害他人的意圖和行為之人,以及執著地傳承著罪惡意志的團體和個人,我們不會養虎為患,除惡務盡、斬草除根的行動,就是我們對執迷不悟者們最後的答覆。

愛與情相依、仇與恨交織,這便是我們對人的心靈和意識的認識。正常情況下,神魔和合的意識會表現為平靜、和諧的人際關係。可是每當出現愛人已去、情意未了,仇怨已解、恨意難消的情況,個人的行為便會出現反常,導致原本良好的人際關係惡化,衝突頻發。所以認識心靈意識的真正價值在於從根本上認清人們的行為本質,以便用最合理的辦法處理人際糾紛、從根源上化解矛盾,在意識的層面上評判是非對錯,同時尋找社會的長治久安之道。可惜我們始終沒能很好地實現這一研究應有的價值,最大的成就大概算是那些德行要求和禮法規範了,此外還有一些很膚淺的、沒被正式典籍記錄下來的神性意識和魔性意識的大致活動規律,咱不妨簡單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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