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實務探討

相較於有限責任公司和已經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似乎相對陌生,本文從實務角度探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問題,以期讀者看了本文後對此有一個相對明確的概念。

依據《公司法》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依據此條規定,已經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自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那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應該在什麼場所進行轉讓了?股東在場外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否有效呢?這兩個問題《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司法的司法解釋》均未給予明確的答覆。我們只能從實務中尋找答案。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場外轉讓股份的行為無效

現實生活中,常有不少機構打著出售原始股為名,私下兜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此類股份轉讓行為在司法實務中,法院判決無效。

如,陳早雲訴上海琨瑜投資有限公司、陝西紫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982號]。

2008年11月,原告陳早玉經被告上海琨瑜投資公司介紹,購買了持被告陝西紫衫科技股份公司的股份,原告陳早玉向兩被告指定賬戶共計匯款243900元。被告陝西紫衫科技股份公司收到款項後相應的向原告出具了由紫衫科技股份公司加蓋公司印章及紫衫科技股份公司證劵部印章的股東登記結算卡,載明原告的持股數量。此後,應兩被告承諾紫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事宜未兌現,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上述股份轉讓行為無效,要求兩被告連帶返回上述股份轉讓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紫衫科技股份公司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如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應當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被告紫衫科技股份公司向原告等不特定人員出售股份,未依法報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亦未在指定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且對國家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產生干擾,應屬無效。被告琨瑜投資公司明知紫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出售公司股份的行為違法,仍然進行相關代理活動,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訴請有理有據,法院予以了支持。

上述案例,法院明確的表明,場外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行為因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那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該如何轉讓才是合法有效呢?

二、各地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應屬可行之舉

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轉讓股權是股東的法定權利。既然場外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行為是無效的,證監會核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證劵交易所交易屬於IPO行為,那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核准IPO之前的股份交易該如何進行呢?筆者認為通過各地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應屬於可行之舉。

如上海市產權管理辦公司制定的《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試行規則》明確規定在上海市依法設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

深圳聯合產權交易所雖然沒有上述類似規定,但其託管中心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託管登記、交易過戶、質押登記等都有具體的管理細則。

雖然立法上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作出統一規定,但筆者認為在各地設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當地產交所進行掛牌轉讓應屬於《公司法》第138條後半句股東轉讓其股份「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然而各地產權管理辦公室出文的方式畢竟法律位階過低,筆者建議國務院統一發文,指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交易場所,或者適當探索放開場外交易,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建立合規渠道。

——————————————————————

本文內容僅供讀者參考,不構成律師正式法律意見

聯繫作者

陳利亞 律師

Tel:13148148199

Email:14022989@qq.com

wx:shlvshi-1


推薦閱讀:

一名良心操盤手的肺腑之言:量價關係口訣,背熟了,輕鬆賺錢
复利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如何看待一下科技(小咖秀、秒拍、一直播)獲得5億美元E輪融資?
10.11 早盤點金
高通:在我股價低迷的時候 你敢不敢買我?

TAG: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