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駕駛汽車方興未艾,相關法規應如何匹配?
在上月的百度AI發布者大會前,百度董事長李彥宏直播自己乘坐無人駕駛汽車在北京環道上行駛的,此舉應將載入中國無人駕駛汽車的歷史。單從無人駕駛汽車的技術層面講,這顯然是一次突破。但隨後,故事的主角飽受質疑,細心的網友發現無人駕駛汽車在短時間內就有「實線併線」、「雙手脫離方向盤」、「違反限行規定」等一系列違反現行交規的行為,也因此引起了北京交通部門高度重視。
誠然,真憑實據的視頻擺在眼前,百度董事長的無人駕駛汽車行為按現行交規看是違規無疑;但此事也同步反映出當前交通法規與新事物——無人駕駛汽車的不匹配。事實上,於2003年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經過兩次修訂,卻並未將無人駕駛汽車的問題考慮其中。其實,也不止我國交通法規如此,世界其他擁有無人駕駛(自動駕駛)汽車的國家,其交通法規雖有相應變化,但亦不健全。
此前,聯合國道路交通法規將原先「每名司機必須能夠時刻控制自己的車輛」修訂為「只要司機能夠隨時駕馭或停止車輛」,可以看出其針對無人駕駛汽車的與時俱進。美國內華達州於2011年通過了第一部允許測試智能駕駛汽車的法案;隨後,加州又通過了谷歌智能駕駛技術汽車自15年起可在加州道路行駛的法案。
今年6月13日,國家工信部發布了《關於徵求<國家車聯網產業標準體系建設指南(智能網聯汽車)(2017年)>(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對外徵求了不少建議。或許,隨後我國的交通法規也可能相應作出改變,畢竟智能化已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眾所周知,交通法規的出台,其核心在於明確交通參與者的權責問題;在無人駕駛汽車出現之前,其權責的主體多為人,為此需要變化的是如何將權責的主體拓展到物,由此就引發權責的重新劃分與涉及到人、物之間的倫理問題。對此,車業雜談提出一些拙見。
權責的重新劃分需要從人到物,以及物背後的人,且核心仍應在人。
不同於此前的人為駕駛,無人駕駛汽車除了有傳統的機動部分,還有控制汽車行駛的電腦(控制部分),且這台電腦還可能被除車上人員之外的其他方面控制,比如黑客或者友好的後台。
那麼,一旦發生事故,必然要調查兩大方面的問題:其一,是否因為車上人員操控所致(無人駕駛應允許車上人員駕駛車輛),為此無人駕駛汽車應有相應監控;其二,是否因為無人駕駛汽車自行控制所致,這或許就得有類似飛機一樣的黑盒子。
如果事故是因為前者,那麼權責倒可一定程度參考現行交通法規,但如果事故是因為後者呢?車業雜談認為,那就得將圍繞無人駕駛汽車相關的物及物背後的人主體進行權責細分。
如果將無人駕駛汽車大體分為機動部分和控制部分,由機動部分的故障,比如輪胎爆了、發動機熄火、斷軸等導致的事故,也可一定程度上參考現行規則。當然,如果這些機動部分的故障也受到無人駕駛的電腦控制,或許還得再細分。如果是控制部分的故障導致的事故,比如演算法不合理、感測器未識別等,那就應歸責於車企及相應供應商了。但由於控制部分涉及的鏈條較長,例如演算法設計、晶元開發、感測器製造、數據通信、整車研發生產、推廣銷售等,所以理清控制部分鏈條的權責問題便是重點、也是難點。當然在機動部分與控制部分尚未標準化(控制部分能對應所有機動部分)前,這些鏈條的權責也可以統一先劃歸到提供整車的車企,再從車企追溯到提供這些演算法或部件的供應商主體,一如現在的規則。另外,對於前面提到的黑客問題,一來無人駕駛汽車需要具備針對從通信端傳遞過來的安全風險的抵抗能力,這也是最近一些互聯網大佬提出的專題;二來針對黑客引發的無人駕駛汽車安全風險,也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約束。
除此之外,車業雜談還認為需要將道路感應設施等考慮進去。眾所周知,無人駕駛汽車需要感知周圍環境,其中包括感知外界車輛、行人以及道路情況,若道路感應設施受損,導致車輛不能感知道路環境,進而引發事故,則這個責任也應當細化到相應的法規中,一如橋樑建造方需為橋樑擔責一樣。
相比權責的劃分,無人駕駛汽車引發的倫理問題會更難解決。
如果藉助車內監控、黑盒子等設備,今後關於無人駕駛汽車事故的調查效率能很高,那麼無人駕駛汽車的權責問題在有足夠細化的法規之下,倒也不難解決。但是,相比權責的劃分,無人駕駛汽車引發的倫理問題會更難辦。
如前所述,如果車內人員在有介入車輛控制的能力下,面對無人駕駛汽車即將出現的事故,比如撞到行人、動物等,是否該主動介入車輛控制,但由此卻有可能給車內人員造成傷害。
再有,若無人駕駛汽車遭遇避無可避的事故,又該如何決斷。曾經有一個選擇,說正常鐵軌上有五個孩子在玩耍,而廢棄鐵軌有一個孩子,若火車已不能減速,究竟選擇撞死誰,這個選擇從誕生至今就備受爭議,同樣,若無人駕駛汽車也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怎麼選擇呢?此外,面對違規豪車與守法中低端車,撞誰?面對車輛和行人,沖向誰?面對橫穿馬路的人群和路邊等待的個人,怎麼辦?撞動物還是撞人……這些抉擇留給現在的駕駛員本已是難題,被植入演算法的無人駕駛汽車又該如何處置呢。面對此種情況,理性或感性都沒法論對錯,此前是因為可以將責任劃定在駕駛者才不至於太糾結,可如今一旦演算法控制車輛、那或許就算糾結也得給出個優先順序來,儘管可能會比較殘酷。
無人駕駛汽車的推出本是為提高人們的出行舒適性、方便性,進而提高交通效率與安全;但事物總有兩面性,對於期待無人駕駛汽車到來的人們而言,如今要做的或許就應是如何盡量降低負面影響了。適應無人駕駛汽車的法規雖難辦,但如今汽車智能化蓬勃發展,法規也只有盡量尋求利益平衡,期待新法規的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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