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和女友同時落水,「先救女友」是違法?先救母親是法定義務?
今日在微博上,人民網發布的「母親和女友同時落水,該先救誰?」的推文,博得了大量網友的認同。
推文中說道:救助父母是法定義務,先救女友是「違法行為。」
#微博截圖#
這一理論據說是由教《經濟法》的老師說出來的,我深感震驚。
但我震驚的並不是這位老師,對於法理的理解不夠透徹。
而是一想到會有這麼多人以此為真理,並且堅信它,我就覺得脊背一陣發涼。
難道現在的網路已經到了要靠這樣的錯誤導向,來博眼球的地步了嗎?
這不得不讓小編我站起來反駁一下了!
雖然在《刑法》上,子女對陷入險境的父母有救助的義務,對母親見死不救的,應當按照故意殺人罪(不作為)論處。
但是,面對女友和母親同時落水,就不能用這個法條來單獨解釋了。
2016年,檢察日報就曾經發表過關於這個問題的討論,其中提到:
一、如果對母親和女友都有救助義務,那麼無論救誰,對另一個未獲救者來說,行為人都將因為未履行救助義務,滿足了不作為殺人在構成要件,因此會被暫時推定為違法。
只不過,在接下來的違法性層次的檢驗中,通過義務衝突的法理,來推翻之前暫時推定成立的違法,最後仍然會因不具有違法性而得出,不構成犯罪。
#檢察日報原文部分截圖#
二、如果僅對母親有救助義務,那麼先救女友而未救母親的行為,滿足了不作為殺人的構成要件特徵。
但是在違法性層面,鑒於生命的等價性,搶救的利益(即女友的生命)並不大於損害的利益(即母親的生命),不能成立阻卻違法性的緊急避險,也找不到其他的出罪理由。
於是,在入罪檢驗的最後一關,也得出不構成犯罪的結論。
縱觀我國相關立法,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主要存在於婚姻法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
綜上,作為子女對父母法定義務的贍養扶助義務,只是子女對父母在生活中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給予物質或精神方面的幫助,並不包括生命上的危難救助義務。
不將生命上的危難救助規定為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是維繫「溫情」社會關係的理性選擇。
在法律上,生命具有等價性。在當今「人人平等」的法治社會環境下,生命並不因身份關係而有高低價值之分。
在生命陷入危難之時,對於並不負有法定特定救助義務者而言,救助其中一人的行為並不意味著需對另一人的死亡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而對於超出法定義務範圍的道德義務,其作為弘揚社會正能量的重要手段,往往採取諸如「見義勇為」的激勵措施予以弘揚。
對於違反者通常只是道德上的譴責或良心上的拷問。
反之,就會因為功能和保障措施上的錯位,帶來溫情社會關係的危機。
那些將生命等價上的「危難救助」視為子女對父母的法定義務的人;
實際上是一個在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問題上,想當然的刑法認識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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