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父還債遇妻反對,咋辦?
今天要說的是一個現實中存在的卻很尷尬的話題。先來簡單回顧下案情:王某(男)與李某(女)於2016年4月登記結婚並約定由李某保管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每月工資如數上交,由李某負責夫妻日常生活開支。2017年5月王某父親因生意失敗,虧損近100萬,無力償還,後被債權人起訴至法院。法院判令王某父親償還欠款。目前該案處於執行階段。王某收入較高,出於孝順,王某決定幫父親償還部分欠款,但遭到李某反對。李某認為,兒子沒有義務替父還債,拒絕拿錢出來,除非離婚。而王某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半是屬於自己的,拿回屬於自己的一半無可厚非,但拒絕離婚。
上述的案例引發出三個問題:一、夫妻如何支配共同財產?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可否分割財產?三、上述案件如何破解困局?
一、夫妻如何支配共同財產?
首先,我們要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根據《婚姻法》、《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即共同享有全部財產,而非一人一半。而在夫妻處理共同財產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即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簡單總結一下,就是日常所需一方即可定,重大事項商量才可定。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可否分割財產?
夫妻雙方不離婚,但想分割財產是否可行呢?答案是兩個例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三、本案如何破解困局?
從上兩個問題的答案可以看得出來,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替父還債的行為屬於重大事項,需要與李某協商一致,如協商不了,既不能要求取回自己一半的財產,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財產。那麼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
首先用王某婚前的個人財產替父還債,不動用夫妻共同財產。其次,如沒有個人財產,則與李某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最後如無法達成協議,則只有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默認是夫妻共有制,但在生活中夫妻一方終究會需要有部分屬於自己的財產能夠直接支配,因此建議在婚前或婚後就財產的歸屬訂立一份夫妻財產協議,以避免生活中一些尷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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