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摹作品版權如何保護
在著作權法上,只有具有「獨創性」的外在表達才能構成作品,那麼,臨摹他人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呢?
臨摹是專門對藝術作品使用的一種方式。《著作權法》實施以後,每一個藝術工作者都應具備一種意識: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徵求對方同意,並給予一定補償。如果在沒有徵求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的作品進行臨摹乃至牟利,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臨摹作品的法律問題
許多藝術家與藝術愛好者對於臨摹問題都非常關注,因為臨摹是學習繪畫的一種最常用的方法,要掌握藝術技巧,就離不開臨摹。臨摹包含兩層意思,「臨」指的是對照原作寫或畫,可分為對臨、背臨和意臨三種。對臨是對照原作進行臨寫;背臨是將原作收起,憑記憶進行默寫;意臨則不拘泥於與原作相似,著重強調將原作中的筆墨章法與自己的創作風格相融合,形成二次創作,具有較強的創造性。「摹」指的是用薄紙或透明材料蒙在原作上照著寫或畫。與「臨」相比,「摹」的可發揮性相對較小,其創作個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臨摹他人藝術作品,如果是為了個人學習或課堂教學目的,應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是法律允許的。但如果是出於銷售或以營利為目的,則容易構成非法複製的侵權行為。對於被臨摹的繪畫作品,是否享有版權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被臨摹的作品是不享有著作權的,如古畫或超過版權保護期限的作品,任何人均可不受限制地臨摹複製,也可以把臨摹作品出售或作其他利用,但應註明「臨摹品」;如果被臨摹的作品有版權,如臨摹仍在世的藝術家的作品,就一定要在徵得藝術家本人同意後,方可將臨摹作品出售、展覽。
實際上,臨摹是專門對藝術作品使用的一種方式。《著作權法》實施以後,每一個藝術工作者都應具備一種意識:使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徵求對方同意,並給予一定補償。如果在沒有徵求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的作品進行臨摹乃至牟利,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臨摹作品的版權
對於臨摹者對其臨摹作品是否享有版權的問題,筆者認為不可一概而論。有些臨摹作品可以享有版權。因為臨摹與抄襲他人文字作品的複製有很大不同,例如「意臨」在臨摹過程中就加入了臨摹者的創造性勞動。因此,在不損害原作者版權的前提下,取得原作作者(或其版權繼承人)許可而臨摹完成的作品,臨摹者對其臨摹品可以享有完整版權。
例如,目前陳列在中國革命博物館中的油畫《開國大典》是我國著名畫家董希文的代表作,創作完成於1953年。由於歷史原因,董曾先後對該畫進行修改。1972年,根據需要,由中央美術學院(微博)的靳尚誼、趙域臨摹複製了《開國大典》。1979年,北京畫院的閻振鐸和北京電影學院的葉武林兩人,在靳、趙臨摹複製品上進行修改,恢復了《開國大典》的原貌。靳、趙、閻、葉對《開國大典》並不是單純的複製,而是在臨摹複製過程中滲透著自身對原作的理解,增加了新的創造性成分。因此,這四人與原作者董希文都應對《開國大典》臨摹複製品共同享有版權。
對超過版權保護期的作品進行臨摹所得到的臨摹作品,臨摹者也同樣享有自己獨立的、不受任何人限制的完整版權。例如,著名畫家常書鴻臨摹敦煌壁畫,將殘損的壁畫臨摹於紙上,需要投入再創作的勞動,形成新的作品。因此,他對自己的臨摹作品應享有版權。所以,臨摹並不一概等同於複製,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另外,無論哪種臨摹者,都無權禁止其他人對原作進行臨摹。例如,臨摹者靳尚誼等四人與常書鴻,只對其臨摹作品享有版權,但無權阻止他人直接對董希文《開國大典》原作和敦煌壁畫直接進行臨摹。
如何看待重新利用草圖
重新利用草圖是指對已出售的作品,或對已將某項版權許可他人使用的作品,由作品的原作者本人重新進行複製或做少量變動,即使基本上重現原作面貌,也會引起法律問題。
首先,對已出售的作品進行重新複製必將對原作造成影響。據相關媒體報道,中國畫家陳逸飛的油畫作品《潯陽遺韻》,在拍賣行以137萬港元拍出,創下當時中國油畫拍賣最高紀錄。如果《潯陽遺韻》除了成交的這幅作品外,還有若干幅複製品存在,勢必會對其價格造成影響。如果此次拍賣成交後,陳逸飛若再重新複製若干幅,同樣會影響到原作的價值。對於這種情況,雙方可以在作品拍賣時通過合同進行約定。
其次,對已將某項版權許可他人使用的作品進行重新複製也是不可以的。如將一幅作品的出版權許可出版者使用後,作者將同一件作品原樣複製或稍加變化,並將複製品當作全新作品,並許可其他出版者使用,這種行為就侵犯了出版者的權利。因為出版者通過出版合同取得了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其在一定期限內有獨家出版該作品的權利。如果此時作者又把所謂的「新作品」許可其他出版者使用,勢必給前者的作品複製品(畫冊、畫頁等) 的發行銷售市場造成不利影響。對此,出版者和作者應在簽訂出版合同時將此問題進行明確規定。
藝術貴在創新,每一個嚴肅的藝術工作者的基本素質。模仿是藝術創作取得成就的必經之路,但一味單純地模仿,甚至大量臨摹複製自己的一兩幅得意之作牟利,這種作法必將害人害己。
畫家對售出作品的權利
畫家李某與某畫店發生一場糾紛。原因是李某在上世紀60年代被畫店收購了一些作品,近年來隨著李某繪畫技藝日臻成熟,知名度也日益提高,其作品頗受收藏家們青睞。畫店遂將早先收購的李某作品舉辦收藏展,並將其大部分作品印製畫冊出售。李某認為,早年那批作品有些表現手法幼稚,有些純屬「應景之作」,舉辦收藏展並出售其複製品畫冊有損其名譽,要求畫店停止展覽、銷毀畫冊,並願出高價將這批作品收回。而畫店經理則認為,這些作品早為畫店所收購,畫店對收購的物品享有隨意處置的權益。
那麼,畫家對已售出的作品是否還享有權利?享有哪些權利?
依照《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由此可見,畫店只得到作品原件(物)的所有權,沒有獲得由作品原件所產生的除展覽權以外的著作權。
就本案而言,李某的作品出售給畫店,其作品的物權已轉移至畫店,依《著作權法》規定,畫店有權展覽這些作品。但畫店未經李某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大部分原作製成畫冊出售,是非法複製行為,侵犯了李某的版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至於李某提出回收其早期作品的訴求,並非《著作權法》賦予版權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法律保護。
作者完成一件作品,如中國畫、木刻、雕塑或手稿,就產生了兩個既有聯繫又彼此獨立的民事權利,即有形的作品原件的財產所有權(物權)和無形的原件的版權(知識財產權)。版權是一種既帶有經濟性質又帶有精神性質的權利,從經濟層面來說,作者享有許可他人以複製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從精神層面來說,作者享有署名、發表、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等權利。未經作者同意即複製出售其作品,這種行為構成對作者版權的侵犯。雖然在一件美術作品上版權與物權緊密相連,但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區分性質,不能混淆。
來源:中國文化報
作者: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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