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筆|商品化權益的下一站:「葵花寶典」?
2016年6月27日,「葵花寶典」商標權無效宣告複審行政訴訟一審,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該案第三人認為「葵花寶典」系金庸小說「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名稱,應以「商品化權益」予以保護。
「商品化權益」在國內司法中已經有不少實踐了,如湖北省高院對奧特曼角色形象著作權侵權案中對奧特曼角色形象著作權的認定[案號:〔2012〕鄂民三終字第23號]、北京高院在第3121466號「邦德007 BOND」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案號:(2011)高行終字第374號]、第4375006號「TEAM BEATLES添·甲蟲」商標異議複審行政訴訟案(案號:異議複審:商評字[2012]第40110號,一審: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493號二審: (2015)高行(知)終字第752號)、第6806482號「KUNGFU PANDA」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2015)高行(知)終字第1969號]中,對「角色名稱」、「樂隊名稱」等「商品化權益」的肯定。
最高院對此作出了總結性回應,在《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7年3月1日實施]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進行審查。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葵花寶典」案出來之前,筆者傾向於積極保護角色形象、角色名稱的商品化權益的,然而「葵花寶典」案的出來後,開始讓筆者猶豫了,如果說類似「葵花寶典」這樣已經非常大眾化的武功秘籍都要受到保護的話,那麼「一陽指」、「六脈神劍」、「九陰白骨爪」等等是不是都會落入受保護的範圍了呢?在「商品化權益」的進路上,我們是不是走得太快了,從而不利於創新?
近幾年看到的判決書,除了「葫蘆娃、黑貓警長」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案號:(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258號],其餘案件的判決更多是傾向於保護權利人。
在我寫這篇隨筆的同時,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就網易訴《仙語》手游侵權《夢幻西遊》手游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仙語》存在大量侵權行為,要求被告向網易賠償共計人民幣1500萬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了一個專利侵權的案件,賠償金額為550萬元,保守的上知院也開始在提高賠償額了。
知識產權法院的設立,知產保護力度以看得見的速度在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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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利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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