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採訪注意事項

隱性採訪最早可追溯到19世紀末期。《紐約世界報》的女記者伊麗莎白聽朋友說起他的親人在精神病院受了虐待,於是伊麗莎白便喬裝成精神病人混進精神病院調查真相。伊麗莎白把自己在精神病院里所經歷的一切以《瘋人院10天》為題寫了3篇報道,揭露了精神病院虐待精神病患者的真相

在中國也不乏隱性採訪的案例。有史可考的第一個為隱性採訪而犧牲的記者是沈藎。沈藎因揭露出賣東北利益的《中俄密約》,被慈禧處死。

新中國新聞史上的第一次隱性採訪,當屬中央電視台記者在1992年對河北省無極縣假藥市場的暗訪。1993年北京人民廣播電台記者張勉之對北京街頭出售假髮票進行暗訪,並使用微型錄音機進行隱蔽採訪,獲得中國新聞作品最高獎——中國新聞獎一等獎。

[一]採訪身份

1、禁止扮演國家公務人員。

在隱性採訪中,應禁止記者扮演政府工作人員,藉助職位之便獲取新聞信息。同時,記者也不能扮演司法人員,藉助審理案件來獲取信息。另外,在採訪的過程中,記者不能扮演軍事人員,來獲取我國的軍事新聞和軍事資料。

2、禁止扮演違法犯罪分子。

記者扮演違法犯罪分子容易捲入犯罪案件之中,危害記者的人身安全。同時,記者扮演違法犯罪分子會導致記者的行業形象受損,不利於新聞事業的發展。

3、禁止改變性別角色。

記者改變性別角色進行隱形採訪會侵犯被採訪者的隱私,不符合現在社會的道德價值觀念。

[二]採訪方式

1、禁止竊聽、竊錄。

如果記者竊聽到的新聞信息遭泄漏會導致不法分子的濫用,給被採訪者的生活帶來嚴重困擾。同時,如果記者在隱性採訪的過程受商業利益的誘惑出賣被採訪者的個人隱私和商業機密,會給被採訪者帶來惡劣的影響。

2、合理偷拍。

首先,對於記者偷拍所得的信息來說。偷拍信息容易遭到泄露和販賣,給被採訪者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困擾;其次,偷拍的資料缺乏一定的說服力,影響新聞事業的行業形象;最後,對於記者偷拍行為來說,如果偷拍行為被別人發現,會給記者的人身安全帶來威脅

[三]採訪內容

1、保護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禁止偷盜販賣的,關乎國家機密的政治、軍事等方面的信息。隱性採訪應禁止對國家機密進行採訪,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保護公民隱私。

進行隱性採訪時不能未經允許對公眾人物進行攝影、錄像等,避免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犯。

如:醫療衛生部門對於某些疾病規定了「不得將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地址等有關情況公布和傳播」。

當然 ,如果公民的隱私事項已經危及社會的公眾利益,顯而易見,這就不能限制新聞記者的採訪形式。

[四]堅持原則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一定要注意採訪、報道態度的客觀性,切忌帶有明顯的主觀色彩,要用事實說話,不要以感情色彩強烈的語言、語調說話,更不能強加於人。

2、隱性採訪只適用於不便於顯性採訪的特定場合。

隱性採訪的目的不是為了抓人把柄, 而是為了真實地反映問題,從而引起人們的重視,克服和解決這些問題。

3、堅持有組織、有領導的原則。

在隱性採訪開始之前必須徵求領導的批准,有組織、有紀律的進行,不能隨心所欲,自作主張,不請示上級,就獨自進行採訪。

4、堅持不能強迫和威脅被採訪者的原則。記者在隱性採訪中所使用語言是主動還是被動的是至關重要的一點,記者在採訪的時候盡量不要太過主動的去誘導被採訪者說出所知道的資料。

如:有些記者在採訪賣假髮票的時候,可以首先假扮購買者,讓被採訪者主動說出假髮票的來源,而不應該主動去詢問對方:「有假髮票嗎?」這種行為屬於記者主動 ,很可能產生誘導的 違法犯罪行為。

因此,記者應該在隱性採訪的時候,盡量讓被採訪對象主動詢問記者:「需要假髮票嗎?」這個時候被採訪者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和情況都是屬於正確的方法所獲得的,從而使記者避免觸及法律法規。

5、堅持不能傷及未成年人權益的原則。

國家對未成年人是給予特別保護的,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此有更明確規定,例如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

因此,隱性採訪不適用於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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