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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案筆記8:網路小說與不正當競爭

上海海寬律師事務所 尚阿鵬

今天,無意中翻到以前自己的微博,評論作家無罪起訴「起點中文網」不正當競爭一事。當時我的觀點太淺薄,對互聯網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認識。所以才會有那麼武斷的評論。現在回顧此案,深覺自己的評論很有問題,故而再寫一下對此案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認識。

【案情簡述】

2009年,作家無罪創作小說《羅浮》並在縱橫中文網上發表。無罪的作品很受歡迎,具有較高知名度。2010年,起點中文網上出現一篇同名小說,作者是黃鶴九曲。起點中文網為了推廣該小說,購買了百度推廣鏈接中的「關鍵詞羅浮」,該推廣鏈接指向起點中文網同名小說的頁面。作家無罪認為,起點中文網的這一行為並未對兩部小說做任何區分,而作家本人的作品系知名商品,會誤導讀者以為該同名小說即作家本人的作品,進而點擊購買起點中文網上的同名小說。因此,作家起訴起點中文網,要求停該不正當競爭行為。起點中文網則辯稱,原被告雙方不是競爭關係,原告的作品並非知名商品,起點中文網推廣同名小說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雙方在浦東法院的調解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停止使用上述推廣鏈接。

【焦點問題】

  1. 作家無罪是否是適格原告?
  2. 網路連載小說是否可以構成「知名商品」?
  3. 起點中文網推廣同名小說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分析】

第一,作家無罪是不是適格的原告?按照當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第二條,《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的個人或公司。起點中文網是從事營利性服務的公司,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約束的。那麼從事寫作的個人呢?按照網路小說的常見模式,作者將作品發布在文學網站上,部分章節免費,後續章節收費;文學網站收取的費用由網站與作者分成。按這種模式,作者似乎也可視為「經營者」。這樣的話,作家無罪可以作為適格原告,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為基礎起訴起點中文網。

第二,網路連載小說是否構成「知名商品」?小說連載為作者和網站帶來收益,對作者和網站來說,它的確是一個商品。近年來多份判判決書中均認可「網路小說」可以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下的「知名商品」。

第三,作家無罪的小說《羅浮》當時已經具有相當的知名度,作品在縱橫中文網上也有很高的點擊率。這部小說已經是「知名商品」。起點中文網與縱橫中文網都經營網路文學,顯然是競爭者。作為競爭者,起點中文網推出一部同名小說,購買百度推廣鏈接推廣這部同名小說,顯然會誤導讀者,將點擊量引導向起點中文網的同名小說,最終導致「知名商品」《羅浮》的點擊量下降。這種方式顯然構成「不正當競爭」。這個案子最終是調解結案,被告方須停止利用百度推廣鏈接推廣同名小說。

綜上,在數字時代湧現出大量的網路小說、遊戲等無形商品。它們的交易模式、推廣模式看起來與有形商品不同,但這些無形商品在競爭上的糾紛在本質上仍然是「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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